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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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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者叫法規)係一串國家或者規定嘅規則,講明機構,規定有乜嘢可以做、唔可以做,一定要做,同埋授權咗去做。按法律嘅目的係對啲人有一套冇差別嘅對待(雖然好多法律用喺唔公平嘅地方,但係有偏見),而且有寫明如果犯咗就會點

一般嚟講,法律嘅特徵包括:命令或者禁止某啲行為、授權俾人做某啲嘢、違法嘅話會俾人強制制裁(例如判或者賠錢)、喺法庭上面作為判案嘅標準等等。不過,有時候政府都會為咗提醒市民而制定冇罰則嘅法律。喺法治國家,人人都要守法,冇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為咗執行法律,會設立法庭審判犯罪或者糾紛,仲有警察根據刑法執法。

如果犯咗刑事罪行,唔單止要受罰,仲可能會失去晒所有信用,甚至連份工、家庭關係同埋揀工作嘅自由都可能冇埋。如果係嚴重罪行,仲可能會俾人實名報道,俾成個社會都知道你係罪犯。

講到底乜嘢係法律,同點樣同其他社會規範分開,一直都有好多唔同嘅講法。而且喺法律嘅唔同範疇都有唔同嘅睇法,所以喺一個範疇啱用嘅定義喺第二個範疇未必啱用。

因為咁,呢度唔會下定論話法律究竟係乜,而係講下啲傳統上面大家都關心嘅重點。

「法」呢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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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大陸,表示「法」或者「法律」嘅概念有兩種字:一種係源自拉丁文「ius」嘅(德文係「Recht」,法文係「droit」,意大利文係「diritto」等等),另一種係源自「lex」嘅(「Gesetz」、「loi」、「legge」等等)。喺粵文入面,通常會將前者譯做「法」,後者譯做「法律」。前者多數係指自然法或者某個法律體系,後者就係指實定法或者具體嘅法律規範。但係呢兩個詞其實都冇嚴格分開使用。前者仲可以解做「權利」,後者就好似粵文嘅「法律」咁,都可以用嚟講議會制定嘅法例。

順帶一提,英文嘅「law」呢個字冇拉丁文嘅根源。佢嘅字源係喺北海帝國統治英格蘭嗰陣時,啲丹麥人用嚟形容「擺喺度嘅嘢」嘅古北歐語。之後就喺英文入面解做規矩同法律。所以「law」呢個字本身分唔到「ius」同「lex」嘅分別。如果英語區要分開呢兩個概念,佢哋會用「(the) law」同「a law」或者「laws」嚟區分,仲有用形容詞「juristic」同「legal」嚟分。

粵文嘅「法」字(正寫係「灋」)係一個形聲字,由「水」、「廌」同埋「去」字組成。《說文解字》將呢個字同審判有關嘅架空動物扯埋一齊,但係呢個講法唔可信,字嘅真正來源其實唔清楚。「法」字借用嚟表示以某啲嘢做榜樣嘅意思。喺佛教入面,呢個字仲用嚟翻譯梵文嘅「dharma」(法)。

同道德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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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法律、宗教同埋道德之間冇乜明確分別。但係隨住近代統一國家嘅出現,法律同道德嘅分別就越嚟越明顯,兩者嘅關係都開始成為一個問題。不過,呢度講嘅「道德」概念都有啲唔清晰嘅地方,所以都會引起一啲混亂。

法律嘅外在性同道德嘅內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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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托馬修斯提出咗法律嘅外在性同道德嘅內在性呢個概念。佢話法律嘅任務係規範人嘅外在行為,而道德嘅任務就係喺人嘅良心入面達到內在][和平]]。康德就將呢個觀點再轉一轉,講到合法性同道德性嘅分別。佢話法律同道德嘅分別喺於佢哋對義務嘅要求唔同:法律只係要求行為符合義務法則,唔理動機;但係道德就要求動機本身都要符合義務法則。

呢啲睇法同古典自由主義有關,想保障個人喺強制干涉之外嘅自主活動空間。佢哋話法律有強制性,但係道德冇,咁樣就可以防止國家權力過分擴張。不過,強調道德嘅內在性都有啲問題,因為唔係所有道德都係咁。譬如話,呢種睇法主要係基於傳統基督教嘅道德觀,喺以「羞恥文化」為主嘅社會就未必啱用。

