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租房

出自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經租房,係中國大陸嘅一樣特殊物業。社會主義改造運動後喺1958年中共政府推行國家經租嘅形式,將城市私家租賃物業控制嗮,跟著就有咗經租房呢個新嘅存在。呢個係中國大陸當局搞「私房改造」嘅時候,統一以類似贖買嘅做法,將私人嘅租賃單位轉成係國家經營租賃嘅產業,逐步改變埋物業性質而衍生嘅產物。

背景[編輯]

當局發動呢個「私房改造」運動,係社會主義改造嘅外延。1956年1月18號,中共中央批轉咗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呢個標誌咗當局係正式啟動,去搞城市私有房地產嘅社會主義改造。1958年-1959年,當局正式確定咗由國家統一租賃、統一分配使用同修繕維護啲私人嘅租屋單位。[1] 而另外對原有嘅私營房產公司同埋啲較大嘅物業佔有人,就採用咗公私合營嘅模式。

概念[編輯]

政府呢度係將私人屋宇嘅管理權佔有咗後,扣走咗大部分嘅屋租,畀返業主唔係好多嘅生活費。針對嘅物業最少要有50平方,私有物業只要過咗呢個標準,就要由政府經租或合營。啲畀返業主嘅租金固定喺兩到四成嘅範圍入邊,當仲有低過原屋租兩成嘅。

而喺文革期間,政府乘社會動盪嘅時候,強行沒收咗城市私人業主嘅地契,仲暫停支付畀業主嘅租金。1964年9月18號中共嘅最高法院又出咗《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法研字第80號),明確指出啲原業主唔再有原本嘅業權,同時基於房地一體嘅特性,與之相關嘅地權亦俾當局剝奪咗[2]

到咗1970年代後中國大陸嘅各級政府,宣稱啲經租房係「屬國家所有」,而唔承認返啲私人業權。

基本嘅範圍[編輯]

根據返1964年嘅訂立標準,對徵收物業嘅範圍劃定係[3]

  • 大城市,一般係建築面積150平方(約10間房),
  • 中等城市,一般係面積100平方(約六到七間房),
  • 細城市(兼啲鎮),一般係面積50到100平方之間(約三到六間房)。

中共剝奪業權嘅依據[編輯]

中國大陸當局主要有兩份分屬1980年代前後嘅政府文件,以此作為依據而明確否認咗原業主對經租房嘅私有業權,即係話啲屋納入咗「私房改造」嘅物業,業權經已俾埋國家,唔再係私人財產同遺產,而原業主同埋佢嘅繼承人唔可以再喺重新發文後,去要求政府交返物業出嚟或要求其他嘅補償。

第一份係《國務院批轉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1964年1月13好,(64)國房字22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批轉報告》),入邊話[3]

凡是由國家經租的房屋,除了過去改造起點定的不合理、給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夠和另有規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領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

而1980年代後期,各地政府針對呢類物業嘅最主要政策依據,就係1985年2月由中共住建部前身、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嘅文件《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1985)城住字87號。亦係第二份否認私人業權嘅關鍵文件。入邊就咁話[3]

過去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已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

而呢份關鍵文件啲原業主係一路冇法攞到,去到2016年左近,中共嘅住建部門都係拒絕公開,而啲法院亦以此為由拒絕埋控案嘅申請[4]


[編輯]

國家房產管理局喺1963年12月30號有整過《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提到咗喺呢陣時將啲佔有咗幾間屋嘅工人仲有啲貧下中農出租嘅少量物業亦納入咗政策嘅範圍,甚至話只要係有放租單位就會搞「經租」;有啲地方就將業主自住嘅一部分房都搞埋一份;唔少地方就係經已冇留畀屋主足夠嘅自住房[2]。到1964年國家房產管理局係正式宣佈,納入到「改造」範圍嘅物業啲建築面積有成一億平方,佔咗私有租賃單位嘅七成左近,係「基本上消滅了房屋租賃中的資本主義經營,在房管戰線上取得了一次社會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對支援社會主義建設和改善人民居住條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5]

到1966年5月文革爆發咗,當局就跟著喺1966年9月停止發放畀私人業主嘅定租,跟著之後啲經租房、留畀業主嘅自住屋宇係冚唪唥被政府接管咗。而文革爆發後,各地仲同啲私有物業搞多咗輪「二次改造」。喺文革期間仲有著「革命行動」同「造反有理」嘅口號助推,個人持有嘅屋宇就被當成係「資本主義尾巴」,全大陸城鄉入邊係湧現咗趕走屋主、甚至乎強佔私人住屋嘅「革命」行動[6]

喺極左嘅背景下,連農村細集鎮嘅出租屋,無論係出租咗幾大面積同乜緣由都被政府管制埋一份。據統計呢段時期有成62.41萬戶受到咗第二大波嘅佔有控制影響[7],被各城市嘅房管部門接管同沒收嘅私人屋宇總面積達到咗2,200幾萬方[6]。少數私租屋嘅被佔據活動仲一路持續到文革後。唔少縣、社屬城鎮、集鎮嘅私有物業亦就咁被「違規」佔有咗[8]

文革時被充公物業嘅緣由[編輯]

呢段時期有唔少嘅私人物業被沒收或佔據,具體係會有4種情形:

  1. 紅衛兵破四舊嗰時,將「地、富、反、壞、右」嘅物業佔據咗,
  2. 各路「司令」遍佈啲城市嘅時候,佔據咗啲屋宇做「司令部」,
  3. 1969—1970年下放啲幹部、職工後,佔據咗啲屋宇,
  4. 1974年搞階級調房嘅時候,再佔據咗啲屋宇[9]

參考[編輯]

  1. . 《财经》新媒体. 原著喺2020-09-07歸檔. 喺2020-09-07搵到.
  2. 2.0 2.1 杨俊锋:现行城市土地制度的来龙去脉 爱思想 2012-07-16
  3. 3.0 3.1 3.2 "私房改造"所涉法律问题研究 Real Estate and Construction - China
  4. 经租房背后的“国家秘密” 互聯網檔案館歸檔,歸檔日期2020年1月31號,. 透明中国
  5. 國家房產管理局對國務院批轉的《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的說明(1964年7月15日),《國家房地產政策檔選編》(1948年—1981年) 房產通訊社1982年編印 第299頁
  6. 6.0 6.1 “居者有其屋”?——1950年代的住房政策剖析 张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原载《当代中国研究》2009年第2期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
  7.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1985年2月15號,C23-1-1985-200。
  8. 王玉贵丨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 ——以苏州市为个案的考察 2018-01-27 《安徽史学》, 2016年第5期,第117-130頁
  9. 蘇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落實政策工作情況的彙報》,1981年2月28日,C23-1-1981-86。據官方1981年3月嘅調查,單單喺蘇州嘅市區,被佔據、沒收嘅私人物業就有6,802戶,合共37,199間,面積合共749,888平方,大概係嗰時蘇州全市在冊超三分一嘅私人物業

出邊網頁[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