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憲法
芬蘭憲法(芬蘭文:Suomen perustuslaki;瑞典文:Finlands grundlag)係芬蘭最高嘅國家法律來源[1] ,佢定義咗政府嘅基礎、架構同埋組織方式,唔同憲法機構之間嘅關係,重列明咗芬蘭公民同埋一般人嘅基本權利。最早嗰份《憲法法案》喺1919年頒布,嗰陣啱啱芬蘭喺1917年宣布獨立冇幾耐。而家嗰份憲法草案就喺2000年3月1號開始生效。
歷史背景同埋改革
[編輯]
芬蘭而家嘅憲法條文,都寫喺同一份法律度:芬蘭憲法(731/1999)。
喺收錄埋之前,芬蘭嘅憲法條文分開喺四份獨立嘅法律度,而且全部都具有憲法地位:1919年嘅《憲法法案》,英文又叫做《政府工具》(芬蘭文:Suomen hallitusmuoto;瑞典文:Regeringsformen för Finland),1928年嘅《國會法》(芬蘭文:valtiopäiväjärjestys;瑞典文:riksdagsordningen),1922年嘅《部長責任法》(芬蘭文:ministerivastuulaki,全名 laki eduskunnan oikeudesta tarkastaa valtioneuvoston jäsenten ja oikeuskanslerin sekä eduskunnan oikeusasiamiehen virkatointen lainmukaisuutta;瑞典文:Lag om rätt för riksdagen att granska lagenligheten av statsrådsmedlemmarnas och justitiekanslerns samt riksdagens justitieombudsmans ämbetsåtgärder),同埋1922年嘅《彈劾高等法院法》(芬蘭文:laki valtakunnanoikeudesta;瑞典文:Lag om riksrätten)。呢幾份法律,後來都合併做同一份憲法,喺新憲法通過之後就廢除咗佢哋[2][3]:§131。
1919年《憲法法案》同埋1928年修訂嘅1906年《國會法》嘅基本原則,喺芬蘭獨立頭五十年都冇乜點變過,因為要修改《憲法法案》嘅壓力唔大,亦都冇乜需要。不過,噉亦都冇阻止份憲法去適應當時社會轉變嘅需要。芬蘭憲法之所以咁靈活,係因為佢哋用咗「例外法律」,呢個係芬蘭制度嘅其中一個特色:唔係修改或者改動憲法,而係通過一條法律,去作為憲法嘅一個例外情況。呢啲例外法律唔會變成憲法嘅一部分,而且可以好似普通嘅法律噉廢除。例外法律以前用得好普遍,甚至去到威脅緊對憲法條文嘅尊重。而家,佢哋嘅使用受到咗限制。
第一次比較大型嘅憲法改革喺1983年出現,嗰陣重寫咗好多管轄議會程序嘅重要條文,主要都係寫喺《國會法》度。但係,最大規模同埋最重要嘅改革就喺1987年出現,嗰陣時,關於搞諮詢性公民投票嘅條文就加入咗憲法。透過選舉團間接選共和國總統嘅方法,俾一個結合咗選舉團同埋直接選舉嘅制度取代,而且亦都修改咗關於押後普通立法嘅條文,縮短咗條例草案可以押後嘅時間。
喺1991年,就引入咗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嘅制度,而且規定喺有需要嘅情況下,可以搞第二輪投票。呢個新制度喺1994年第一次使用。總統嘅任期亦都限制咗做連續兩屆,每屆六年,而且總統嘅權力亦都受到限制,要解散議會嘅話,一定要收到總理嘅合理要求,而且要事先諮詢議長同埋議會入面嘅黨團先得。1991年嘅改革亦都修改咗《憲法法案》同埋《國會法》入面,有關國家財政嘅條文。