仲有,雖然呢種分別建議法律唔應該干涉個人嘅內心,但實際上法律都有時會涉及個人內心嘅嘢。例如刑法就有故意犯同過失犯嘅分別。日本憲法第19條保障思想同良心自由,就係因為喺大日本帝國憲法時代(即係行軍國主義嗰陣)有啲法律想限制內心自由,所以先要咁樣寫。

法律作為最低限度嘅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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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嘅討論主要係圍繞住個人道德(個人倫理)嘅,冇乜考慮到社會道德(社會倫理)。

如果將法律同社會道德一齊睇,就會發現社會道德都會限制社會成員嘅外在行為。而且個人道德雖然係自主選擇,但都會受社會道德影響。因此,有人認為法律嘅基本內容應該同社會道德一致。耶利內克就話過「法律係倫理嘅最低限度」。呢個意思係話,法律嘅內容應該包含社會生存所需嘅最低限度倫理。不過呢種講法冇考慮到法律同個人道德嘅衝突,喺道德觀念多元化嘅社會可能會有問題。

同正義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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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同(社會)道德嘅關係嚟睇,仲有一個問題就係:一個規範要成為法律,係咪一定要符合「正義」?定係話「惡法都係法」呢?

如果理想化咁睇,強調自然法存在嘅人會話,符合正義先可以叫做法律,所以就算表面上有效成立嘅實定法,如果內容唔符合自然法要求嘅正義,都係無效嘅。相反,強調法律實證主義嘅人就會話,只要表面上有效成立嘅實定法就係法律,唔理佢嘅內容係乜,所以「惡法都係法」。(不過呢個都係理想化嘅對立,實際上未必會咁徹底咁講。)

呢個問題喺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特別受到關注。因為要決定係咪可以追究納粹體制下面跟當時法律行事嘅人嘅法律責任,所以就引發咗關於納粹時期法律效力嘅爭論。

強制同法律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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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係咪法律嘅重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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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同道德之間有重疊嘅部分,但係有個問題就係:要成為真正嘅法律,係咪一定要有能夠懲罰違法者嘅強制力?對於呢個問題,漢斯·凱爾森認為,法律一定要規定,如果有人做咗某啲行為,就要受到強制處罰(例如刑罰、民事或行政強制執行等)。但係亦都有人覺得,雖然法律嘅確係有強制性,但唔一定要有實際嘅強制手段。

如果話強制係法律嘅必要元素,就會出現一個問題:有啲規則雖然唔係一般意義上嘅法律,但係違反嘅話都會受到實際懲罰(好似村規民約或者幫派規矩咁)。咁樣嘅話,就要諗辦法將呢啲規則排除喺法律概念之外。因此,有人就話強制必須要高度組織化先至算。(不過,對於研究國家成立之前嘅法律或者原始社會法律嘅某啲法學領域嚟講,佢哋需要更廣泛咁理解法律,所以未必需要咁嚴格嘅定義。)

講到強制,仲有個問題就係國際法算唔算法律。國際法喺強制執行方面,同國內法比較起上嚟差好遠,所以有人話佢只不過係一啲實在嘅道德規範咁解。但係自從二戰之後,聯合國同歐洲理事會呢啲國際組織越嚟越多,國際法嘅法律性質都變得越嚟越強。

強制嘅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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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同道德嘅關係好複雜,但無論如何,法律都係帶有強制力㗎。咁法律憑乜嘢理由可以干預個人行為呢?

對於呢個問題,最多人引用嘅答案之一就係約翰·斯圖亞特·密爾提出嘅「傷害原則」。呢個原則話,只有喺防止個人傷害他人嘅情況下,先可以違背個人意願去干預佢嘅行為。但係喺而家啲講求保護弱勢群體嘅福利國家裡面,單靠呢個原則可能解釋唔晒所有嘢。

另一方面仲有個叫做「法律道德主義」嘅觀點。呢個觀點認為法律同道德係有關係㗎,法律可以干預行為嘅理由就係為咗維護社會道德本身。但係如果咁樣諗,就算個人行為冇傷害到其他人,都可以因為違反道德而被干預,咁就會影響到個人自由。

仲有一個叫做「家長式管治」嘅觀點,佢話只要係為咗個人利益,就可以合理化干預個人行為。呢個觀點雖然喺某啲情況下可能啱用,但都有好多問題要諗清楚。特別係,究竟係咪淨係喺當事人冇能力判斷嘅情況下先可以咁做?仲有就係,如果將呢個觀點貫徹到底,會唔會同自主權有衝突?

