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誹謗罪

出自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煽動誹謗罪英文Seditious libel)係英國法律體系裡面以前有過嘅罪名,而今喺加拿大法律體系裡面爾個罪名仍然存在。其它一啲國家亦有類似罪名。

英國煽動誹謗罪具體內容[編輯]

煽動係針對法律權威認定為有可能導致動亂或者搞亂社會秩序嘅公開行為,包括演講同組織其他人參與相關活動。如果相關內容係以書面等可以永久保留嘅形式存在,就構成煽動誹謗。

具體來講,令人憎或者藐視英(女)皇及皇室成員、政府議會、司法機構,激起其他人衝擊現有教會宗教秩序,或者造成英籍人士之間嘅不和,都可以構成煽動性言論。當煽動性言論以書面形式(詞或者圖)存在,並且個人係有心造成上面嘅後果,就可以入罪。就算個人證明自己講嘅情況屬實,亦唔能夠免罪。

引入同廢止[編輯]

英國[編輯]

煽動誹謗罪係英國最早喺1606年嘅一個判例道引入嘅,2009年通過法案正式對本國公民廢除爾個罪名,但對外國人仍然保留。

美國[編輯]

1789年,美國通過煽動罪法案[1],由1957年開始,一系列判例使到煽動罪實際上(de facto)失效[2]

評價[編輯]

美國學者李維英文Leonard Levy話過,煽動誹謗罪就好似手風琴,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嘅意願隨意收緊或者放鬆檢控標準。

參考[編輯]

  1. 黃陀 (2013-11-17). . 中評網. 喺2014-01-27搵到.{{cite web}}: CS1 maint: url-status (link)
  2. 黃陀 (2010-11-08). .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喺2014-01-27搵到.{{cite web}}: CS1 maint: url-status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