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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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係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佢嘅實際作用同憲法實際上一樣。「基本法」一詞所味意是唔永久並權宜之計,又或者因為宗教原因(例如睇唔到有高於宗教經典嘅至高法律),喺未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嗰效果。
基於權宜而唔訂立憲法
[編輯]喺西德,因為國家分裂,西德政府唔想喺東德重未自由前施行憲法,只有暫停施行憲法,以基本法Grundgesetz實施(暫時排除咗東德國民)民主選舉同埋其他保護民主社會嘅必要法則。後來基本法嘅方式行之有效,德國喺統一後仍然維持落去。
喺巴勒斯坦,巴勒斯坦自治政府考慮到國土重未完全自由,所以喺2002年施行基本法以便自治政府建立管治合法性,為以後民主選舉鋪路,等全國領土恢復自由後先至實施1968年訂立嘅憲法。
基於宗教而唔訂立憲法
[編輯]喺沙地阿拉伯,因為唔想建立高過伊斯蘭法嘅憲法,權宜下就建立基本法。以色列立國時因為宗教同其他拗撬,無法子一次寫起成份憲法,但又有實際憲制性法律規管憲政秩序(見en:Harari Decision),變成喺唔同時間寫唔同嘅基本法,又無訂立寫完期限,所以係非法典化嘅基本法。
中國特別行政區
[編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容許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訂立香港同澳門叫做「基本法」嘅法律。基本法喺香港[2]同澳門[3]都被叫做「小憲法」,但實情有啲差別,地區憲法嘅修改權都係地方議會完全擁有,但港澳基本法都唔係咁,所以無論叫「小憲法」或「基本法」都名不符實。
爭議
[編輯]第23條
[編輯]當中內容很簡單描述禁止事項包括: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權、竊取國家機密」等。
第45條
[編輯]當中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最終權屬「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之後所提及「最終」達到之「普選」引起巨大爭議。
睇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1982年版,內文係:「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 ↑ 前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個演辭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08年6月4號,.
- ↑ 澳門《新華澳報》嘅來論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07年9月28號,.,2008年12月27號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