法律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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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淵源」呢個詞係指可以引用嚟做法律規範嘅存在形式。通常嚟講,就係指法官可以喺判決理由中引用嚟認定法律嘅根據。

法律淵源最主要梗係以法律為中心嘅成文法啦(詳細可以參考「法令」篇文),但仲有啲其他嘢都值得留意:

習慣法
呢個係指啲社會習慣演變成為大家都認為係法律嘅規範。喺啲已經有完善成文法嘅國家,習慣法就淨係起補充作用。但係佢可以填補成文法嘅空白,有啲人仲話喺某啲情況下,習慣法重要過成文法添。習慣法通常係通過判例先至清楚化。
判例法
如果判例可以當做法律淵源,咁就叫做判例法。傳統上講,英美法系嘅國家會將判例法擺喺中心位置,判例有約束力(但係都可以改㗎)。相反,日本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就算承認判例有事實上嘅約束力,都唔會將佢當做正式嘅法律淵源。但係就算喺大陸法系國家,喺啲法律未完善嘅領域(好似法國嘅國際私法或者以前日本嘅國際訴訟管轄權),判例都係好重要㗎。而且如果下級法院判決同判例相反,上級法院就會推翻佢。所以其實兩個法系嘅分別都冇咁大。有時我哋都會將透過判例形成嘅法律規範叫做「判例法」。
條理
呢個係指事物嘅道理。如果法律有漏洞嘅時候,有時會用條理做法律淵源。通常呢啲情況要透過判例先至可以搞清楚條理嘅具體內容。喺日本法律裡面,刑事案件因為有罪刑法定主義,冇法律可以引用嘅話就判無罪得㗎喇。但係民事案件就會有問題:如果冇法律可以引用,可唔可以用條理做法律淵源呢?關於呢點,明治8年嘅太政官布告第103號《裁判事務心得》第3條就規定咗「民事審判如果冇成文法律,就要依照習慣;如果冇習慣,就要推斷條理嚟審判」。呢個太政官布告而家仲有冇效就有爭議(截至2008年都仲未廢除),但就算用條理,條理本身都唔係一般嘅法律標準,淨係可以用嚟填補法律嘅空白。不過以前都有過用條理做根據嚟確立國際訴訟管轄權規則嘅例子。
學說
而家嘅日本同好多國家都係會參考學說嚟解釋法律,但係唔會將法學家嘅學說本身當做法律淵源。但係喺羅馬帝國嘅時候,羅馬皇帝會授權畀法學家答覆法律問題,仲有將某啲權威學說賦予法律效力,即係將學說當做法律淵源。而家蘇格蘭法都仲係承認權威學者嘅論著係法律淵源。伊斯蘭法都將法學家嘅共識(伊智瑪爾)當做一種法律淵源。就算學說唔係正式嘅法律淵源,某啲好有威望嘅學者嘅意見都會好有影響力,成為官方解釋同學術界嘅理所當然嘅前提。咁睇嚟,呢啲學說同法律淵源都有啲相似。

法律嘅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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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別係實定法)可以用唔同角度去分類。

衝突法同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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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法域都有自己嘅實體法同程序法(實質法),所以要先決定用邊個法域嘅實質法。衝突法就係決定邊個實質法係準據法嘅法律。

公法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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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略嚟講,公法係規管國家同市民關係嘅法律,私法就係規管私人之間關係嘅法律。具體嚟講,憲法同行政法係公法嘅代表,民法同商法就係私法嘅代表。

呢種分類係建基於國家同市民嘅身份有分別。但係英美法就冇呢種分別。分類嘅標準都有好多唔同講法,喺日本,有人話呢個分別淨係影響訴訟用邊條法律咁解。但係講到法律嘅國際適用範圍,呢個分別就好重要。

另外,因為經濟法呢啲國家介入交易關係嘅法律嘅出現,公法同私法之間嘅界線都變得模糊咗,所以呢個分類可能淨係一個理想型嘅分類。

實體法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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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係規定法律關係本身內容嘅法律,程序法就係規定點樣實現實體法所定嘅法律關係嘅法律。民法、商法、刑法係實體法嘅代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就係程序法嘅代表。程序法入面,如果程序係用訴訟嘅形式,就叫做訴訟法(狹義嘅程序法)。

