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院制

出自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三院制英文Tricameralism),即係指由三個議院組成嘅議會,同而家常見嘅一院制兩院制相比,三院制同四院制係非常罕見。

歷史[編輯]

南非嘅1983年憲法,基於種族隔離政策,白人、黑人同亞洲人係分開選出三個議院。

拉丁美洲革命家西蒙·玻利瓦理想中嘅政府,亦係由三個議院組成。一個普選嘅院負責行政,一個世襲嘅院負責立法,重有一個負責監察上面兩個院。但拉丁美洲國家獨立後受美國影响,大部分係行兩院制。

法國大革命前嘅法國舊制度亦係三院制,即係三級會議。三個院分別由教士貴族同平民組成。

中華民國喺1947年-1992年期間行嘅就係三院制,當時構想係建基於孫中山嘅《五權憲法》學說。當中佢就提意將西方國會嘅職能打散,成立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三者都各自有一啲國會嘅權力。不過,喺《中華民國憲法》行憲之後,憲法冇訂明三個機構入面邊個先係國會,直到1957年,司法院大法官做出解釋,指明三者都等同民主國家嘅議會,即係三個機構嘅議員都係國會議員。

到1990年代,台灣實行民主化,監察院由原本嘅間選改做委任,兼且將司法院、考試院嘅人事審核權都交畀國民大會,監察院喺呢個時候開始就唔當係國會嘅一部分,中華民國改為兩院制,到2000年,立法院將國民大會虛級化。喺2005年任務型國大之後,中華民國正式邁向一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