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Tungsiyiuhk/選擇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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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公理(英文:Axiom of Choice,簡稱AC或AoC)係數學入面一條集合論公理。佢有幾種表達方式,其中一種係,畀一個由索引族標籤嘅集合族,當中每一個集都唔係空嘅,咁就存在一個方法,係每個集入面揀一個元素出嚟,形成。另一個表達方法係,存在函數,符合,呢個函數叫做選擇函數。
喺好多情況下,一個選擇函數唔使選擇公理都可以揀出嚟,特別係衹需要喺有限個集合入面選擇嘅情況(呢種情況下用得歸納法),或者存在一個自然嘅性質——一個各個集合一面都只得一個元素有嘅性質——導致可以自然咁進行選擇。一個例子係,如果所有集合嘅所有元素都係自然數,可以選擇最細嘅數:如果集合係,就可以依呢種方法選出嚟。喺呢種情況下,「始終選擇最細嘅數」係一個選擇函數。就算有無窮多個自然數集合嘅子集,都存在「選出每個集合最細嘅數」呢個選擇函數;選擇公理係呢度仲冇乜用。但係,如果係實數集嘅全部子集,咁就寫唔出任何可以用嚟揀出一個實數嘅典型性質/規則。呢種情況下,呢取使用選擇公理先可以揀一個選擇函數。
羅素使用呢種類比闡明呢種可以選擇一個元素嘅性質:對所有任意(甚至係無窮對)左鞋同右鞋嘅無序對,我哋都可以選出每一對嘅左鞋,並形成一個左鞋嘅集合。呢一步唔使選擇公理。但係如果係無窮多對左襪同右襪嘅無序對(假設我哋分辨唔出邊隻係左襪,邊隻係右襪),並冇一種自然(典型)嘅方法喺每一對入面選擇一隻襪。咁就必須要用選擇公理先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