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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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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籍法閘述有關取得與喪失美國籍嘅條件。目前嘅國籍法主要建基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以及《1952年移民及國籍法令》。美國奉行屬地主義,只要喺美國境內出生,絕大部份嘅情況下都會取得美國籍。美國公民係美國國民之上嘅額外身份,雖然大部份美國國民都擁有公民身份,但美屬薩摩亞人唔會自動成為公民,所以佢哋多數都係美國非公民國民。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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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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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嘅國籍得失方法都係以習慣法,沿用英國嘅方式處理國籍事宜。《1790年歸化法令》係首條涉及國籍嘅條文,歸化美國嘅人僅限於自由白人;亦吸收咗普通法中嘅「有夫之婦」(英文:coverture),婦女會自動跟隨丈夫嘅國籍。美州原住民一直都被視為外國人,唔會透過本地出生成為美國人,除非歸化成美國人。

1868 –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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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年嘅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訂明:

所有出生或歸化於合眾國並受其管轄者,皆為合眾國及其居住州之公民。

當中嘅「並受其管轄者」成為爭議點,黃金德案嘅判決為呢一句奠定基礎,容許受美國法律管轄嘅人按出生地原則取得美國籍,包括非法入境者嘅子女。只有少數人俾呢項條款排除,例如外國外交代表嘅子女、受土著法律管轄嘅美州土著等。[1]

1900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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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喺美西戰爭嘅勝利獲得新領土,隨之而來嘅問題就係憲法賦予美國人嘅權利係咪適用於新領土居民。經過一系列喺1901年嘅島嶼案件,法庭引入「合併領土」嘅概念,裁決憲法嘅全部只係適用於合併領土,意味住菲律賓、波多黎各、關島等非合併領土唔會完全受到憲法保障,國會需要為非合併領土居民嘅國籍問題另行立法。之後國會視非合併領土居民為美國國民,但唔賦予公民身份,並且唔享有完全嘅公民權。同時間,非合併領土居民亦唔能夠好似外國人咁歸化成為公民,直至1906年國會立法容許非合併領土居民喺特定情況下成為公民。1917年起,國會陸逐立法自動賦予公民身份畀非合併領土居民,唯獨美屬薩摩亞至今仍然無相關法例。

自《1924年印第安人公民身份法令》生效起,美州原住民先可以按出生地原則獲得成為美國公民。

1940年,完整嘅國籍法首次被編入法典。《1940年國籍法令》首次列明婚生與非婚生子女以唔同方法取得國籍。[2]

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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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嘅美國國籍分為兩種:一係美國公民;二係美國非公民國民。目前嘅非公民國民主要係同美屬薩摩亞有連繫。

一般情況下,喺美國出生都會取得美國籍,除非係外國外交代表嘅子女。喺海外出生,而出生時父、母或父母為美國國民且喺美國居住過指定時間,就會取得美國籍。外國人成為永久居民滿五年後,可以透過歸化取得美國籍。非公民國民可以喺美國州份居住後申請歸化成公民。[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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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mdt14.S1.1.2 Citizenship Clause Doctrine". Library of Congress.{{cite web}}: CS1 maint: url-status (link)
  2. "Nationality Act of 1940" (PDF). 原著 (PDF)喺2016年3月31號歸檔. 喺2024年1月2號搵到.
  3.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cite web}}: CS1 maint: url-status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