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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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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憲法芬蘭文Suomen perustuslaki瑞典文Finlands grundlag)係芬蘭最高嘅國家法律來源[1] ,佢定義咗政府嘅基礎、架構同埋組織方式,唔同憲法機構之間嘅關係,重列明咗芬蘭公民同埋一般嘅基本權利。最早嗰份《憲法法案》喺1919年頒布,嗰陣啱啱芬蘭喺1917年宣布獨立冇幾耐。而家嗰份憲法草案就喺2000年3月1號開始生效。

歷史背景同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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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芬蘭文寫嘅1919年芬蘭憲法法案第一頁

芬蘭而家嘅憲法條文,都寫喺同一份法律度:芬蘭憲法(731/1999)。

喺收錄埋之前,芬蘭嘅憲法條文分開喺四份獨立嘅法律度,而且全部都具有憲法地位:1919年嘅《憲法法案》,英文又叫做《政府工具》(芬蘭文Suomen hallitusmuoto瑞典文Regeringsformen för Finland),1928年嘅《國會法》(芬蘭文valtiopäiväjärjestys瑞典文riksdagsordningen),1922年嘅《部長責任法》(芬蘭文ministerivastuulaki,全名 laki eduskunnan oikeudesta tarkastaa valtioneuvoston jäsenten ja oikeuskanslerin sekä eduskunnan oikeusasiamiehen virkatointen lainmukaisuutta瑞典文Lag om rätt för riksdagen att granska lagenligheten av statsrådsmedlemmarnas och justitiekanslerns samt riksdagens justitieombudsmans ämbetsåtgärder),同埋1922年嘅《彈劾高等法院法》(芬蘭文laki valtakunnanoikeudesta瑞典文Lag om riksrätten)。呢幾份法律,後來都合併做同一份憲法,喺新憲法通過之後就廢除咗佢哋[2][3]:§131

1919年《憲法法案》同埋1928年修訂嘅1906年《國會法》嘅基本原則,喺芬蘭獨立頭五十年都冇乜點變過,因為要修改《憲法法案》嘅壓力唔大,亦都冇乜需要。不過,噉亦都冇阻止份憲法去適應當時社會轉變嘅需要。芬蘭憲法之所以咁靈活,係因為佢哋用咗「例外法律」,呢個係芬蘭制度嘅其中一個特色:唔係修改或者改動憲法,而係通過一條法律,去作為憲法嘅一個例外情況。呢啲例外法律唔會變成憲法嘅一部分,而且可以好似普通嘅法律噉廢除。例外法律以前用得好普遍,甚至去到威脅緊對憲法條文嘅尊重。而家,佢哋嘅使用受到咗限制。

第一次比較大型嘅憲法改革喺1983年出現,嗰陣重寫咗好多管轄議會程序嘅重要條文,主要都係寫喺《國會法》度。但係,最大規模同埋最重要嘅改革就喺1987年出現,嗰陣時,關於搞諮詢性公民投票嘅條文就加入咗憲法。透過選舉團間接選共和國總統嘅方法,俾一個結合咗選舉團同埋直接選舉嘅制度取代,而且亦都修改咗關於押後普通立法嘅條文,縮短咗條例草案可以押後嘅時間。

喺1991年,就引入咗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嘅制度,而且規定喺有需要嘅情況下,可以搞第二輪投票。呢個新制度喺1994年第一次使用。總統嘅任期亦都限制咗做連續兩屆,每屆六年,而且總統嘅權力亦都受到限制,要解散議會嘅話,一定要收到總理嘅合理要求,而且要事先諮詢議長同埋議會入面嘅黨團先得。1991年嘅改革亦都修改咗《憲法法案》同埋《國會法》入面,有關國家財政嘅條文。

《憲法法案》第二章入面關於基本權利嘅大型改革喺1995年8月生效,而且取消咗少數派(佔三分之一)可以將普通立法押後到下一屆議會嘅權力,標誌住喺普通立法方面,正式過渡到多數議會制。

喺1990年代,將憲法嘅法例整合同埋更新嘅需要,都俾人覺得好緊急。舉個例,喺大多數歐洲國家,憲法嘅條文都寫晒喺同一份憲法入面,但係喺芬蘭,佢哋就分散喺唔同嘅法律度。

