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

出自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民族自決即係全世界任何民族無論大細,都有權自己決定自己歸屬邊個政府體制、執政政黨組織、政治環境同命運,唔需要受其他國家或者政權影響[1]。1945年聯合國討論人權公約嗰陣,所有代表都認為民族自決係所有人權嘅基礎[2]。至於民族自唔自決,主要根據1918年1月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十四點和平原則

起源[編輯]

一般認為民族自決係起源自18世紀受美國獨立革命法國大革命嘅影響,到20世紀初俄國列寧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倡而成為一個政治原則。第二次世界大戰聯合國喺1960年12月14號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憲章》1541(XV)號決議宣佈之中《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66年國際人權公約入面《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簡稱A公約),同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簡稱B公約),1970年《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等一系列文件,確立「民族自決權」喺而家國際法秩序嘅基石[3][4]

民族自決原則[編輯]

雖然理論上就話任何民族無論大細,都有喺政治上分離同成立獨立國家嘅權利,不過都唔等如話任何兩三個人喺地吓畫個圈就話自己係一個民族然後要求獨立做一個國家。民族自決都有一啲原則先成立,呢套原則係由前美國總統威爾遜喺1918年1月定出嚟,之後聯合國開會通過。

根據《聯合國憲章》同相關國際法文獻講,民族自決權即係話「畀外國奴役同殖民統治下,被壓迫嘅民族有自由決定自己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嘅權利」,理論上任何民族都有權享受民族自決權。但係喺一個已經獨立嘅國家入面,如果有一啲群體,只係屬於國家小部份,而且係一個國家組成嘅部份,咁樣話要民族自決通常都唔會得到支持[5]

民族自唔自決,最後都係要睇有無國際社會認同,一個民族就算合乎晒所有獨立嘅條件,但係國際社會冇其他國家承認都冇用,真係獨立要解決好多國際關係同政治爭議先係大問題,唔係講咁易。

民族自決例子[編輯]

美國[編輯]

以色列、巴勒斯坦[編輯]

北塞浦路斯[編輯]

科索沃[編輯]

台灣[編輯]

香港[編輯]

住民自決[編輯]

參考[編輯]

  1.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 1
  2. . 原著喺2008年2月5號歸檔. 喺2008年3月19號搵到.
  3. . 原著喺2021年3月8號歸檔. 喺2008年3月18號搵到.
  4. . 原著喺2008年3月5號歸檔. 喺2008年3月18號搵到.
  5. . 原著喺2007年9月22號歸檔. 喺2008年3月19號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