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監禮人(英文:Civil Celebrants of Marriages)響2006年4月開始喺香港推行,畀準新人可以選擇聘用婚姻監禮人,喺任何時間,喺香港除咗婚姻登記處同特許禮拜場所以外嘅任何地方舉行婚禮,兼可以簽署合法有效嘅結婚證書,唔受任何時間同地點限制。
婚姻監禮人一定要係律師,不過律師唔一定就係婚姻監禮人,基本資格需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