憲法改革嘅程序,喺1990年代尾開始,喺芬蘭加入咗歐盟之後,其中一個原因,係議會同埋總統喺處理歐洲事務決策嘅安排嗰陣時,出現咗唔同意見,好似話總統應唔應該同總理一齊參與歐洲理事會嘅會議噉。

喺1995年,政府委任咗一個由專家組成嘅工作小組,叫做「2000年憲法工作小組」,去研究係咪需要整合同埋更新憲法嘅法例。嗰個工作小組就建議,應該將所有憲法條文都集合喺同一份法律度,而且總結話,喺憲法改革入面需要處理嘅最重要憲法法律問題,係減少憲法嘅監管範圍,發展最高政府機構之間嘅關係,釐清國際事務入面嘅權力同責任問題,同埋喺憲法上承認芬蘭嘅歐盟成員身份。嗰個工作小組亦都草擬咗一份關於新憲法結構嘅建議。[未記出處或冇根據]

喺個工作小組提交咗報告之後,政府喺1996年就委任咗「2000年憲法委員會」,去草擬一份全新嘅、綜合嘅憲法提案,喺2000年3月1號生效。嗰個委員會俾人指示,要草擬一份新憲法提案,去取代現有嗰四份憲法法律,形式係一份政府草案。委員會喺1997年6月17號完成咗佢哋嘅工作,喺1998年,憲法法律委員會就審議咗呢份草案,最後喺1999年1月,佢哋提交咗一份對呢份草案嘅一致意見報告。喺2月12號,議會批准咗將委員會嘅新憲法提案擱置,等到議會選舉之後先再處理。喺1999年3月選出嚟嘅新議會,就喺嗰年嘅6月批准咗呢份新憲法,之後就由共和國總統簽署生效。[未記出處或冇根據]

自嗰陣時以嚟,份憲法都修改咗好多次,其中比較值得留意嘅,包括2011年嗰次,允許公眾透過請願嘅方式向議會提交法律草案,同埋2017年嗰次,擴大咗警察同情報部門訪問私人通訊嘅權力。[未記出處或冇根據]

主要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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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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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嘅正式文本包括131條,分為13個章節,如下:

基本條文同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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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本條文嘅開頭章節,繼續確認芬蘭嘅地位,係一個主權共和國,而且人嘅尊嚴同埋個人權利係唔可以侵犯嘅,重有芬蘭人民嘅主權。另外,佢亦都肯定咗代議民主制嘅原則,同埋議會作為最高政府機關嘅地位、權力分立、法院嘅獨立性,同埋議會制政府嘅原則。關於憲法權利嘅條文,同歐洲人權公約好相似,除咗政治自由之外,重包括埋教育、社會同埋經濟權利。芬蘭喺國際人權方面嘅義務,設定為法律嘅最高標準,甚至高過份憲法。

關於憲法機構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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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芬蘭政治

份憲法建立咗一個議會制嘅政府。佢規定要有一個直接選舉產生嘅共和國總統、一個由總理同埋組成政府嘅部長組成嘅政府(第五章),芬蘭議會(第三章)。佢亦都建立咗一個獨立嘅司法機構,同埋兩個司法系統:一個係普通嘅,另一個係行政嘅。

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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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憲法改革其中一個主要目標,係想芬蘭擺脫半總統制,更加向住議會制政府嘅方向發展。因此,新憲法加強咗議會作為最高政府機關嘅地位,而且令到立法機關更加容易執行佢哋嘅工作——雖然事實上,新憲法關於議會嘅組織同程序嘅條文,喺內容上冇乜基本嘅改變,而且關於議會同議員嘅法律條文,基本上都冇乜點變到。最重要嘅係,根據新憲法,議會選出同任命新嘅總理,之後總統就根據總理嘅建議,任命其他嘅部長;喺舊制度之下,任命成個內閣都係總統嘅權力。雖然要解散議會同埋召開唔定期嘅選舉,仍然係由總統嚟決定,但係總統唔可以再自己話事,而係一定要根據總理嘅建議先得。