程序法係為實體法服務㗎,所以好似應該係先有實體法。但係歷史上唔係咁簡單。例如喺羅馬法度,實體法同程序法係冇分開㗎,每種權利都有自己嘅特定程序。所以都有人話係先有程序法,之後先有實體法。

民事法同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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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係指所有關於私法嘅實體法同程序法,刑事法就係關於犯罪同刑罰嘅實體法(例如刑法)同程序法(例如刑事訴訟法)。如果違反法律,民事法嘅制裁係賠償責任同強制執行私法權利,刑事法就係國家用刑罰嚟制裁。

以前,民事責任同刑事責任係冇得分開嘅。例如喺薩利克法典度,有個叫做贖罪金嘅制度,贖罪金有部分歸國王,有部分歸受害者。殺人嘅制裁都唔同:如果兇手係市民就淨係要俾贖罪金,但係如果係奴隸就要死刑。而家英美法嘅懲罰性賠償,雖然係用民事訴訟,但係實質上都好似刑事制裁。

喺呢個語境度,「公法」係唔包括民事法同刑事法㗎。

世俗法同宗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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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俗法係由非宗教嘅權威制定嘅法律,宗教法就係由宗教權威制定嘅法律。世俗法點樣對待宗教法,每個國家都有唔同做法。

國際法同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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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法基本上係以憲法做最高法律,所有法律都唔可以同憲法衝突。國內法有強制力(命令、行政處分、刑罰等),由國家機關執行。

相反,國際法嘅效力原則上係建基於相關國家嘅同意。而家除咗歐洲人權法院之外,冇乜直接執行國際法嘅機構。不過,美洲人權法院都有類似嘅權力,非洲人權法院都喺努力爭取呢啲權力。(詳情請睇「國際人權法」條目)國際法以對話同同意為基礎,同一般人對法律嘅印象可能有啲唔同,所以要小心理解兩者嘅關係。

法令嘅優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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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要將法令應用到某個情況時,如果有多過一條法令可以用,就要睇下邊條法令優先。以下係講解優先次序規則,由最高優先度排到最低:

上位法令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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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有分唔同形式,每種形式都有自己嘅優先度。例如喺日本,如果憲法同某條法律有衝突,就要以憲法為準,嗰條法律就會變成無效。詳情可以睇「法令#日本法令嘅種類」。呢個叫做上位法優先原則。

一般法同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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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係同一級數嘅法令,都會分「一般法」(適用範圍廣)同「特別法」(淨係適用喺某啲特定範圍)。如果有特別法,就會用特別法先,唔用一般法。呢個叫做特別法優先原則。

例如,以前用民法好難處理上門推銷嘅問題,所以就制定咗特定商業交易法做特別法嚟處理呢個問題。

新法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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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條法律係同一級數,又唔係一般法同特別法嘅關係,就會用新嘅法律,唔用舊嘅。所以要改法律內容嘅時候,就要制定同一級數嘅新法律。有啲特別嘅例子,好似將條約同法律擺喺同一級數嘅國家,可能會因為之後制定咗新嘅法律而令條約喺國內嘅效力被推翻。呢個叫做後法優先原則。

法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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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法律制度都處理相同嘅基本問題,但各個司法管轄區會用唔同方式分類同界定佢哋嘅法律範疇。一個普遍嘅區分就係公共法(呢個詞同國家關係密切,包括憲法、行政同刑事法律)同私法(涵蓋契約、侵權同財產)之間嘅分別。[a]

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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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國際法
想知多啲:國際法嘅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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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嘅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國際法可以指三樣嘢:公共國際法、私國際法,或者係法律衝突同超國家組織嘅法律。

