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選舉
普及選舉,減筆普選,係公民權利一種,指選舉普及而平等。普及嘅意思,係指一地之內成年公民,唔理佢個性別、年紀、種族、信仰同社會狀況點樣(通常唔包括未擁有國籍嘅非公民以及特定人士),都有同等權利去參選同投票。
各國普選制
[編輯]根據瑞典一個國際組織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International IDEA)紀錄同研究,至2007年,全球已有185個國家嘅人民可投票選舉國會(包括埃及、印度、南非等)[1],但部份君主立憲制嘅國家包括好多中東國家國王或宗教領袖作為國家元首可推翻國會決議,國會並無實權,有108個國家嘅人民可投票選舉最高領導人(總統或總理)[2],如埃及1980年代後穆巴拉克曾五度當選總統,選舉過程有嚴重弊端,前四次選舉都無反對黨候選人,實際上等於獨裁統治。
普選權始祖國家已不可考。紐西蘭、芬蘭、瑞典同挪威同其他部份國家都有資格主張本國係最先實現完全平等嘅民主選舉嘅國家(指最先允許女性擁有投票權利嘅國家,儘管存在限制)。部份國家或州喺不同時期授予同取消過公民普選權。
按年代先後排刑:
國家/地區 | 年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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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 1965年 | 1920年實現女性普選權。1924年實現印第安人普選權。但除有財產要求外,並剝奪已婚女性普選權。1964年,憲法第24修正案廢除投票稅(poll tax)。1965年《投票權法案》(Voting Rights Act)通過,喺聯邦選舉中實現普選。 | |
紐西蘭 | 1893年 | 第一個有公民普選權嘅國家,雖然有某啲不平等要求同毛利人無投票權。 | |
澳洲南澳洲 | 1962年 | 1850年代基本實現男性普選權。1894年開始女性普選權,首先允許女性作為候選人,但仍然未授予澳洲原住民普選權。呢個選舉系統沒有適用於所有澳洲嘅州。 | |
澳洲西澳洲 | 1962年 | 第二個澳洲嘅州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選權,1902年新南威爾士,1903年塔斯曼尼亞,1905年昆士蘭同1908年維多利亞省都先後跟隨。 | |
澳洲 | 1962年 | 第一次所有公民在喺澳洲聯邦級別選舉中投票;1962年,所有澳洲原住民獲得普選權。 | |
芬蘭 | 1906年 | 首先允許女性作為候選人。1917年芬蘭正式獨立,授予所有公民普選權。 | |
瑞典 | 1909年 | 1909年授予男性普遍參政普選權;1921年,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選權。 | |
挪威 | 1913年 | ||
加拿大 | 1960年 | 魁北克省制定女性嘅參政普選權;1960年,所有印第安人正式獲普選權。 | |
愛沙尼亞 | 1918年 | ||
愛爾蘭共和國 | 1918年 | ||
奧地利 | 1918年 | ||
捷克斯洛伐克 | 1918年 | ||
德國 | 1919年 | 1935年-1945年期間喺紐倫堡法律嘅命令下取消。喺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佔領嘅國家都同樣被取消。 | |
匈牙利 | 1918年 | ||
波蘭 | 1919年 | ||
盧森堡 | 1919年 | ||
荷蘭 | 1919年 | ||
美國 | 1920年 | 白人女性喺1920年享有投票權。但直到1965年投票權法案喺美國國會獲得通過,於喺美國南部嘅非裔美國人至擁有平等嘅投票權。 | |
立陶宛 | 1922年 | 1990年脫離蘇聯獨立。 | |
羅馬尼亞 | 1923年 | ||
