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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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英文: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俗稱「緊急法」,即香港法例第241章,係香港有關緊急狀態嘅法例,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香港進入咗「緊急情況」,就可以直接訂立合乎公眾利益嘅規例,而唔使經立法會審議。呢條條例係1922年海員大罷工之後訂立,主權移交後繼續適用。
2019年己亥逆權運動期間,香港特區政府首次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頒佈《禁止蒙面規例》,喺10月5號午夜開始生效。24名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同社民連梁國雄隨即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制定《禁蒙面法》無效及違憲,高等法院11月18號裁定,今次執行《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並唔符合《基本法》規定,《禁蒙面法》部分限制超乎合理所需,裁定違憲。但後尾港府部分理據上訴得直,《禁蒙面法》只係响非法集結或者非法遊行嗰陣先至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