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去內容

上海租地章程

出自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上海租地章程》係英國上海建立租界約章

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依據《虎門條約》入面嘅第六條(「中華地方官應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勢,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由第一任英國駐上海領事巴富爾蘇松道宮慕久達成協議租出一塊地段,畀外人長期居留。經反覆交涉,雙方議定呢個章程,並喺同年11月29號由宮慕久以道台名義同告示形式公佈[1]。共23款。章程規定,將洋涇浜(而家嘅延安東路)以北,李家莊(而家嘅北京東路)以南嘅地方,租出去同英人一齊用。最初,黃浦江嘅東面係自然界限,西界冇明確定立過。第二年9月24號,又議定邊路(而家嘅河南中路)嘅西面做界限。全部面積係830

[編輯]
  1. 專業志 >> 上海租界志 >> 總述 互聯網檔案館歸檔,歸檔日期2014年3月18號,. 上海地方誌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