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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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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行英文Cohong),係清朝中期喺廣州成立嘅壟斷對外貿易嘅組織,喺大概成百年嘅時間入邊,為大清帝國壟斷咗同西方間嘅主要生意。

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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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海關獨大嘅時代,由地方督撫、海關監督同行商共管外貿嘅體系入邊,公行係一個受海關監督控制下,擁有著貿易特權嘅組織,而形成咗「廣州制度」(一口通商)特色。公行行商係要代表大清政府,對喺中華領土入邊活動嘅外商,進行監督同管理[1],而公行亦係作為(大清帝國)喺外貿入邊抽剝巨額財源嘅工具。公行除咗同海關監督優先提供啲利益,廣州嘅官差同大清朝廷,亦透過公行間接咁獲取到利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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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行最早喺1720年成立,嗰陣時唔少嘅行商,為咗加強自身嘅地位,兼同「皇商」競爭,因而成立咗組織,最初嘅成員有十六名行商,佢哋自己訂落咗一套規則,有十三個條款,愛來指定啲價格同交易嘅程序,仲訂明咗新加入嘅成員必須俾一千兩銀嘅會資,先至俾佢入會。此外,所有公行嘅成員,交易度都要抽3%做「公所費」。

公行雖然係有民間自發嘅性質,但有著官府嘅背書支持,清廷官府係樂於有咁嘅組織,作為中間機構同外商打交道,仲代埋官府徵收啲關稅。有咗官府嘅支持,公行就壟斷埋貿易,而多次引起其他商人同外商嘅反對,第一次建立嘅公行好快就喺1721年解散咗。但到咗1760年公行有恢復返,直至1771年再俾人解散,跟著喺1782年又出返來,一直做到大清喺鴉片戰爭打敗仗後簽訂《南京條約》(1842年)先至俾廢除。

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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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年公行行規:[3]

  1. 華夷商民,同屬食毛踐土,應一體仰戴皇仁,誓圖報稱。
  2. 為使公私利益界劃清楚起見,爰立行規,共相遵守。
  3. 華夷商民一視同仁,倘夷商買賤賣貴,則行商必致虧折,且恐發生魚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應與夷商相聚一堂,茼議價,其有單獨行為者應受處罰。
  4. 他處或他省商人來省與夷商交易時,本行應與之協訂貨價,俾得賣價公道;有自行訂定貨價或暗中購入貨物者罰。
  5. 貨價既經協議妥貼之後,貨物應力求道地,有以劣貨欺瞞夷商者應受處罰。
  6. 為防止私販起見,凡落貨夷船時均須填冊;有故意規避或手續不清者應受懲罰。
  7. 手工業品如扇、漆器、刺繡、圖畫之類,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經營販賣之。
  8. 瓷器有待特別鑒定者,任何人得自行販賣,但賣者無論嬴虧,均須以賣價百分之三十納交本行。
  9. 綠茶淨量應從實呈報,違者處罰。
  10. 自夷船卸貨及締訂裝貨合同時,均須筅期交款,以後並須將餘款交清,違者處罰。
  11. 夷船欲專擇某商交易時,該商得承受此船貨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須歸本行同仁攤分之;有獨攬全船之貨物者處罰。
  12. 行商中對於公行負責最重及擔任經費最大者,許其在外洋貿易佔一全股,次者佔半股,其餘則佔一股之四分之一。
  13. 頭等行,即佔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六;新入公行者,應納銀一千兩作為公共開支經費,並列入三等行內。

睇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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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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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十三行行商与清政府的“夷务” 徐素琴 中華文史網
  2.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 第一、二卷 [美]马士(H.B.Morse) 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1
  3. 楊黎光 (2019-09-27),商:承載近代中國轉型之重,香港中和出版,頁 139–140,ISBN 978-988-8570-28-7
  • 徐中約著,計秋楓、朱歷葆譯《中國近代史》(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