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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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各級法院位置圖

香港司法機構(英文:Judiciary)由各級法院、特別法庭審裁處組成,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部門,獨立於香港嘅行政立法機構。

目錄

司法制度 [編輯]

香港實行三審終審制。如果原訟人唔服,通常有兩次上訴機會。

法院、法庭同審裁處 [編輯]

法官任命 [編輯]

根據香港基本法,終審法院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要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先可以任命;其他法官就無呢個限制。

司法管轄權 [編輯]

香港雖然分十八,不過就得一個司法管轄區。喺香港一區發生嘅訴訟,唔一定會喺個區嘅法院聆訴(事實上唔係每區都有法院),而係集中後分派處理。而法院無權管中國嘅外交國防國家行為

歷任首長 [編輯]

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司法機構政務處 [編輯]

司法機構政務處,會協助各級法院裏面行政管理,等於政府首長級嘅司法機構政務長負責。政務處由發展部、運作部、支援部同埋優質服務部組成。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時主要改變 [編輯]

  • 成立終審法院,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嘅終審機構
  • 最高法院改稱高等法院,英文名稱由Supreme Court改為High Court
    • 上訴法院改稱上訴法庭
    • 原訟法院改稱原訟法庭
  • 地方法院改稱區域法院
  • 首席按察司改稱首席法官
  • 按察司改稱法官
  • 首長由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改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