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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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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拼zan3)係中華民國嘅第三級政區。

中華民國,鎮同縣轄市一樣,係臺灣最底下嘅政區。1999年1月25號公佈《地方制度法》,其中第三條規定鎮位於之下(而縣隸屬呢個一級政區)。

不過呢部法規無明確規定建制鎮嘅設置標準,所以一般沿用1999年之前嘅舊標準,不過鎮嘅合併就要依法重新規劃。通常鎮繁榮過鄉,不過一啲成立得早啲嘅鎮會因為產業沒落,反而家下人少過鄉。比如舊時臺北縣瑞芳鎮(今日嘅新北市瑞芳區)曾經以礦業盛極一時,家下啲礦挖曬後,啲人散曬,反而開初人口少過佢嘅鄉(比如土城中和)重早過佢升為市(縣轄市)。(提點下,2010年臺北縣升為直轄市新北市嘅時候,臺北縣舊轄嘅縣轄市、鎮、都變曬做市轄區。)

另外,高雄縣林園鄉試過想改制爲鎮,不過失敗咗,後來高雄縣同高雄市合併,佢就變咗做市轄區(林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