英國 | 1928年 | 只係30歲以上嘅女性享有平等嘅投票權,其後年齡逐步降低。1969年18歲以上嘅英國國民享有平等嘅投票權。 | |
英國( 北愛爾蘭) | 1968年 | ||
斯里蘭卡 | 1931年 | 1949年斯里蘭卡剝奪泰米爾人普選權。 | |
西班牙 | 1931年 | 1931年23歲以上男性有普選權,1933年23歲或以上所有公民有普選權。但喺佛朗哥獨裁統治時代(1936年-1977年)期間被取消,1977年恢復舉行國會選舉。 | |
土耳其 | 1934年 | ||
意大利 | 1945年 | ||
日本 | 1945年 | 1926年成年男性有普選權。 | |
中華民國 | 1947年 | 1948年行憲並舉行間接選舉,國民大會及立法院於1992年首次全面改選,1993-1994年全面舉辦地方選舉,至1996年舉行首次總統選舉,進行完全直選。 | |
法國 | 1944年 | 1792年制定普遍男性普選權;喺公民投票使用。1875年共同國憲法通過行使普選權,國民議會由民主選舉選出。1944年戴高樂政府喺阿爾及利亞宣布女性擁有投票權。第五共和成立後,1965年首次舉行直接嘅總統選舉,完全達至普選。 | |
以色列 | 1948年 | 1949年舉行首次國會選舉。 | |
比利時 | 1948年 | ||
印度 | 1950年 | 1951年舉辦獨立後首次國會選舉。 | |
阿根廷 | 1951年 | 1983年軍政府統治結束後恢復民主政治。 | |
希臘 | 1952年 | 1864年,男性有普選權;1930年,女性被允許喺地方選舉投票。 | |
馬來西亞 | 1955年 | 1959年舉行獨立後嘅首次選舉。 | |
哥倫比亞 | 1956年 | ||
瑞士 | 1971年/1990年 | 1971年聯邦級別選舉,女性有普選權;但直到1990年女性至獲得州級別選舉嘅普選權。 | |
葡萄牙 | 1976年 | 1976年軍政府統治結束後恢復民主政治。 | |
列支敦士登 | 1984年 | ||
巴西 | 1988年 | 1988年給予文盲普選權。 | |
南非 | 1994年 | 自1930年起,白人女性有普選權。1948-1994年間,非白人冇普選權。1994年舉行首次不分種族嘅普選。 | |
大韓民國 | 1948年 | 自1987年恢復總統選舉,1995年恢復地方自治選舉。 | |
科威特 | 2005年 | 2005年始有限選舉權。到2010年容許女性投票。 |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2006年-2010年 | 2006年開始有限選舉權。到2010年擴大範圍。 | |
卡塔爾 | 2007年 | 地方選舉喺2000年開始。 | |
不丹 | 2008年 | 2008年3月24日實行歷史上第一次選舉[3]。 |
女性嘅普選權
[編輯]1776年,新澤西授予女性普選權,資產資格同男性一樣(詞語「居民」代替「男人」),但後來喺1807年被廢止。1838年,皮特凱恩群島授予有限嘅女性普選權。19世紀後期,世界有一半國家同地區授予有限嘅女性參政普選權,1861年,從澳洲南澳洲開始,係第一個無限制女性投票權嘅地方,但女性最初未被允許參加競選。
第一個授予女性參政權嘅國家係紐西蘭,喺1893年嘅大選開始前幾個禮拜,成年女性嘅參政權法案被通過。1894年,澳洲南澳洲係第一個授予普遍女性公民投票權並允許佢哋競選國會議席。
1919年,美國憲法第十九修正案獲美國國會通過,成年女性喺1920年獲得平等嘅投票權。
1931年,西班牙第二共同國允許女性有參政權,當年共有三名女性喺選舉中當選。喺一次擴大女性政治權利在現行選舉嘅辯論中,激進女性主義同社會主義者肯特認為,西班牙女性並未準備好投票,佢哋會被天主教會影響,去投票支持右翼保守派候選人。然而Clara Campoamor以女權不被注意嘅定位辯護,最後佢嘅論點佔咗上風。喺1933年嘅選舉中,所有23歲或以上嘅公民都獲得普選權嘅政治權利。但最後Campoamor同肯特都失去佢哋嘅議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