 公共國際法可以由國際組織建立,好似聯合國(係國際聯盟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嘅)、[b]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TO)或者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公共國際法之所以有特殊嘅法律地位,就係因為冇國際警察部隊,而且法庭(例如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嘅國際法院)冇能力懲罰違法行為。執行國際法嘅主要方式基本上仍係「自助」,即係各國對其他國家涉嫌違反國際義務作出嘅反應。[2][3][4]
 不過,有少部分機構,好似WTO,就建立咗有效嘅具有約束力嘅仲裁同爭端解決制度,並以貿易制裁作後盾。[5]
  • 法律衝突,或喺民法國家所講嘅私國際法,關注私人之間嘅法律爭議應該喺邊個司法管轄區審理,同應適用邊個司法管轄區嘅法律。依家企業愈來愈有能力將資本勞動供應鏈跨境轉移,亦同海外企業進行貿易,使得邊個國家擁有司法管轄權嘅問題更加迫切。愈來愈多企業會選擇根據紐約公約 1958下嘅商業仲裁。[6]
  • 歐盟法係首個至今唯一一個除咗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之外嘅超國家法律,即係一個國際上被接受嘅法律制度。鑑於全球經濟整合愈來愈密切,好多區域性協議——特別係非洲聯盟——都企圖跟隨類似嘅模式。[7][8]
 喺歐盟內,主權國家將佢哋嘅權力集中喺一套法庭同歐洲議會嘅制度內。呢啲機構可以以一種公共國際法無法做到嘅方式,對成員國同公民執行法律規範。[9]正如歐洲法院喺1963年Van Gend en Loos案中指出,歐盟法構成咗「一個全新嘅國際法秩序」,為成員國帶來互惠嘅社會同經濟利益。[10][11][12]

憲法與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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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行政法憲法
法國嘅人權宣言

憲法同行政法係管治國家事務嘅法律。憲法法主要關注行政、立法同司法之間嘅關係,同埋個人對抗國家時嘅人權或者公民自由。大部分司法管轄區,例如美國法國,都有一部成文憲法同一個權利法案;而有啲地方,好似英國,就冇呢類文件。「憲法」只係構成政治體嘅一系列法律,包括成文法案例法憲政慣例。 受到政府論兩篇(John Locke)啟發嘅基本憲法原則認為,凡未被禁止者均可為,即係個人除咗做法律禁止嘅事之外,乜都可以;而國家亦只能做法律授權嘅事。[13][14] 行政法係民眾監督國家機構嘅主要方法。凡有權嘅人都有可能法律上挑戰(或者訴訟)某個機構、地方議會、公共服務或者政府部門嘅違規法令(法律、條例、政策命令)。呢啲挑戰係用嚟檢驗該機構係咪依法行使權力,同埋有冇遵循所要求嘅程序。第一間專門嘅行政法院係喺1799年成立嘅法國國務院,正值拿破崙喺法國上台期間。[15] 憲法法嘅一個子學科係選舉法。佢同選舉委員會、議會或者委員會一齊處理促進選舉嘅政策同程序,解決爭議或者將人民嘅意願轉化為有效嘅民主制度。選舉法涉及嘅議題包括邊個有權投票選民登記投票權限競選資金政黨資助選區重劃比例分配電子投票投票機、選舉嘅無障礙選舉制度同計算公式、票數計算、選舉爭議、公投,以及例如選舉欺詐選舉沉默等問題。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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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刑法

刑法,又叫懲罰法,係關於罪行同懲罰嘅法律。[16] 佢規範咗對社會造成足夠有害影響嘅罪行嘅定義同刑罰,但本身並唔對罪犯作出道德評判,亦唔會施加限制以物理方式防止人犯罪。[17][18] 調查、逮捕、控罪同審訊疑似罪犯嘅程序受刑事訴訟法規範。[19] 一宗罪行嘅典範案例在於證明(達到超越合理懷疑嘅程度),被告喺兩方面有罪。首先,被告必須犯下被社會視為犯罪嘅行為,即係「actus reus」(有罪行為)。[20] 其次,被告必須具備從事犯罪行為所需嘅惡意意圖,即係「mens rea」(有罪意念)。但係,對於所謂嘅嚴格責任(刑法)罪行,單單有「actus reus」就已足夠。[21] 民法系統嘅刑事制度會區分廣義上嘅故意(dolus directusdolus eventualis)同疏忽。除非某罪明文規定,否則疏忽唔會負上刑事責任。[22][23]

