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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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審裁處 英文Competition Tribunal)係香港司法機構之一,根據《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而成立,負責聆訊同裁定香港同競爭法有關嘅案件。

組成[編輯]

競爭事務審裁處係高級紀錄法院,根據2012年制定嘅《競爭條例》(第619章)成立。競爭條例有關設立競爭事務審裁處嘅條文喺2013年8月1號生效。同日,林雲浩法官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而歐陽桂如法官就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原訟法庭嘅所有其他法官都係競爭事務審裁處嘅成員。

競爭事務審裁處可以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嘅具有特別資格嘅裁判委員協助,並可以喺呢位或嗰班裁判委員嘅協助之下,審理法律程序全部或部分,但係審裁處嘅決定只可以由審裁處成員作出。

高等法院嘅每名司法常務官、暫委司法常務官、高級副司法常務官、暫委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副司法常務官、暫委副司法常務官及其他人員(例如執達主任),憑佢嘅委任,都喺審裁處擔任相應嘅職位或職責。

司法管轄權[編輯]

競爭事務審裁處具有聆訊同裁定以下事項嘅司法管轄權﹕

  • 競爭事務委員會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根據指稱違反或指稱牽涉入違反競爭守則而提出嘅申請;
  • 要求覆核可以覆核裁定嘅申請;
  • 根據違反或牽涉入違反行為守則而提起嘅私人訴訟;
  • 某方提出違反或牽涉入違反行為守則嘅指稱作為免責辯護;
  • 要求處置財產嘅申請;
  • 要求強制執行承諾嘅申請;
  • 同以上各項提述嘅事項有關嘅任何事項,但只限於引致該等事項嘅事實都屬於相同或實質上相同嘅情況;
  • 從原訟法庭移交嘅案件。

競爭事務審裁處亦聆訊針對司法常務官作出嘅任何非正審決定、裁定或命令而提出嘅上訴。

向競爭事務審裁處提出嘅申請,可以由任何以下人士所組成嘅審裁處聆訊同裁定:

  • 主任法官;
  • 主任法官同主任法官委任嘅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成員;
  • 主任法官委任嘅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成員。

聆訊嘅案件[編輯]

喺競爭事務審裁處進行嘅法律程序主要有四類:

要求覆核可覆核裁定嘅申請

審裁處獲得賦權覆核競爭條例第83條所指嘅、由競委會作出嘅可覆核裁定。但係,係進行覆核前,要先得到審裁處嘅批准。任何人如果唔係可以覆核裁定嘅某一方,但喺嗰啲裁定中有充分嘅利害關係,可以提出申請,要求覆核嗰啲裁定。

強制執行法律程序

競爭條例第4部同《審裁處規則》第4部所指嘅要求強制執行承諾嘅申請,屬於呢一類。

後續訴訟

呢啲法律程序由因被裁定屬違反行為守則嘅作為而蒙受損失或損害嘅人針對以下嘅人提起:(a)已經違反或正在違反嗰啲守則嘅任何人;同(b)牽涉入或曾經牽涉入嗰項違反嘅任何人。

移交嘅法律程序

呢啲喺原訟庭展開但係屬於審裁處嘅司法管轄權以內嘅案件,根據競爭條例第113(1)條或第113(3)條移交審裁處。

出面網頁[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