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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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法三章原本指劉邦攻入秦朝都城咸陽後製定嘅簡化秦朝苛法嘅做法,後來演變成根本性嘅法律規定,曾經成為「憲法」嘅名。

約法三章一詞,最早出現喺《史記》「高祖本紀」[1]。公元前207年,劉邦佔領秦都咸陽後,廢咗秦嘅苛法嚴刑,只保留「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殺人者處死,傷害同偷嘢就判處同罪行相應嘅刑罰)三條。

後來喺中國史書中,「約法三章」重用嚟表示政府輕刑緩賦嘅措施,「三」成為泛稱。例如喺《晉書》卷112·載記第12、《宋書》卷74·列傳第34、《南齊書》卷24·列傳第5都有記載。

約法三章亦具有政府對民眾承諾嘅根本法律嘅意味,喺中華民國建立之初,好多憲法性文件都被稱為約法,例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949年4月中國共產黨發布嘅《中國人民解放軍佈告》,亦曾經「約法八章」。今日係指互相遵守嘅條件。

參考[編輯]

  1. . 原著喺2013年3月4號歸檔. 喺2012年11月18號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