阿道夫·艾希曼(喺玻璃房內左側)喺艾希曼審訊(1961年)結束時被判死刑,係刑事訴訟程序嘅一個例子

罪行嘅例子包括謀殺、襲擊、詐騙同偷竊。喺特殊情況下,某啲防禦理由可以適用於具體行為,好似自衛中嘅殺人,或者以精神失常辯護抗辯。另一個例子係19世紀英國嘅案件R v Dudley and Stephens,用嚟測試以「必要性(刑法)」作抗辯,能否為船難中嘅謀殺同食人行為辯解。[24] 刑事犯罪被視為唔只係對個別受害者嘅犯罪,同時亦係對社會嘅犯罪。[17][18] 通常國家會喺警方嘅幫助下主導檢控,呢個就係點解喺普通法國家案件會以「人民訴……」或者「R(代表RexRegina)訴……」嚟引用。另外,非專業陪審團經常用嚟就事實問題判定被告有無罪;但陪審團無權更改法律規則。某啲發達國家仍然容許對刑事罪行執行死刑,但通常嘅刑罰會係監禁罰款、國家監管(例如緩刑),或者社區服務。現代刑法受到社會科學嘅重大影響,特別係喺判刑、法律研究、立法同感化方面。[25] 喺國際層面,有111個國家係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該法院係成立嚟審判犯有反人類罪嘅人。[26]

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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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契約法
著名嘅Carbolic Smoke Ball廣告用嚟治療流感被認為係一個單方契約

契約法涉及可強制執行嘅承諾,可以用拉丁語短語pacta sunt servanda(協議必須遵守)嚟總結。[27] 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締結契約需要三個關鍵要素:要約與承諾對價創造法律關係嘅意圖。對價表明各方已經交換咗有價值嘅嘢。一啲普通法制度(包括澳洲)正逐步唔再視對價為必需嘅條件。禁止反言原則或者culpa in contrahendo嘅概念,可以用嚟喺締約前嘅談判中產生義務。[28] 民法司法管轄區對契約嘅處理喺多方面有所唔同,國家喺契約締結同執行過程中扮演住更介入嘅角色。[29] 相比普通法制度,民法系統喺契約中加入更多強制性條款,亦容許法庭有更大自由去解釋同修改契約條款,同時對誠信原則嘅要求更嚴格,但亦更易執行違約金條款具體履行[29]而且,民法制度唔要求有對價先至令契約具有約束力。[30] 喺法國,普通契約被認為只係基於「意見一致」或者「意志一致」而成立。德國法律對契約有獨特嘅處理方式,同財產法有關連。佢哋嘅「抽象原則」(Abstraktionsprinzip)意味住契約嘅個人義務同轉移財產所有權係分開形成嘅。當契約因某啲原因被宣告無效(例如一個車買家醉到冇締約能力)[31],嗰份支付義務可以同車輛所有權分開宣告無效。之後就會用不當得利法,而唔係契約法,去將所有權恢復返俾真正嘅擁有人。[32]

侵權與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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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侵法侵權

某啲民事不法行為喺普通法制度入面被歸類為侵權,而喺民法制度入面則稱作侵法[33] 要構成侵權行為,一個人必須違反對他人嘅某項義務,或者侵犯咗既有嘅法律權利。舉個簡單例子,可能係無意中用個波撞到人。[34]疏忽法下——即最常見嘅侵權形式——受害人可以向責任方要求賠償佢哋嘅損失。疏忽原則嘅例子就係Donoghue v Stevenson[c] 一位Donoghue嘅朋友喺Paisley嘅一間咖啡館訂咗一樽唔透明嘅薑汁啤(本嚟係俾Donoghue飲嘅)。飲咗半樽之後,Donoghue將剩低嘅倒入一個玻璃杯,結果一隻分解中嘅蝸牛殘骸浮咗出嚟。佢聲稱因此受到震驚、患上腸胃炎,並控告製造商因粗心大意而令飲品受污染。上議院判定製造商要對Donoghue女士嘅病負責。Atkin勳爵採取咗明顯嘅道德立場,佢話:

對疏忽嘅責任……無疑係基於一個普遍嘅公眾對道德不當行為嘅感受,犯錯嘅人就應該賠償……「你要愛你嘅鄰居」呢個規則喺法律上變成咗「你唔可以傷害你嘅鄰居」;而律師提出嘅「邊個係我嘅鄰居?」呢個問題,得到嘅答覆就係有限嘅。你必須採取合理措施,避免做出或遺漏那些你合理預見會傷害你鄰居嘅行為。[35]

呢就成為疏忽責任嘅四大原則,即係:

