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海外屬土公民護照

出自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英國海外屬土公民護照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 Passport)係英國政府簽發畀佢啲殖民地屬土居民嘅護照。

1981年英國國籍法[編輯]

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嘅規定,英國同佢嘅殖民地公民(英國國民)就分咗三類:

  • 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s)
佢哋有英國本土(包括海峽群島萌島等)居留權同有關嘅英國國民。
  • 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s)
佢哋英國嘅殖民地居留權同有關嘅英國國民。
  • 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
其他嘅英國國民。

以上人士之外重有其他英國國籍。好似晌1983年前已經出咗嘅非英國同埋其殖民地公民,例如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同受英國保護人士(British protected person),重有1985年後先有嘅英國國民(海外)身份。

2002年英國海外屬土法[編輯]

喺2002年2月26號起,英國屬土公民身份就轉咗名做英國海外屬土公民身份(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hip)。另外,根據呢條,除咗塞浦路斯英屬基地區嘅英國海外屬土公民之外,大部份英國海外屬土公民都可以用呢條例嘅第 4A 或第 5 章攞到英國公民身份。

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與香港[編輯]

香港喺英國管治嗰時,英國政府簽畀香港居民,係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當時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係冇英國居留權。一九八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英國,簽咗中英聯合聲明,訂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號起,英國唔再管治香港,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失效。香港政府就響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號宣佈,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會喺香港主權移交後失效,為咗解決護照問題,香港政府改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護照者,終身有效,但仔女無權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