根據《國會法》,議會一向都有權利要求政府同埋相關部門,提供佢哋履行職責所需嘅任何資訊,而議會嘅各個委員會,都有類似嘅權利,可以獲得關於佢哋職責範圍內事務嘅資訊同埋報告。新憲法擴大咗議會獲取資訊嘅權利,賦予個別議員有權利向各個機關要求佢哋履行職責所需嘅資訊,但前提係有關資訊唔可以列為機密,而且唔可以同政府準備預算案有關。

新憲法簡化同埋收緊咗議會喺委員會準備法律草案之後,喺全體會議入面審議草案嘅立法程序,將之前嘅三次審議減少到兩次。

為咗加強議會對政府同埋政府整體行政機制嘅監督,會將負責監察公共財政管理同遵守政府預算嘅國家審計署,由以前隸屬於財政部嘅位置,轉移到一個同議會合作嘅獨立機構。

一份新嘅《議會程序》,補充咗《憲法》入面關於議會嘅條文,同新憲法喺2000年3月1號同時生效。

共和國總統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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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憲法嘅主要變動,同共和國總統做決策,同埋政府組成嘅憲法規定有關。關於總統決策程序嘅規定,寫得更加仔細,而對議會負責,而且依賴議會信任嘅政府,喺總統決策入面嘅角色亦都更加重要。最明顯嘅改變,係將關於推出同撤回政府法案嘅最終決定權,由共和國總統轉移到政府,包括外交事務方面嘅法案都係噉。

喺政府組成方面,新憲法嘅條文將委任總理嘅權力,由總統轉移到議會。新憲法亦都標誌住總統喺政府組成入面嘅主導角色正式結束。而家,只有喺議會各個黨派,無法就政府嘅合適基礎同綱領,同埋總理嘅合適人選達成共識嘅時候,總統先會扮演重要嘅角色。

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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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規定,只有喺法律明確授權嘅情況下,先可以用法令嚟管理某個議題。但係,關於私人嘅權利同義務嘅原則,同埋根據憲法屬於立法性質嘅其他事項,都應該由法律嚟規範。實際上,第 80 條設定咗議會可以放棄佢嘅立法權嘅界限。

的確,份憲法授權咗用普通法律嚟規範幾個議題。呢啲法律唔會俾人視為憲法法律,就算佢哋涉及憲法權利都係噉。一個例子係參與國防嘅普遍義務,呢一點喺第 127 條用兩句句子嚟規定,而且兩句都授權用常規嘅立法程序:「每個芬蘭公民都有義務參與或者協助國防,由法律規定。基於良心理由而唔參與軍事國防嘅權利嘅條文,都喺法律入面寫明。」

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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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批評芬蘭嘅憲法制度,話佢哋缺乏任何獨立嘅憲法審查機制,[4] 而且未能充分保證權力分立。法律嘅合憲性唔係由司法機構決定,而係由議會自己嘅憲法法律委員會審查,呢個委員會由議會議員組成。不過,喺民主社會,呢個做法都唔算罕見。好似荷蘭瑞典同埋瑞士等國家,都係由立法機關自己或者由佢哋嘅委員會嚟進行憲法審查。

現時嘅芬蘭憲法清楚噉(第 106 條)指示法院,如果憲法嘅條文喺某個具體個案入面,同普通法律嘅條文有明顯嘅衝突,法院應該優先考慮憲法嘅條文,但係法院唔可以推翻法律或者宣告佢哋嘅合憲性。舊憲法亦都指示最高法院同最高行政法院,喺有需要嘅時候,要求解釋或者修改法案或者法令,但係呢個條文已經俾人廢除,而家維護法律合憲性嘅責任,就完全由議會負責。

疏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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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Constitution of Finland (translation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PDF). 原著 (PDF)喺2019年5月15號歸檔. 喺2025年3月8號搵到.
  2. Suomen perustuslaki. Finlex database. Retrieved 2017-03-31. (芬蘭文)
  3. Finlands grundlag. Finlex database. Retrieved 2024-04-23. (瑞典文)
  4. Outi Suviranta (2021) Perustuslain tuomioistuinvalvonta Suomessa – vertailevia näkökohtia. Lakimies 3–4/2021, pages 357–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