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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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英文Separation of Powers),係指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唔俾佢哋集中喺單一機關入邊嘅設計。呢個名詞首先由啟蒙時期法國嘅哲學家孟德斯鳩提出,而咁嘅設計通常以三權分立而為人所知。

三權分立,即係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而且互相制衡嘅政權組織形式,係而家世界多數國家普遍用嘅一種政治制度。同渠相對立嘅政權組織形式係議行合一制。

學說史[編輯]

英國政治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喺十七世紀第一次提出「三權分立」。權力分離嘅形式包括行政司法立法,解決一尐喺政治制度可能出現嘅問題。爾個學說被廣泛認為係民主制度嘅有力保證。

分權嘅目的[編輯]

分權原意係要避免獨裁者產生或單一集團政治壟斷英國史學家艾頓勛爵嘅名言「權力等人腐化,絕對嘅權力絕對等人腐化」(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講明咗權力分立嘅重要性。

古代從皇帝到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嘅濫用,中國政治常出現後宮宦官亂政,正因皇權過大而被人利用作狐假虎威。

而家代表制議會,立法、運用稅款嘅權力通常掌握係代表人民意願嘅議會入面,司法權嘅獨立係為咗防止執法機構濫權,避免「快審快判快處決」等政治恐怖情況出現。

權力分立忌實行[編輯]

權力分立忌典型[編輯]

源於美國嘅總統制[編輯]

美國嘅立國者普遍毋信任政府。為咗保障公民自由同限制政府嘅權力,佢哋接納咗孟德斯鳩嘅諗法,係美國憲法入面清楚咁將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等佢哋相互制衡。嗰時,呢種憲制係前所未有嘅嶄新嘗試。到而今美國聯邦政府嘅三權分立,重係恁多民主政體入面至徹底嘅。而美國大部分嘅政府亦都有一樣嘅憲制架構。

三權分立常見嘅問題係點解決行政同埋立法機關之間嘅矛盾。其中一種方法就係議會制。係議會制下,行政機關嘅阿頭來自立法機關嘅多數派。行政立法並冇完全分離。而今一般認為,行得通同穩定嘅自由民主政制唔一定要徹底三權分立。事實上,除咗美國之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就用總統制嘅國家,佢哋好多第一次民主嘗試最尾都失敗。相反議會制成功嘅幾率反而比較高。

就算係實行三權分立嘅美國,點解決三個部門之間嘅矛盾仲係間中有阻滯。1929年大蕭條嗰時,羅斯福總統上台頒布一系列法令,並通過國會授權攞到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嘅大權。但係美國聯邦法院反而成日將尐法令駁返去。結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嘅票數,宣布羅斯福總統嘅《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同年一個失業工人試圖用《最低工資法》來攞工資補償嗰時,被控方律師就直接話爾個法案違反咗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未記出處或冇根據]。羅斯福總統為咗推行新政,係1936年3月6日進行咗「爐邊傾偈」,將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俾佢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嘅人數,間接將司法部門放向行政部門管轄之下。呢個就搞到全國激烈討論。後尾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嘅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資法》並無違憲。有人認為嗰時大法官係為咗保證三權分立嘅政治格局而縮沙。

睇埋[編輯]

參考[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