《憲法法案》第二章入面關於基本權利嘅大型改革喺1995年8月生效,而且取消咗少數派(佔三分之一)可以將普通立法押後到下一屆議會嘅權力,標誌住喺普通立法方面,正式過渡到多數議會制。
喺1990年代,將憲法嘅法例整合同埋更新嘅需要,都俾人覺得好緊急。舉個例,喺大多數歐洲國家,憲法嘅條文都寫晒喺同一份憲法入面,但係喺芬蘭,佢哋就分散喺唔同嘅法律度。
憲法改革嘅程序,喺1990年代尾開始,喺芬蘭加入咗歐盟之後,其中一個原因,係議會同埋總統喺處理歐洲事務決策嘅安排嗰陣時,出現咗唔同意見,好似話總統應唔應該同總理一齊參與歐洲理事會嘅會議噉。
喺1995年,政府委任咗一個由專家組成嘅工作小組,叫做「2000年憲法工作小組」,去研究係咪需要整合同埋更新憲法嘅法例。嗰個工作小組就建議,應該將所有憲法條文都集合喺同一份法律度,而且總結話,喺憲法改革入面需要處理嘅最重要憲法法律問題,係減少憲法嘅監管範圍,發展最高政府機構之間嘅關係,釐清國際事務入面嘅權力同責任問題,同埋喺憲法上承認芬蘭嘅歐盟成員身份。嗰個工作小組亦都草擬咗一份關於新憲法結構嘅建議。[未記出處或冇根據]
喺個工作小組提交咗報告之後,政府喺1996年就委任咗「2000年憲法委員會」,去草擬一份全新嘅、綜合嘅憲法提案,喺2000年3月1號生效。嗰個委員會俾人指示,要草擬一份新憲法提案,去取代現有嗰四份憲法法律,形式係一份政府草案。委員會喺1997年6月17號完成咗佢哋嘅工作,喺1998年,憲法法律委員會就審議咗呢份草案,最後喺1999年1月,佢哋提交咗一份對呢份草案嘅一致意見報告。喺2月12號,議會批准咗將委員會嘅新憲法提案擱置,等到議會選舉之後先再處理。喺1999年3月選出嚟嘅新議會,就喺嗰年嘅6月批准咗呢份新憲法,之後就由共和國總統簽署生效。[未記出處或冇根據]
自嗰陣時以嚟,份憲法都修改咗好多次,其中比較值得留意嘅,包括2011年嗰次,允許公眾透過請願嘅方式向議會提交法律草案,同埋2017年嗰次,擴大咗警察同情報部門訪問私人通訊嘅權力。[未記出處或冇根據]
主要條文
[編輯]結構
[編輯]憲法嘅正式文本包括131條,分為13個章節,如下:
基本條文同基本權利
[編輯]關於基本條文嘅開頭章節,繼續確認芬蘭嘅地位,係一個主權共和國,而且人嘅尊嚴同埋個人權利係唔可以侵犯嘅,重有芬蘭人民嘅主權。另外,佢亦都肯定咗代議民主制嘅原則,同埋議會作為最高政府機關嘅地位、權力分立、法院嘅獨立性,同埋議會制政府嘅原則。關於憲法權利嘅條文,同歐洲人權公約好相似,除咗政治自由之外,重包括埋教育、社會同埋經濟權利。芬蘭喺國際人權方面嘅義務,設定為法律嘅最高標準,甚至高過份憲法。
關於憲法機構嘅條文
[編輯]份憲法建立咗一個議會制嘅政府。佢規定要有一個直接選舉產生嘅共和國總統、一個由總理同埋組成政府嘅部長組成嘅政府(第五章),芬蘭議會(第三章)。佢亦都建立咗一個獨立嘅司法機構,同埋兩個司法系統:一個係普通嘅,另一個係行政嘅。
議會
[編輯]今次憲法改革其中一個主要目標,係想芬蘭擺脫半總統制,更加向住議會制政府嘅方向發展。因此,新憲法加強咗議會作為最高政府機關嘅地位,而且令到立法機關更加容易執行佢哋嘅工作——雖然事實上,新憲法關於議會嘅組織同程序嘅條文,喺內容上冇乜基本嘅改變,而且關於議會同議員嘅法律條文,基本上都冇乜點變到。最重要嘅係,根據新憲法,議會選出同任命新嘅總理,之後總統就根據總理嘅建議,任命其他嘅部長;喺舊制度之下,任命成個內閣都係總統嘅權力。雖然要解散議會同埋召開唔定期嘅選舉,仍然係由總統嚟決定,但係總統唔可以再自己話事,而係一定要根據總理嘅建議先得。
根據《國會法》,議會一向都有權利要求政府同埋相關部門,提供佢哋履行職責所需嘅任何資訊,而議會嘅各個委員會,都有類似嘅權利,可以獲得關於佢哋職責範圍內事務嘅資訊同埋報告。新憲法擴大咗議會獲取資訊嘅權利,賦予個別議員有權利向各個機關要求佢哋履行職責所需嘅資訊,但前提係有關資訊唔可以列為機密,而且唔可以同政府準備預算案有關。
