反分裂國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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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係喺2005年3月14號舉行嘅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嘅一部針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法律,當日就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嘅簽署並且立即予以實施。呢部法律嘅主要內容係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但同時亦都首次明確咁提出咗喺三種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用非和平嘅方式嚟達到國家統一

法律嘅主要內容[編輯]

《反分裂國家法》總共有十條,呢部法律喺一開始就開宗明義咁講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嘅主權同埋領土完整唔容許分割」,維護主權完整、促進兩岸統一係包括埋台灣同胞喺入面嘅全體中國人民嘅共同義務同埋神聖職責。呢部法律嘅第三條將台灣問題定義爲係「中國內戰嘅遺留問題」,因此係中國內部事務,「唔受外國勢力干涉」。

第五條提出一個中國原則係和平統一嘅基礎,並許諾國家和平統一之後台灣將「可以實行同大陸唔同嘅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條就要求政府要推進兩岸人員嘅交往,鼓勵以及推進經濟合作同埋直接「三通」,鼓勵以及推進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嘅交流,重要保護台商嘅利益。第七條表明主張通過協商和平咁解決兩岸問題,同埋提出兩岸可以喺包括結束敵對狀態、台灣政治地位、台灣嘅國際空間等六方面嚟到協商談判。

最受矚目嘅第八條就列明喺三種情況下面,政府要採取「非和平嘅方式同埋其他必要措施,嚟到捍衛國家主權同埋領土完整」。呢三種情況係台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將發生可能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嘅重大事變,同埋和平統一嘅可能性完全喪失。外界將焦點集中喺三大條件中嘅最後一項,即「和平統一嘅可能性完全喪失」,呢個俾人認爲係一項可以好易俾人靈活解釋嘅條件。另外第八條亦允許國務院喺必要嘅時候先採取行動,先至再向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通報,即係等於授權政府可以先斬後奏。第九條就要求喺「採取非和平方式同埋其他必要措施」嗰陣,應盡力保護台灣平民同埋外國在台僑民嘅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