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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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權利係指個人或者群體權利去揀選佢哋喺私人或者公眾場合度使用嘅語言。呢項權利唔分使用者嘅種族、國籍同被揀選語言喺某一特定區域入面嘅使用人數,都應該一律平等對待[1]

語言權利包括法律上面同埋行政上面嘅措施,同埋准許教育機構、傳媒有權利去揀選佢哋使用嘅語言[1]。地方語言自由可以歸納爲一種自然人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表明:「有啲國家入面,喺人種方面、宗教方面或者語言方面,存在住少數人群。呢啲國家入面,唔可以否認呢啲少數人群,以及佢哋集團入面嘅其他成員下列嘅權利:共同享有自己嘅文化、信仰嗰份權利,實行自己嘅宗教嗰份權利,或者使用自己嘅語言嗰份權利。」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30條表明:「殘疾人應該有權利,喺同其他人平等嘅基礎上,獲得承認同埋支持佢哋特有嘅文化同埋語言認同,包括手語同埋聾人文化。」

關於語言權利嘅重要文件,包括《世界語言權利宣言》、《歐洲區域或者少數民族語言憲章》同埋《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

語言權利被剝奪[編輯]

1880年,國際聾人教育會議廢除手語教學,認為佢會妨礙聾人融入社會。之後嗰130幾年,手語都被遏制。到咗2010年,國際聾人教育會議先至向聾人道歉,認為佢哋都擁有使用手語嘅權利[2]

喺1960年代,香港聾人學校以教讀唇為主。由於聾人嘅語言權利被剝奪,有網站喺2011年將香港手語列入瀕危語言,淨係剩番9千個使用者[3]。香港聾人機構同埋大學積極推廣手語,確保聾人擁有使用手語嘅權利[4][5]

自從英文殖民後,香港實際上喺工作、學習方面都由英文主導。用母語嘅學校、工作,都會畀香港人視爲次一等。不過,香港人對使用母語學習同工作呢方面嘅語言權利冇好大注意。[未記出處或冇根據]主權移交之後,政府喺缺乏學術論下之下,多次嘗試推行普教中,其中教育局甚至貶低粵語地位,惹嚟爭議

而中國施行嘅語言文字法例,重心喺推廣普通話、維護普通話嘅獨尊地位,強力壓制地方語言使用[6]

睇埋[編輯]

參攷[編輯]

* T Skutnabb-Kangas & R Phillipson,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Overcoming Linguistic Discrimination, Berlin: Mouton de Gruyter, 1994.
  1. 1.0 1.1 Prof. Peter L. Patrick.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 A Sociolinguistic Introduction". Department of Language & Linguistics, University of Essex. 原著喺2018年5月24號歸檔. 喺2021年3月17號搵到.
  2.   (臺灣中文). 公視手語新聞. 2010-12-31. 喺2015-12-27搵到.
  3.   (香港中文). 蘋果日報 (香港). 2014-09-17. 原著喺2014-09-22歸檔. 喺2015-12-27搵到.
  4. (香港中文). 成報. 2012-02-05. 原著喺2013-04-28歸檔. 喺2015-12-27搵到.
  5. 大app推廣式手語 (香港中文). 文匯報 (香港). 2012-09-21. 原著喺2019-06-14歸檔. 喺2015-12-27搵到.
  6. 莊漢 (2018-01-30). . 愛思想.

出面網頁[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