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侵佔
逆權侵佔(英文:adverse possession)係普通法概念,指地產,非業主唔經原業主同意,長年佔用對方土地,如十二年或其他法定時限,原業主興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爲笪地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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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佔有 [編輯]
逆權侵佔要乎合「敵意佔有」(hostile) 嘅要素。佔有者不單只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而且仲要顯示佢敵意佔有嘅意圖,例如整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如果土地使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他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咁佔有意圖就唔成立。如果不完全乎合「敵意佔有」嗰條件,例如聲稱打算交租但長年搵唔到人交租嘅情況,就唔可以以逆權侵佔理由成為該土地嘅合法業主。
善意與惡意 [編輯]
一啲普通法地區不容許惡意佔有人(malice) 以逆權侵佔為由成為新業主。所謂「惡意佔有」,喺指佔有者應該知道有關土地已被他人敵意佔有(即喺睇見了人地整咗個門鎖、圍欄、門牌、或掛起「閒人免進」等),不論喺妄顧哩啲事實,又或者毀壞或移除哩啲標記,仍然長期佔有該地。
在這些司法區,並非惡意而敵意佔有人仍然合符逆權侵佔的要素(例如買錯屋住錯屋嘅情況),佢仍然可以以此法律成為合法新業主。
一啲司法區要求敵意佔有人證明佢有善意,否則逆權侵佔無效。所謂善意包括:
- 交土地稅,與作為房地產擁有人要交嘅稅;或
- 其他行為顯示,佔有人真係相信有權佔用嗰個地方 (right to claim)
道德理由 [編輯]
因為土地擁有權興訟時效係有限嘅,所以先有「逆權侵佔」。呢個興訟時效一般喺12年,而這個時效可以由明文法指定或改變。
如果興訟時效喺無限制的話,咁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喺幾百或甚至千幾年前,都有佢嘅合法擁有者,佢哋後人都可以告個現有土地擁有人,現有土地擁有人,就要面對無窮無盡嘅法律風險,咁會危害到私有產權嘅穩定性。
哩個理由,同其他普通法訴訟有限興訟時效,係一致嘅。
應用於領土紛爭 [編輯]
因為興訟時效限制適用於私人土地紛訟,咁興訟時效限制適用於處理領土紛爭亦理所當然。
係國際法,任何國家若確信佢國土畀人敵意佔有,就有責任提出正式抗議(唔駛告人,但抗議要備案)。若然超過了時限之下,都無抗議或告人地,國際法便唔可以話該佔有喺非法,佔有國就自然成為合法擁有者。
案例 [編輯]
香港 [編輯]
根據香港1945年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任何人士(包括惡意佔有者)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就會無法嗰塊官地嘅追索權。 [1]
- 一對母女持續佔用大埔一幅萬呎農地超過20年,高院判二人得到該地段業權,恒基地產唔服氣。(見〈逆權侵佔案 恒基或可取回大埔農地〉,載香港《明報》,2005年2月23日。)
- 香港終審法院第一個判決 FACV1/1997 中確定,Wong Tak Yue 因為只係話搵唔到註冊業主,先去無交租佔用元朗洪水穚一址,但因為佢在畀法院嘅誓章中表示佢有意交租,所以佢佔據嘅意圖唔成立,「逆權侵佔」亦不能成立。
出面網頁 [編輯]
- 香港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
- 2006年10月24日,成報: 恒基地產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爭一幅農地,指「逆權侵佔」有違《香港基本法》,是剝奪原業主的財產,要求撤銷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的原判決。 (案件編號:HCAL32/2006)
八旬村婦獲終審法院 裁定以逆權侵佔,從業主恒基地產 手中獲得12萬方呎大埔 滘松園農地的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