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閱讀設定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英文:Chief Executive-in-Council)係香港法例嘅一種概念,香港法例規定某啲附屬立法(By-law)同重要行政決策一定要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例如批出香港免費電視同香港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1]同埋批准某間學校升格成為大學[2]等。
歷史
[編輯]香港英治時期嘅總督會同行政局[3](英文:Governor-in-Council)係香港嘅最高行政權力所在,地位相當於英國嘅「女王(或國王)會同樞密院」(Queen-in-Council或King-in-Council)(當中嘅Council指樞密院)。遵循英制,喺擁有行政會議建制嘅英國殖民地(同埋而家獨立嘅英聯邦王國),大多數都有「總督會同行政會議(或行政局)」嘅概念,當地法律會規定某啲行政權力(包括某啲附屬立法權)由「總督會同行政會議(或行政局)」行使。
香港主權移交之後,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中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但佢嘅憲政地位唔係中國總理喺香港嘅代表,因此憲政地位同過去作為英國君主代表嘅總督會有唔同,但係行政長官呢個職位大致上承繼咗香港總督嘅權力,因此香港法律中嘅「總督會同行政局」概念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替代。
參考
[編輯]- ↑ 〈電視節目服務牌照〉。《香港特別行政區通訊事務管理局網站》。原著喺2007-10-28歸檔。
-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2001 年專上學院 1(修訂)條例草案〉 (PDF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網站》
- ↑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10號) 條例〉,English Department, PolyU Language Bank 網站,原著喺2012年6月22號歸檔,喺2015年6月4號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