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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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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1]香港一種地稅,最初叫警捐,係香港政府香港境內地產徵收嘅稅,間接稅之一。除咗差餉,香港有啲物業須另交地租畀政府。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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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早喺1845年已經開始徵收差餉,《差餉條例》就係喺1888年制訂。香港政府第一年差餉收入係529英鎊,約2540港元[2]。早年維多利亞城嘅差餉,按屋租計算每100元租金收13.5元,山頂就每100元租金收8.75元,九龍同其他鄉村就收7元。響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差餉增加至每100元租金收17.5元。

「差餉」即係「差役的糧餉」,警察嘅薪水咁解。差餉嘅收入早期主要用嚟維持香港警隊所需,除此之外,差餉亦被用作其他公共服務,包括食水及街燈等開支。響市政局同新界區域市政局解散前,差餉收入亦畀兩局用作提供各種市政服務。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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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嘅徵收同估值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差餉嘅計算,係先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為每項物業計算應課差餉租值,應課差餉租值嘅定義,係估計物業響指定估價依據日期作出租用途時,可取得嘅合理年租金。應課差餉租值係參考同區類似物業響估價期間租金嘅市價,按照物業面積、位置、設施、質素及管理水平等進行調整而計算。假如樓價上升,租金會跟隨上升,應課差餉租值亦會隨之而上升。物業嘅應繳差餉就係以應課差餉租值乘以一個百分比嘅差餉徵收率計算(2006-2007的財政年度仍然是5%為差餉徵收率),再分四期繳交。

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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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所有地產物業,包括私人物業及公共房屋,都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評估差餉,但係響新界鄉村嘅村屋,同由新界原居民擁有嘅丁屋,則可獲豁免繳交差餉。自住物業嘅差餉由業主繳付,如果物業係出租,繳交差餉嘅責任就由雙方所訂嘅租約條款決定,一啲租約指定由租戶繳交,另一啲租約就可能響租金中「包差餉」,即係由業主繳交。繳納者如認為應課差餉租值比市價為高,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出反對。差餉每年分4季預繳,每季初,估價署會對物業發出徵收差餉通知書,差餉嘅最後繳交日期,就係每季嘅第一個月月底(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

差餉約佔政府總收入嘅5%。響2005年2006年財政年度,估價冊約有220萬項估價,單位總數約有283萬個。2005年至2006年度,差餉徵收率為5%,估價則以2004年10月1日嘅租值為依據。

差餉寬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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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曾經響2001年2002年嘅施政報告同2003年沙士爆發期間,寬免所有物業嘅差餉,以紓緩香港市民當時面對嘅經濟困境。2001年2002年寬免第一至第四季度嘅應繳差餉,以每戶HK$2,000為上限;2003年就寬免7月至9月季度嘅差餉,住宅物業寬免額上限為HK$1,250;非住宅物業上限則為HK$5,000;此外,響2007年嘅施政報告,寬免兩季所有物業嘅差餉。2007年寬免第二及第三季度(4月至9月)嘅應繳差餉,以每戶HK$5,000為上限。
此安排不適用於地租(如有)。

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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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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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差」指「差人
  2. 當時1英鎊可兑4.8港元。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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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差餉物業估價署《香港差餉税收歷史》
  •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差餉問與答

連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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