新憲法簡化同埋收緊咗議會喺委員會準備法律草案之後,喺全體會議入面審議草案嘅立法程序,將之前嘅三次審議減少到兩次。
為咗加強議會對政府同埋政府整體行政機制嘅監督,會將負責監察公共財政管理同遵守政府預算嘅國家審計署,由以前隸屬於財政部嘅位置,轉移到一個同議會合作嘅獨立機構。
一份新嘅《議會程序》,補充咗《憲法》入面關於議會嘅條文,同新憲法喺2000年3月1號同時生效。
共和國總統同政府
[編輯]新憲法嘅主要變動,同共和國總統做決策,同埋政府組成嘅憲法規定有關。關於總統決策程序嘅規定,寫得更加仔細,而對議會負責,而且依賴議會信任嘅政府,喺總統決策入面嘅角色亦都更加重要。最明顯嘅改變,係將關於推出同撤回政府法案嘅最終決定權,由共和國總統轉移到政府,包括外交事務方面嘅法案都係噉。
喺政府組成方面,新憲法嘅條文將委任總理嘅權力,由總統轉移到議會。新憲法亦都標誌住總統喺政府組成入面嘅主導角色正式結束。而家,只有喺議會各個黨派,無法就政府嘅合適基礎同綱領,同埋總理嘅合適人選達成共識嘅時候,總統先會扮演重要嘅角色。
授權
[編輯]第 80 條規定,只有喺法律明確授權嘅情況下,先可以用法令嚟管理某個議題。但係,關於私人嘅權利同義務嘅原則,同埋根據憲法屬於立法性質嘅其他事項,都應該由法律嚟規範。實際上,第 80 條設定咗議會可以放棄佢嘅立法權嘅界限。
的確,份憲法授權咗用普通法律嚟規範幾個議題。呢啲法律唔會俾人視為憲法法律,就算佢哋涉及憲法權利都係噉。一個例子係參與國防嘅普遍義務,呢一點喺第 127 條用兩句句子嚟規定,而且兩句都授權用常規嘅立法程序:「每個芬蘭公民都有義務參與或者協助國防,由法律規定。基於良心理由而唔參與軍事國防嘅權利嘅條文,都喺法律入面寫明。」
批評
[編輯]![]() |
有人批評芬蘭嘅憲法制度,話佢哋缺乏任何獨立嘅憲法審查機制,[4] 而且未能充分保證權力分立。法律嘅合憲性唔係由司法機構決定,而係由議會自己嘅憲法法律委員會審查,呢個委員會由議會議員組成。不過,喺民主社會,呢個做法都唔算罕見。好似荷蘭、瑞典同埋瑞士等國家,都係由立法機關自己或者由佢哋嘅委員會嚟進行憲法審查。
現時嘅芬蘭憲法清楚噉(第 106 條)指示法院,如果憲法嘅條文喺某個具體個案入面,同普通法律嘅條文有明顯嘅衝突,法院應該優先考慮憲法嘅條文,但係法院唔可以推翻法律或者宣告佢哋嘅合憲性。舊憲法亦都指示最高法院同最高行政法院,喺有需要嘅時候,要求解釋或者修改法案或者法令,但係呢個條文已經俾人廢除,而家維護法律合憲性嘅責任,就完全由議會負責。
疏仕
[編輯]- ↑ "The Constitution of Finland (translation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PDF). 原著 (PDF)喺2019年5月15號歸檔. 喺2025年3月8號搵到.
- ↑ Suomen perustuslaki. Finlex database. Retrieved 2017-03-31. (芬蘭文)
- ↑ Finlands grundlag. Finlex database. Retrieved 2024-04-23. (瑞典文)
- ↑ Outi Suviranta (2021) Perustuslain tuomioistuinvalvonta Suomessa – vertailevia näkökohtia. Lakimies 3–4/2021, pages 357–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