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監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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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監禮人英文Civil Celebrants of Marriages)響2006年4月開始喺香港推行,畀準新人可以選擇聘用婚姻監禮人,喺任何時間,喺香港除咗婚姻登記處同特許禮拜場所以外嘅任何地方舉行婚禮,兼可以簽署合法有效嘅結婚證書,唔受任何時間同地點限制。

婚姻監禮人嘅基本資格[編輯]

婚姻監禮人一定要係律師,不過律師唔一定就係婚姻監禮人,基本資格需要[1]

  • 最少有7年做律師嘅工作經驗
  • 持有現時有效嘅執業證書
  • 3年冇受過專業團體嘅紀律處分
  • 完成婚姻登記官指定嘅訓練

睇埋[編輯]

參考[編輯]

出面網頁[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