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粵拼:gung1 on1 gei1 gwaan1)或公安部門(gung1 on1 bou6 mun4),減筆公安,係中國大陸設立嘅執法部門,超廣泛嘅行政、刑偵等職權。公安機關係有武裝嘅治安行政同刑事司法嘅官僚部門,係要維護返統治秩序而要控制社會度啲唔合中共利益要求嘅各種活動,而警權過大,成日會有越軌嘅行為,有著走法律罅、濫權等嘅問題[1]。屬於公安部門嘅警隊,係佔咗中華人民共和國八成六嘅警察力量[2]。
性質
[編輯]喺1979年之前,中國公安嘅警隊主要功能就係做中國共產黨嘅政治工具,任務就係剷除敵人、鞏固黨權,而偵辦普通犯罪就係次要嘅工作。喺1955年7月間,張鼎丞同梁國斌(最高檢察署副檢察長)喺北戴河度同劉少奇彙報工作(彭真在座),劉係試過再三強調,檢控部門就似公安機關咁,都係黨(中共)同人民,同啲反革命分子作鬥爭嘅銳利武器,必須掌握喺自己人手度。1960年中共搞合署,將司法系統納為公安嘅一部分,係確立咗公安「一哥」地位,深遠影響埋後尾嘅司法各部門間嘅關係[3]。
到咗1979年改革開放後,公安部門嘅角色先至日益著重去到治安執法[2]。而喺權力同不法利益結盟嘅情形下,代表著法律同國家嘅執法機關往往就係成為咗愛來對付民眾嘅兇殘利器[4]。
沿革
[編輯]中國公安嘅主要體制,係要追溯返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共喺嗰陣嘅地下活動年代借鑒咗蘇聯「契卡」(肅反委員會)啲經驗,以「保衛工作」做優先嘅職務,實行咗封閉式嘅「垂直領導」體制。呢度時期經歷咗中央特科、國家政治保衛局、社會工作部呢三個階段[5]。
中共建政之後,中國共產黨唔再覺蘇聯式嘅「垂直領導」適合新政權嘅需要,改咗實行所謂「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嘅另一種模式。1949年10月召開咗第一次(中共)全國公安工作會議,入邊提出咗:
「 | 各級公安機關均實行黨組制,公安部門黨組受同級政府黨組領導,把党的決定通過黨組變成政府的決定。各級公安部門應接受同級政府的領導,同時在方針、政策、業務上又接受上級公安部門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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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毛澤東就喺1950年9月27號公安部報送到手嘅文件度批示話:
「 | 保衛工作必須特別強調黨的領導作用,並在實際上受黨委的直接領導,否則是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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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此就確立咗中共黨委去直接領導公安工作嘅管理體制。
1960年11月11號,中共中央對嗰時嘅公安部長謝富治畀嘅報告,發返咗《關於中央政法機關精簡機構和改變管理體制的批復》,中央書記處喺文件入邊決定將啲司法系統各機關合署辦公,實行聯合辦案,係將法院同檢控部門畀嗮公安,以實現政法工作嘅集中統一同徹底嘅「一元化」。就著中共黨內嘅領導體制,就明確規定啲司法部門都由係公安嘅黨組去到主導,令其他司法機關成為咗公安機關嘅附庸,同時完全取消咗其他部門對公安機關嘅監督同制約[3]。
體系
[編輯]公安嘅體制,係一個行政(保衛中共同政權)警察溝埋刑事警察嘅雙重組合體,有著極右嘅專政工具角色。地方各級公安機關除咗有上級公安機關嘅業務領導,又隸屬同地嘅行政部門,仲受當地中共黨委同政府嘅領導;另外專業嘅公安機關,又分別受公安部同專業主管部門嘅領導。呢個造成咗人員、資產等嘅管理同決策權,會喺各級中共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嘅掌控入邊,限制咗運作嘅公信力同時效[6]。
管理體制
[編輯]對於公安部門嘅管理度,係強調咗中共各級黨委嘅直接領導,各級嘅中共黨委同政府對公安嘅人財事務都有權過問。而中共又要加強埋對政法工作嘅領導,即各級公安機關仲會受當地中共嘅政法委直接領導,屬於執政黨具體嘅控制。造成咗一路落嚟都係由中共黨委同政府做決策、任免人事,尤其係啲重案大案嘅決策,形成咗黨委政府決策、公安機關執行嘅流程。公安機關喺體系入邊淨系做執行嘅工作,淨系識得跟足返中共黨委政府嘅意見去做嘢,導致公安機關係成為咗同權力部門保駕護航嘅工具[5]。中共亦係會通過政法委去統一指導同協調公安、檢察、法院各機關嘅工作[2]。
執法體系嘅關係
[編輯]公安機關係政權度係有著優先地位,唔單止體現喺司法系統三機關入邊嘅突出地位,仲有佢可以取代其他司法部門嘅職權,尤其係對檢控權力嘅掌控。長期喺中共嘅政法系統度,係有 「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無檢察院」嘅局面。喺1955年9月19號,原公安部長羅瑞卿出席中共嘅全國21省市公安廳局長會議,發表講話嘅時候就咁提過[3]:
