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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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滿文ᡩᠠᡳᠴᡳᠩ ᡤᡠᡵᡠᠨ ᠊ᡳ ᡶᠠᡶᡠ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ᡴᠣᠣᠯᡳ;拉丁字母轉寫:Daicing gurun-i fafun-i bithe kooli),原名《大清律》,係清朝法典

《大清律例》草創於順治三年(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礎再加以修飾,前後經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之後先定到型。之後《大清律例》一直都喺清朝版圖裡面奉行,直到清朝滅亡為止。

不過,由於清朝將香港割讓畀英國之後,香港跟著英國奉行習慣法,而喺無其他法例可供參考嘅情況下,《大清律例》裡面嘅部分法例繼續成為唯一嘅參考對象。因此,伊啲做參考對象嘅條例,喺清朝滅亡之後依然繼續喺香港生效。直到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姻習俗嘅法律俾香港嘅成文法取代之後,《大清律例》用咗327年(1644年-1971年)之後,成為歷史。

對香港嘅影響[編輯]

香港第一任行政官查爾斯·義律(Charles Elliot)喺1841年登陸香港島之後,宣佈華人繼續跟當地習慣治理。加上作為英國殖民地嘅香港,跟著英國奉行習慣法。於是,喺當時嘅香港出現徂一種怪現象:同樣係謀殺罪,罪犯係歐洲人,就按照當時嘅英國法律,判吊頸,但係罪犯係華人,就按《大清律例》判斬首。即使係喺清朝滅亡之後60年,原先喺香港通行嘅《大清律例》喺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

1970年代,港英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嘅案例重新編寫成成文法,借伊個機會來利用合適嘅法例來取代過時嘅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嘅《婚姻法》就正式結束香港男人用《大清律例》做擋箭牌來為自己納妾同休妻嘅歷史。但係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娶嘅妾侍如果重健在嘅話,姖等同姖等嘅子孫後代都重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