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籍法

出自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目前嘅英國國籍法主要基於《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喺1983年1月1日起生效,並喺之後經歷多次修訂。英國就住昔日嘅殖民地保護地、託管地等歷史問題,制訂一套複雜嘅國籍系統,訂立多個國籍類別,遠遠繁複過其他國家。

早期英國並無明文規定國籍嘅法律條文,主要按效忠制度賦予臣民嘅身份。直至18世紀先有相關法令處理國籍事務,其後亦經歷多次改革。最近一次嘅改革係《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但之後經歷多次大幅修訂,包括:

  • 《1983年英國國籍(福克蘭羣島)法令》(British Nationality (Falkland Islands) Act 1983),賦予福克蘭人英國公民身份
  • 《1985年香港法令》(Hong Kong Act 1985)同《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Hong Kong (British Nationality) Order 1986),引入咗英國國民(海外)身份
  • 《1990年英國國籍(香港)法令》(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Act 1990),引入咗英國國籍甄選計劃
  • 《1996年香港(軍人妻子及遺孀)法令》(Hong Kong (War Wives and Widows) Act 1996)
  • 《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令》(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Act 1997)
  • 《1999年領養(跨國方面)法令》(Adoption (Intercountry Aspects) Act 1999)
  • 《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ct 2002),賦予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英國公民身份
  • 《2002年國籍、入境及庇護法令》(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
  • 《2006年入境、庇護及國籍法令》(Immigration, Asylum and Nationality Act 2006)

英國國民(英語:British National)指擁有英國國籍嘅人,依家嘅英國國民分為六類:

  • 英國公民
  •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 英國海外公民
  • 英籍人士
  • 英國國民(海外)
  • 受英國保護人士

唔同國籍嘅國民都享有唔同嘅權利,值得留意嘅係,國籍身份並唔一定附帶居留權,除咗英國公民之外,其他國籍都受到英國或者連繫地嘅入境限制。

歷史[編輯]

1915年前[編輯]

喺國籍立法出現,國民身份係以效忠制度維繫。封建領主會要求當地居民對自己效忠,而領主就會效忠君主。隨著君主制權力增加,效忠君主嘅概念擴大到效忠王室,效忠王室嘅人就被視為王室臣民,而普通法習慣將王室臣民嘅身份賦予畀王室領土內出生嘅人。 不過後來呢個概念被認係係唔足夠嘅,並尋求以立法容許喺國外出生嘅英格蘭臣民嘅子女成為英格蘭臣民。 [1]

《1707年聯合法案》後,英格蘭與蘇格蘭合併,英籍人士取代咗英格蘭臣民, 非英籍人士就係外國人。1708年前,出生時未成為英籍人士者,只能喺國會特別批准下歸化入籍。直至《1975年James Hugh Maxwell(歸化)法令》,國會批准嘅方式間中都有採用。

隨住英國嘅貿易喺19世紀蓬勃起來,為咗吸引外商定居英國同埋方便英國人出外經商,《1844年歸化法令》容許內政部授予外國人歸化嘅權利,並允許英籍男士嘅外籍妻子歸化。1844年法令函蓋所有王室領土,呢項措施被質疑函蓋範圍過大,所以1847年法令將歸化分成帝國歸化同本地歸化,本地歸化即係只歸化於特定嘅殖民地,呢項法令標誌住英國本土同殖民地嘅國籍開始被區分。[2]

1870-1914年係大英帝國嘅顛峯時期,舊殖民地發展到足以同英國抗衡,但國籍事務仍然由西敏管轄,引起自治領嘅不滿,西敏最終編纂英國國籍法以承認自治領嘅地位。編纂嘅基礎係承認英籍人士喺英聯邦之內嘅共同地位,其地位應由所有英聯邦國家共同制訂。英籍人士係建基於效忠,主要透過自治領內出生而取得。[2]

19世紀下旬,英國開始給予保護地同保護國土著受英國保護人士嘅身份,係透過土著管治者嘅效忠而取得,不過呢身份並唔係由法例賦予,而係由皇家特許。受英國保護人士可以喺大英帝國外享有英國保護,但喺境內仍然被視為外國人。由於取得身份嘅途徑含糊,《受英國保護人士令1934/499》就改以當地出生作為頒發嘅原則。[3]

1915年至1948年[編輯]

