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娼係香港1930年代初推行嘅一項政策,分兩階段唔畀妓女做生意。
1932年,由於宗主國英國逼令喺佢所有屬地落實禁娼政策,時任香港總督貝璐宣佈,嗰年6月30號之後,所有西洋娼妓唔可以再做生意。不過由於華人娼妓嘅人數有成一萬,即時停業會對社會造成好大嘅衝擊,所以設置三年寬限期,期間原先領咗牌嘅妓女仍可做生意,但唔再發出新牌照,到1935年6月30號之後,正式全面禁娼,石塘嘴等地嘅妓寨全部執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