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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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國際嘅僱傭兵

僱傭兵泛指為個人利益,而唔係為意識形態、政治信仰或者道德原則而參加武裝衝突嘅人。只要僱傭人出價夠高,僱傭兵可以為任何僱主賣命。

定義[編輯]

根據1977年6月8號議定嘅《1949年8月12號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嘅附加議定書》第47條(b)項嘅規定,任何個人或團體要符合澌以下六項定義,先至算係僱傭兵:

  1. 喺當地或者外地被人特別招募來參加武裝衝突;
  2. 事實上直接參與作戰行動;
  3. 參加作戰行動嘅主要目的係獲得私利,而且事實上衝突一方保證畀佢嘅私利,遠超過嗰一方保證畀或者實際畀武裝部隊裡面等級同職責類似嘅戰鬥員嘅物質報償;
  4. 既唔係任何衝突方嘅國民,又唔係任何衝突方控制區嘅居民;
  5. 唔係任何衝突方嘅武裝部隊嘅人員;
  6. 唔係任何非衝突方派來,以武裝部隊人員身份執行公務嘅人員。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嘅附加議定書》第47條(a)項同時規定:「僱傭兵無做戰鬥員或者戰俘嘅權利。」

各國相關法律[編輯]

奧地利[編輯]

奧地利法律規定:奧地利公民以僱傭兵身份為另一個國家效命,就會自動喪失奧地利國籍。

德國[編輯]

德國刑法禁止任何外國勢力招募德國公民為另一個國家執行作戰或者類作戰任務。另外,有雙重國籍嘅德國公民,如果為另一個國籍嘅武裝部隊效命,就有可能喪失德國國籍。

法國[編輯]

法國喺2003年修改刑法(L436-1L436-2L436-3L436-4L436-5),禁止任何法國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合法居民做僱傭兵,但係喺他國部隊執行無償任務就唔犯法。

瑞士[編輯]

瑞士法律禁止瑞士公民加入任何外國軍事組織,唯一嘅例外係梵蒂岡瑞士衛隊

英國[編輯]

英國嘅《1819年外國徵兵法》同《1870年外國徵兵法》禁止任何英國國民喺英國嘅任何非在戰國家嘅敵對國家嘅武裝部隊裡面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