1914年法令限制世襲成為英籍人士只適用於父系相傳一代。因應第一次世界大戰,1918年法令放寬因父親服役而喺海外出生嘅世襲限制。唯英國社會對世襲限制有好大嘅反對聲音,所以1922年法令允許父系世代相傳國籍。[4]

隨住殖民地嘅離心力提高,1914年法令首次引入帝國歸化到殖民地,適用於合資格嘅自治領,如加拿大、紐芬蘭、澳洲等。1946年,加拿大修訂國籍法,建立一個獨立於英籍人士嘅國籍:加拿大公民,引起英國同殖民地嘅爭議,最終促成《1948年英國國籍法令》。

1949年至1982年[編輯]

《1948年英國國籍法令》首度為英國引入公民身份,英國本土、殖民地、保護國、保護地、託管地嘅國民成為英國與殖民地公民,而包括英國與殖民地公民在內嘅所有英聯邦國家嘅公民,就共同享有英籍人士嘅身份。部份英籍人士喺殖民地獨立後未能成為當地公民,而且又唔合資格成為英國與殖民地公民,淪為無公民身份之英籍人士(英語:British subject without citizenship)。[5]

殖民地同域外管轄地獨立後,當地嘅英國與殖民地公民一般都會失去其身份,除非唔能夠成為新國家嘅公民,或者同剩餘嘅王室領土有連繫。

1948年法令正式將受英國保護人士納入國籍法,排除喺外國人之外,但係就唔被視為英籍人士或者英聯邦公民。隨住域外管轄地獨立,大部份受英國保護人士嘅身份都喪失。

1983年起[編輯]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大量殖民地同前殖民地嘅英聯邦公民移民到英國本土,英國着手限制英聯邦公民到英國定居嘅權利,例如《1962年英聯邦移民法令》將英國與殖民地公民區分成英國護照持有人同殖民地護照持有人,《1971年移民法令》引入居留權(英語:right of abode 或 patriality)嘅概念。[6]

《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正式將英國國民畫分成唔同種類,而唔再以歸化地、簽發地來分類。其中英籍人士嘅定義變得更嚴謹,唔再同英聯邦公民同義,而英聯邦公民就唔再係英國國民。

1984年,中英政府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同意香港主權會喺1997年由英國轉移至中國。到時,香港人嘅英國屬地公民身份會喪失。英國為咗保留香港人與英國嘅連繫,就通過《1985年香港法令》同《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畀呢班人登記成為英國國民(海外)。

《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容許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成為英國公民,恢復早期嘅英國與殖民地公民嘅權利,畀屬地公民自由去英國定居。

種類[編輯]

英國公民[編輯]

英國公民身份可以透過以下途經取得:

  1. 出生
  2. 領養
  3. 世襲
  4. 登記
  5. 歸化

喺英國列島出生而出生時父或母係英國公民或定居於當地,就會憑出生成為英國公民。唔合資格人士只要喺當地出生並居住至10歲,仍然會憑出生成為英國公民。喺英國列島之外出生而出生時父或母憑非世襲成為英國公民,就會憑世襲成為英國公民。非英籍可以透過歸化入籍,但係其他英籍由於已經係英國國民,所以會以登記方式成為英國公民。[7]

福克蘭戰爭爆發後,英國堅持福克蘭人應該以民族自決嘅方式決定福克蘭嘅前途,而1981年法令嘅推出亦被指英國無意繼續管理屬地。英國戰勝後,隨即通過《1983年英國國籍(福克蘭羣島)法令》,自動賦予福克蘭人英國公民身份,以顯示英國對福克蘭羣島嘅態度,同埋挽回當地民意。

《中英聯合聲明》簽訂後,香港人對香港前途失去信心,引發移民潮,六四事件刺激更大規模嘅移民潮。英國為咗減少人材流失,就推出英國國籍甄選計劃,提供50000個名額,容許合資格人士申請成為英國公民,當中以專業人士為主,畀佢哋同家人隨時搬去英國定居,等佢哋安心留喺香港。

香港主權移交5年後,英國通過《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成為英國公民,唔再受制於英國嘅入境限制,可以自由前往英國定居。

有關歐州經濟區同瑞士公民嘅入境條例經歷多次修改,大幅度改變佢哋符合定居狀態嘅條件,繼而影響其子女成為嘅英國公民嘅權利。譬如2000年10月2日以前,歐州經濟區公民只要喺英國居住,就享有定居狀態;2006年4月30日或以後,歐州經濟區同瑞士公民要喺英國居住滿5年,先得到定居狀態。而愛爾蘭公民基於共同旅遊區嘅協議,只要喺英國居住就會被視為定居,唔受上述條文所限。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編輯]

