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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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頒佈嘅鼓勵農業發展政策,亦都係王安石主持嘅新變法工作入面其中一項法令

北宋時期,因土地兼併同埋賦役不均,令到水利工程嚴重失修,農田好多荒廢,所以喺1067年宋神宗即位,同埋王安石執政之後,喺公元1069年(熙寧二年)頒布咗農田水利法,派專責管理。農田水利法嘅目的係鼓勵農民修建水利工程、開墾荒廢咗嘅土地,同埋多啲耕種嘅措施。

修建水利工程嘅材料由當地居民按戶分派。如果係靠民力起唔到嘅,工程費唔夠嘅可以問政府借,利息一分;如果單一負擔唔起,可以夾埋幾個州縣一齊負責。如果有官員或者平民提出到有利土地種植嘅方法,或者指出水利設施(例如堤堰)嘅問題同有效嘅改善方案,都可以論功封賞。

呢條法令喺頒佈之後嘅七年內,根據《宋會要輯稿》既記載,全個北宋興修水利工程達到17,093項,收益民田多達36,17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