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說明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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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係香港法例第362章,主要規管營商手法,禁止營商過程入面作出虛假嘅商品說明,同埋虛假、具誤導性或者唔完整嘅資料同錯誤陳述,去保障消費者。而家條例嘅基礎係喺2012年訂立,取代咗1981年訂立嘅條例。

條例本嚟只係規管就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2012年修訂嘅條例就加入咗對不良營商手法嘅規管,包括:

  • 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
  • 誤導性遺漏
  • 具威嚇性嘅營業行為
  • 餌誘式廣告宣傳
  •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 不當噉接受付款

當有人賣嘅嘢貨不對辦,就已經觸犯咗《商品說明條例》。例如有個案例,食品批發商將「鯰魚魚塊」當成「龍脷魚塊」賣畀食肆,而食肆又將呢批魚塊當成「石斑魚塊」賣畀食客,結果食品批發商同食肆都一樣違反《商品說明條例》[1]

參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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