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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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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葡文Lei Básic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英文Basic Law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文件,代替澳門主權移交前嘅《澳門組織章程》。有時叫佢做澳門嘅「小憲法」[註 1]

《澳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喺1993年3月31號通過,喺1999年12月20日實施。基本法嘅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內容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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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基本法》總共有9章145條,3個附件。其中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包含11部中國大陸法律

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嘅角色、產生辦法、官方語言、權利、義務、特別行政區中央政府嘅關係、政治體制、基本法解釋及修改辦法等。基本法指出澳門主權移交前原有嘅法律、法令、行政法規以及法規經必要修改後予以保留。

睇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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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叫做「小憲法」比較常見,例如澳門新華澳報一篇文章話「……一部俗稱為『小憲法』的憲制性文件──『澳門基本法』……」,人民網地方聯報網話「……成功落实《澳门基本法》……这部关乎澳门未来发展和进步的『小宪法』……」。

出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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