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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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制英文Tetracameralism),即係由四個議院組成嘅議會,同而家常見嘅一院制兩院制相比,三院制同四院制係非常罕見。

歷史[編輯]

中世紀時候嘅斯堪的納維亞議會(Riksdag of the Estates),就有四個議院,分別由靈(教士)、俗(貴族)、城(城市嘅市民)、鄉(鄉村嘅農民)四界組成。瑞典國會同埋芬蘭國會維持四院制嘅時間最長,四個議院係各自獨立運作。

瑞典國會維持四院制直到1866年,隨即改為兩院制,並喺1970年進一步改做一院制。

法國歷史上都曾經有過四院制。1800年,通過霧月政變上台嘅拿破崙制定「共和八年憲法」,規定立法權分屬參政院、保民院、立法院、元老院四個院,但係四院形同虛設,所有嘢都係由第一執政,即係拿破崙話事。

芬蘭作為俄羅斯帝國嘅一部分,直到1906年之前都維持四院制議會。隨後就被普選、現代化嘅一院制國會取代。

睇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