成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前稱英國屬土公民)嘅方法同成為英國公民大致相同,例如喺英國海外領土出生而出生時父或母係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或定居於當地,喺英國海外領土之外出生而出生時父或母憑非世襲成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即使當事人出生嘅領土同與父母有連繫嘅領土唔同,仍然可以憑世襲成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8]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本身並唔賦予任何居留權利。每個海外領土有各自嘅入境政策,一般情況下都要有某領土嘅本地人身份,先享有該領土嘅公民權。部份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會因為無法取得本地人身份而變成實則上嘅無國籍人士。

英國海外公民[編輯]

《1981年法令》將原來嘅英國及殖民地公民劃分成三類,唔合資格成為英國公民或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嘅人士就成為英國海外公民,得到呢個身份嘅人多數都係同前殖民地有連繫。英國海外公民並唔能夠世襲,但喺當事人出生時無其他國籍嘅前題下,仍然可以憑藉父母嘅連繫登記成為英國海外公民。[9]

根據《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因香港主權移交而變成無國籍人士就會成英國海外公民,但如果已登記成為英國國民(海外)就無法入籍。移交後出生而出生時父或母係英國國民(海外)或英國海外公民,且未能加入其他國籍者,亦會成為英國海外公民。

英國海外公民只係提供國籍身份,該名人士前往英國列島及海外領土,依然受到當地嘅入境管制。

英籍人士[編輯]

英籍人士嘅定義喺歷史上經過多次修改,1949年至1982年期間,與英聯邦公民同義。《1981年法令》生效時已成為英籍人士,且無其他國籍者,其身份可以保留。法令生效起出生,而出生時父或母為英籍人士,且無其他國籍者,可以登記成為英籍人士。

英籍人士一旦取得其他國籍,其身份就會喪失。[10]

英國國民(海外)[編輯]

英國國民(海外)係《1985年香港法令》增設嘅國籍。由於香港主權移交後,憑香港取得嘅英國屬土公民身份就會失效,於是英國政府設立英國國民(海外),畀香港嘅英國國民同英國保持連繫。

英國國民(海外)嘅申請資格係與香港有連繫嘅英國屬土公民,未成為英國屬土公民嘅香港永久居民要先歸化英籍,移民香港未夠七年嘅人士因為無本地人身份而無法入籍。

英國國民(海外)屬於自願登記性質,所以部份合資格人士未有登記,例如未成年英國屬土公民嘅監護人無同佢辦理入籍。該國籍經已終止接受申請,已1997年10月1日起任何人都無法憑藉英屬香港嘅關係申請入籍。

呢個國籍並唔賦予任何嘅居留權,但申請人本身就係香港永久居民,所以英國國民(海外)都會擁有香港嘅居留權,唔受香港嘅入境限制。

受英國保護人士[編輯]

受英國保護人士係就住英國嘅前域外管轄地而設嘅特殊國籍。《1981年法令》生效前與前英國保護國、保護地或託管地有連繫嘅無國籍人士,就可以成為受英國保護人士。法令生效起出生,而出生時父或母為受英國保護人士,且無法取得其他國籍,亦可以成為受英國保護人士。不過受英國保護人士唔會被視為英聯邦公民。[11]

英籍人士一旦取得其他國籍,其身份就會喪失。[12]

多重國籍[編輯]

英國一般係唔反對多重國籍,除咗指定有明文限制嘅國籍,包括英籍人士同受英國保護人士。因此英國國民係可以同時擁有多個國家嘅國籍,甚至係多個英國國籍,例如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會同時成為英國公民。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Historical background information on nationality v1.0 Home Office UK. p. 5
  2. 2.0 2.1 Historical background information on nationality v1.0 Home Office UK. p. 8-9
  3. "Protectorates and Protected States" (PDF).{{cite web}}: CS1 maint: url-status (link)
  4. Historical background information on nationality v1.0 Home Office UK. p. 10-11
  5. Historical background information on nationality v1.0 Home Office UK. p. 12-13
  6. Historical background information on nationality v1.0 Home Office UK. p. 18
  7.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Part I
  8.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Part II
  9.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Part III
  10.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Part IV
  11.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S. 38
  12. British protected persons v1.0Home Office UK. p.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