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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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係負責選舉事務嘅政府機構。
功能
[編輯]獨立模式
[編輯]喺獨立模式之下,選舉委員會獨立於行政部門,並管理自己嘅預算。設有獨立選舉委員會嘅國家包括澳洲、加拿大、印度、約旦、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波蘭、羅馬尼亞、南非、斯里蘭卡、泰國、英國等。喺其中一啲國家/地區之中,選舉委員會嘅獨立性喺憲法上得到保障,例如《南非憲法》第190條。
分支模式
[編輯]分支機構模式喺選舉委員會通常稱為選舉分支機構,通常係憲法認可嘅獨立政府分支機構,佢哋嘅成員由行政或立法部門任命。設有選舉部門嘅國家包括玻利維亞、哥斯達黎加、巴拿馬、尼加拉瓜、委內瑞拉等。
混合模式
[編輯]混合模模式有一個獨立嘅董事會嚟決定政策,但係對於執行部門嚟講,實施通常係一件事,由獨立嘅董事會嚟進行唔同程度嘅監督。設有呢種模式嘅國家包括喀麥隆、法國、德國、日本、塞內加爾、西班牙等。
行政模式
[編輯]喺行政模式之中,選舉委員會由內閣大臣領導,係政府行政部門嘅一部分,可能包括地方政府機構,作為中央機構嘅代理人。設有呢種模式嘅國家/地區包括丹麥、新加坡、瑞典、瑞士、突尼斯等。喺美國,聯邦、州同地方辦事處嘅選舉由每個州政府嘅行政部門進行管理,例如佛羅里達州嘅選舉委員會。
司法模式
[編輯]喺司法模式之中,選舉委員會由特別的「選舉法院」密切監督並最終負責。設有呢種模式嘅國家包括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
一覽
[編輯]主權國家/地區 | 選舉機構 | 政治體制 |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 國旗/區旗 | 國徽/區徽 | 選舉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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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灣) | 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 | 半總統制立憲共和制 | 中華民國政府 | |||
香港 | 香港選舉管理委員會 | 特別行政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澳門 | 澳門選舉委員會 | 特別行政區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
馬來西亞 | 馬來西亞選舉委員會 | 議會制君主立憲 | 馬來西亞政府 | |||
俄羅斯 | 俄羅斯中央選舉委員會 | 聯邦制 | 俄羅斯聯邦政府 | |||
澳洲 | 澳洲選舉委員會 | 聯邦制君主立憲制 | 澳洲政府 | |||
美國 | 聯邦選舉委員會(美國) | 聯邦制總統制 | 美國政府 | |||
日本 | 選舉管理委員會(日本) | 君主立憲制 | 日本國政府 | |||
韓國 | 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韓國) | 總統制立憲共和制 | 大韓民國政府 | |||
南非 | 南非選舉委員會 | 議會制 | 南非政府 |
其他同名組織
[編輯]香港嘅選舉委員會雖然都叫「選舉委員會」,但同上述嘅職能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