  1. Stevenson對Donoghue有注意義務,必須提供安全嘅飲品;
  2. 佢違反咗呢個注意義務;
  3. 如果唔係因為佢嘅違反,傷害就唔會發生;
  4. 佢嘅行為係造成佢傷害嘅直接原因[c]

另一個侵權例子可能係鄰居喺自己物業用機械發出過分嘈嘈聲。[36]根據滋擾嘅主張,呢啲噪音可以被制止。侵權亦可以涉及故意行為,好似攻擊毆打或者非法侵入。較為人知嘅侵權行為係誹謗,例如當一份報紙發表冇根據嘅指控,損害咗一位政客嘅聲譽。[37]更出名嘅係經濟侵權,喺某啲國家中成為勞動法嘅基礎,令工會對罷工承擔責任,[38],當法律冇提供豁免時.[d]

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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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Property law
南海泡沫事件》由愛德華·馬修·沃德繪畫。1720年嘅南海泡沫事件,係全球最早期嘅投機同崩盤事件之一,導致對股票交易嘅嚴格規管。[39]

產權法管理擁有權同持有權。不動產(有時叫「地產」)指擁有土地同其附屬物嘅權利。[40] 動產指其他所有物,例如電腦、汽車、珠寶或者無形嘅權利,例如股票同股份對物權係針對某一特定物件嘅權利,與之相對係對人權,只係補償損失,但唔會返還具體物件。土地法係大多數產權法嘅基礎,亦係最複雜嘅部分,涉及按揭法租賃協議牌照契約地役權同土地登記嘅法定制度。對動產使用嘅規定包括知識產權公司法信託法商法

產權法嘅一個代表案例係1722年嘅Armory v Delamirie,應用咗英國法律[41] 一個小朋友畀人攞走咗佢首飾入面嘅寶石,嗰位商人原本係受託估價。法院指出喺普通法系統之中,根據產權觀點,能夠證明對某件物品有「最好」主張嘅人,就係嗰件物品嘅擁有人。[42] 相反,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提出嘅經典民法產權觀係,產權係一種針對全世界嘅權利。合同同侵權等義務被認為係針對個人之間嘅權利。[43]

產權嘅概念引發咗好多野哲學同政治上嘅爭議。約翰·洛克認為我哋嘅「生命、自由同產業」係我哋嘅產權,因為我哋擁有自己嘅身體,並將勞動與環境結合。[44]

信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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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Trust law

喺歷史上嘅英國信託法入面,普通法唔允許將「擁有權」同「控制權」分開,但衡平法透過一種叫信託嘅安排認可咗呢一點。受託人控制財產,而信託財產嘅受益權(即衡平法上嘅權利)則由稱為受益人嘅人持有。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妥善管理信託財產嘅責任。[45] 例如,受託人可能有責任將財產明智地投資或者出售。[46] 呢啲責任喺養老金基金上尤為重要,養老金係最重要嘅信託形式,投資者係人哋退休儲蓄嘅受託人。但信託亦可以用作慈善信託嘅目的。

國際上一啲有關信託架構同規範嘅標準係喺1985年嘅海牙信託公約中制定嘅。

其他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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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社會
UNISON喺罷工期間嘅工會抗議
法律與商業
  • 公司法係喺信託法嘅基礎上發展出嚟,根據分開財產擁有權同控制權嘅原則。[48] 現代公司法始於英國1865年通過嘅《合股公司法案》,為投資者提供簡單嘅註冊程序,以獲得有限責任,而呢種責任存在於公司嘅法人資格之下。
  • 商法涵蓋咗複雜嘅合同法同產權法。代理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同銷售法追溯到中世紀嘅《商人法》。英國《1979年商品銷售法》同美國《統一商法典》係編纂普通法商業原則嘅例子。
  • 海事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係針對全球海洋同海上貿易嘅基本框架,喺一個國家控制範圍之外。航運公司按普通商法原則運作,為全球市場而一般化。海事法亦涵蓋專門問題,例如海事救助海事留置權同乘客受傷。
  • 知識產權法旨喺保護創作者同其他生產者嘅知識產品同服務。呢啲係源於工業、文學同藝術領域嘅知識活動嘅法律權利(版權、商標、專利同相關權利)。[49]
  • 太空法係一個比較新嘅領域,處理有關地球軌道同外太空活動嘅國際法律問題。起初係通過條約處理國家之間嘅太空關係,而而家越嚟越多地涉及例如太空商業化、產權、責任同其他問題。
法律與規範
1929年華爾街股災後嘅紐約證券交易所交易大廳,喺引入更加嚴格嘅銀行規管之前

疏仕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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