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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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通義霸道,係指當權者立法限制人民言行,規定只要跟著做,無得反對。同佢相反,人人自律愛守護係叫做良法(善法),係理想王道。
惡法特徵
[編輯]- 只有少數人意志。
- 只有少數人得益。
- 反歷史規律,局限生產力發展。
而家法律界流行一個問題,就係"惡法非法",定"惡法亦法"。結果出現兩大立場,自然法學派堅持"惡法非法",而分析法學派堅持"惡法亦法"。
例子
[編輯]香港惡法
[編輯]- 香港反共人士,長期指出人大修憲同香港特區政府、香港立法會建制派係香港惡法源頭!中共統治香港後打壓民主自由力量,用DQ手段否定民選議員資格,反對多數選民意願;唔準香港人搞公投,亦無可能由香港一方「合法[1]」提出或投票得唔得香港獨立。因為良法可以公投獨立,好似東南亞獨立運動、非洲獨立運動(由西方獨立出去建國),又有蘇格蘭獨立運動。
台灣惡法
[編輯]台灣一個西化民主主義主權國家入面又有班友會用惡法一詞。 [2]
大陸惡法
[編輯]反共法輪功報紙大紀元有個惡法專題,成日專係有好多針對大陸法律新聞。[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