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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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英文Chief Executive-in-Council)係香港法例嘅一種概念,香港法例規定某啲附屬立法By-law)同重要行政決策一定要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例如批出香港免費電視同香港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1]同埋批准某間學校升格成為大學[2]等。

歷史[編輯]

香港英治時期總督會同行政局[3]英文:Governor-in-Council)係香港嘅最高行政權力所在,地位相當於英國嘅「女王(或國王)會同樞密院」(Queen-in-CouncilKing-in-Council)(當中嘅Council指樞密院)。遵循英制,喺擁有行政會議建制嘅英國殖民地(同埋而家獨立嘅英聯邦王國),大多數都有「總督會同行政會議(或行政局)」嘅概念,當地法律會規定某啲行政權力(包括某啲附屬立法權)由「總督會同行政會議(或行政局)」行使。

香港主權移交之後,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中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但佢嘅憲政地位唔係中國總理喺香港嘅代表,因此憲政地位同過去作為英國君主代表嘅總督會有唔同,但係行政長官呢個職位大致上承繼咗香港總督嘅權力,因此香港法律中嘅「總督會同行政局」概念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替代。

參考[編輯]

  1. . . 原著喺2007-10-28歸檔.
  2.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2001 年專上學院 1(修訂)條例草案 (PDF文件),
  3.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10號 條例, English Department, PolyU Language Bank 網站, 原著喺2012年6月22號歸檔, 喺2015年6月4號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