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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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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 係指一個人嘅個人資料、私生活同私事。保障私隱係基本人權,而揭發其他人私隱唔單止唔道德,更可能犯法。

所有個人相片(包括由朋友拍攝及上載有該人的清晰容貌)、個人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Facebook、微博、Twitter、Instagram、Telegram等都係私隱。任何人故意截圖公審甚至惡搞,都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唔可以喺網上任意發表言論同作出不盡不實嘅報導,因為網上言論亦會構成誹謗罪。誹謗罪係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需要負上巨大金錢賠償。

以訛傳訛都可以構成誹謗罪。由第三者講出事件,但經由第四、第五者將事件傳開去後,如果當事人認為這並非事實,當事人有權採取法律行動控告最後講比當事人知嘅人(例如由"陳大文"告知當事人講呢件事嘅人係"陳小文")"陳小文"就已經構成「誹謗」罪。所以喺講出去之前一定要"停一停,諗一諗",否則可能要負出沉重代價。

雖然香港冇明確嘅肖像權法,但係未經照片主人同意發放未經允許嘅照片都係違法嘅。

在瀏覽互聯網時,我發現自己一幅相片被放在某個本地網站內,但該網站並無事先取得我的同意,估計這幅相是當我在逛街購物時被人在商場內偷拍的。我可否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去控告有關網站管理人或攝影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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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問題是究竟這幅相是否屬於個人資料? 若不屬於個人資料,條例便不適用於上述個案內。

高等法院上訴庭於 2000 年有一案例 ( 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 ,裁定個人資料可以透過拍照而收集得到 ,但並不表示所有相片也一定是個人資料。法官指出在收集個人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正在匯集某位已被認定或欲被認定人士的個人資料。換句話說,如相片只顯示出某人的樣貌,而其拍攝不是為了收集該人作為認定人士的個人資料 (即該人只是一個「匿名拍攝對象」) ,拍攝這幅相片一般不會被視為收集個人資料,因此並不涉及保障資料原則。

判詞亦進一步說明,條例只會保障市民在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但並非訂立全面的私隱保障權利去防止任何侵犯私隱的方式出現 (令所有人均可獨處而完全不受騷擾) 。

關於問題所述的情況,在有關情況下,如相片的拍攝並不是為了收集閣下作為認定人士的個人資料,條例便不能給予保障。

但須留意,任何人如公開刊登相片而該相片附有被拍攝者的個人資料之註腳(未經當事人同意),便可能已違反條例。如有關註腳含有未經證實的負面評論,刊登資料的人士亦可能要負上民事誹謗責任。此外,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拍照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亦可能會干犯遊蕩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或被控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隨著資訊科技快速發展和外判處理個人資料日趨普及,個人資料的收集(非直接從資料當事人收集)和傳播較以往容易得多。無論是否受資料使用者委託,故意披露從資料使用者取得的個人資料,可對資料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害。鑑於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嚴重性及可能對資料當事人構成損害的程度,修訂條例新增了一項罪行,以打擊在些情形下,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取得的個人資料的行為。

根據私隱條例第64條,如果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任何人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而屬於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 意圖獲取金錢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自身或其他人受惠;或
  • 意圖導致該當事人蒙受金錢或其他財產損失。

即屬犯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屬於私隱,任何人包括媒體未經該人同意發放肖像都係違法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