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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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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拼hoeng1)係中華民國台灣)最基層嘅地方行政區劃,地位同縣轄市相當。1999年1月25號中華民國政府公佈《地方制度法》後,設鄉法源來自呢個法嘅第三條嘅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復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鄉在官方嘅英文翻譯名稱係「Township」,同鎮相同。

目前嘅《地方制度法》並冇詳細規定鄉嘅設置標準,一般嚟講,全部沿襲1999年嘅舊有標準,不過如果有合併嘅事宜,都要依法重新區劃。另外一般嚟講,沿襲舊制亦都係鄉劃分嘅地界同埋準則參酌因素之一。例如臺灣日據時期支廳清治時期巡檢,甚至鄭氏王朝屯田

鄉又可以再分成「普通鄉」同「原住民鄉」,以漢人居住為主嘅鄉即普通鄉,而以原住民族居住為主嘅則係原住民鄉。目前台灣人口最多嘅鄉為桃園縣蘆竹鄉,人口達到13.4萬人,可望喺近年內改制為縣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