「 | 公安、檢察、法院都是黨的工具,是黨的保衛社會主義建設、鎮壓敵人的工具,這點必須明確。但是在憲法上又規定了『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所以,關於檢察院和法院在對內和對外的講法上要分開。當然,如果有些檢察院、法院的同志以法律上的規定來對抗党的領導,那就錯了。凡是對這點認識上有偏差的,必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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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喺大躍進時期,仲實行過「一長代三長」 (公安局長、檢察長、法院院長嘅職權夾俾一個人做)、「一員頂三員」(公安局預審員、檢察院檢察員、法院審判員三樣嘅職權夾俾一個人做)嘅做法。有啲地方直頭就將三個機關,夾埋做「政法公安部」;另外一啲就將檢控機構併入公安機關度,變做後者所屬嘅法制室或檢察室[7]。
職權
[編輯]具體職權
[編輯]- 預防、制止同偵查違反咗中共法例同文件、指令等所指嘅任何活動。
- 防範、打擊違反咗中共法例同文件、指令等所指嘅恐怖活動。
- 維持社會嘅治安秩序;
- 維持同管制交通,維護消防安全,管制危險品;
- 管理中國大陸公民嘅戶籍、居民身份證、國籍,負責埋出入境管制同外籍人士喺境內嘅居留、旅行、歸化等;
- 維持邊境嘅治安秩序;
- 警衛中共訂明嘅特定人員、守衛指定嘅場所同設施;
- 強力管制(禁制)著境內嘅集會、遊行同示威活動;
- 監控網路/負責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監察;
- 指導同監督中共嘅機關、社團、所轄公司同事業單位夾埋啲重點建設工程嘅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掛民間性質嘅治安保衛組織嘅治安防範工作
概覽
[編輯]公安啲警察依家主要職責,係負責調查大部分嘅「罪案」,同管理愛來扣押人嘅看守所設施[2]。 依據返中共嘅《人民警察法》,公安部門同所屬嘅差人,大致係有①行政處罰權;②行政強制權;③刑事偵查權呢幾樣權力[8]。刑事偵查權係其中一個公安有好大範圍嘅權力,可籍著似係《辦理刑案程序規定》第 130 條規定,會兜開到檢察院而超期羈押啲疑犯超過3年都得,而唔會有正常嘅司法程序介入。除咗經常侵犯到人身自由權,仲極度依賴口供而成日有非法取供嘅情況[6]。
唔受制約嘅問題
[編輯]由於中國大陸嘅司法體制實際運作係「檢警分立、偵查權和公訴權分立」,檢控官得逮捕時嘅強制措施有權審查,公安機關係獨享咗強制措施嘅決定同執行權,大多刑案仲係由公安機關自己搞掂嘅,幾乎冇點受節制同監督[6]。而對立案嘅監督,既冇明確嘅法例去授權,亦冇提供能力去監督個案或全面咁監督公安嘅運作。而偵查過程嘅任何階段都可以由公安機關自行做決定,包括咗刑案嘅立案、撤案同埋所謂嘅「另案處理」。檢控部門係只能以一般法律監督嘅名義介入偵查,而法院除咗受理被害人自訴或行政訴訟嘅情況下,亦冇法獲知具體嘅偵查過程[1]。喺2002到2007年期間由周永康擔任公安部長嘅時候, 佢任命咗各地公安首長擔任政法委書記,令到政法委成為咗地方中共黨政嘅權力核心。跟著仲喺大陸度擴建埋政治監控系統(即係維穩體系),大大咁擴張咗公安嘅權力。到咗2010年左右,中共中央先至落柯打,唔准由省級公安機關首長繼續兼埋做政法委書記,不過公安之後仲係大權在握[2]。
部門設置
[編輯]攷
[編輯]- ↑ 1.0 1.1 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错位现象研究 陈刚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015-05-07
- ↑ 2.0 2.1 2.2 2.3 2.4 中国公安对犯罪嫌疑人的酷刑 HRW May 13, 2015
- ↑ 3.0 3.1 3.2 “以党治国”面面观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19年8月4號,. 于一夫 炎黄春秋
- ↑ 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 张博树
- ↑ 5.0 5.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初探 严励 南都学坛 中国犯罪学学会 2019-01-02
- ↑ 6.0 6.1 6.2 郭崇武 (2003)。〈中共偵查制度概述〉 (PDF)。《展望與探索》。第 4 卷第 3 期: pp.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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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has extra text (help)CS1 maint: url-status (link) - ↑ 韩大元、于文豪 (2011年)。〈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PDF)。《法学研究》。33卷第3期: pp.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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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s extra text (help)CS1 maint: url-status (link) - ↑ 余凌云 (2018)。〈警察权的"脱警察化"规律分析〉 (PDF)。《中外法学 PekingUniversityLawJournal》。Vol.30, No.2: pp.39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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