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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清治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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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清治時期臺灣史嘅一個時期,由1683年(大明永曆三十七年、大清康熙廿二年)大清派施琅明鄭,直到1895年(大清光緒廿一年、日本明治廿八年)大清簽《馬關條約》割讓臺灣畀大日本帝國,總共212年。

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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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道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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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收咗台灣之後,設立咗臺廈道,同廈門共署,並同時隸屬當時嘅福建省係大清政區之一,地位喺之間,而總管廈門同臺灣嘅臺廈道道署設喺廈門。1684年(康熙廿三年),臺廈道轄下設一府三縣:新港溪(今鹽水溪)以北係諸羅縣,新港溪到二仁溪間係臺灣縣,二仁溪以南係鳳山縣

1723年(大清雍正元年),臺廈道改名叫臺灣道,下轄一府四縣一廳:喺諸羅縣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另設淡水同知兼巡北路。

1727年(雍正5年)臺灣道正式同廈門分離,並將道署移到臺南[1]。臺灣道設一府四縣二廳,包括新成立嘅澎湖廳

1731年(雍正9年),彰化縣嘅大甲溪以北正式歸淡水廳

1787年(乾隆52年)平定林爽文起義後,將諸羅縣改叫嘉義縣

1811年(嘉慶16年)增設噶瑪蘭廳

1875年(光緒元年),臺灣增設二府八縣四廳。新設立嘅臺北府下轄三縣一廳,即宜蘭縣淡水縣新竹縣基隆廳。臺灣府下轄五縣三廳,即彰化縣、嘉義縣、臺灣縣、鳳山縣恆春縣卑南廳、澎湖廳同埔里社廳

臺灣省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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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年(光緒11年)朝廷敕命臺灣建省,設二府八縣四廳。

1887年(光緒13年)臺灣至獨立設,因為同福建省仍有啲行政業務,因此官方正式名叫福建臺灣省,不過一般叫分治後嘅臺灣做臺灣省。臺灣建省後下設臺北府、臺灣府、臺南府三府,嗰時嘅「臺灣府」範圍大概係而家嘅臺灣中部地區。

臺灣省
臺北府 臺灣府(設喺臺南)
宜蘭縣 基隆廳 淡水縣 新竹縣 臺灣縣 嘉義縣 鳳山縣 彰化縣 澎湖廳 恆春縣 卑南廳 埔里社廳

1887年(光緒13年)臺灣先至正式建省,設三府十一縣三廳一直隸州:省城係原彰化縣橋仔圖(今臺中市),並喺省城所在地新設臺灣府臺灣縣,原臺灣府改叫臺南府,原臺灣縣改叫安平縣

臺灣省
臺北府 臺灣府(設喺臺中) 臺南府 臺東直隸州
宜蘭縣 基隆廳 淡水縣 新竹縣 臺灣縣 彰化縣 埔里社廳 苗栗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安平縣 鳳山縣 恆春縣 澎湖廳

1894年(光緒20年)臺北府增設南雅廳,臺灣形成三府十一縣四廳一直隸州。

臺灣省
臺北府 臺灣府 臺南府 臺東直隸州
宜蘭縣 基隆廳 淡水縣 新竹縣 南雅廳 臺灣縣 彰化縣 埔里社廳 苗栗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安平縣 鳳山縣 恆春縣 澎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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