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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灣整治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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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灣(讀「環」)整治計劃(英文:Nam Van Development Company, Ltd.),簡稱南灣發展,成立於1991年,股東為何鴻燊、前澳門特首何厚鏵(當選後已退出)、澳門商人蕭德雄吳立勝、史鐵生、律師華年達等人,也有中資和葡資公司代表[1][2]

南灣湖工程費用是澳門最大的發展工程,由中國澳門地區、葡國及中國內地資金組成的財團南灣發展有限公司,耗資達110億葡幣(14億美元),在澳門南灣發展一個劃時代的工程項目名為「南灣湖」。整項工程分三期進行,完成後將提供豪華酒店、辦公大樓及住宅樓宇等大型建築設施,並附設地下停車場。「南灣湖」總面積達130公頃,包括兩個人二湖,令澳門半島的總面積亦增加了兩成,填海工程所用的沙泥更達六百萬噸。工程劃分為五個區域,共提供四十六個發展地段,其中十五個地段的支配權屬政府[1][2]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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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澳葡政府提出南灣整治計劃,但係當時攞唔到支持[1][2]

1980年代尾,重新提出「玫瑰園計劃」,將原來最靚嘅南灣填海造地成新發展區,重分別圍出兩個人工湖南灣湖西灣湖[1][2]

1991年,澳門總督文禮治透過第69/91/M號訓令,核准《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訓令嘅法律地位就類似而家嘅行政法規(因為澳葡政府係行雙立法制),就等同呢區嘅法定城市規劃。「玫瑰園計劃」涉及面積去到一百七十五公頃,其中八十公頃係兩個人工湖,其餘土地都用來做商住混合樓、停車場、旅遊同文化休憩設施。由於當年澳葡政府財政緊絀,填海工程由承批公司出錢嚟整,搞掂之後再批返部分土地使用權,但同樣要向政府申請批租地同畀溢價金[1][2]

1991年,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總經理何鴻燊牽頭,同中資、葡資合組「南灣發展有限公司」攞到呢個大型基建合同,總投資一百三十億葡幣左右。填海工程搞掂之後,政府擁有百分之十五嘅地,當局又應承以四十三億批出一百二十六公頃土地(包括湖面、廿公頃商住用地)。但係之前中方一直認為批地溢價金過低,有賤價批地嘅成份,要求提高地價,但係葡方冇理會[1][2]

1992年7月,澳葡政府最終響動工禮前兩日刊登《澳門政府公報》,試圖先斬後奏,搞到中方好嬲導致「南灣批地風波」出嚟。事後中方發表強硬聲明,話澳葡政府響土地小組達成協議之前作出批地承諾,唔符合《中葡聯合聲明》嘅規定,所以中方唔會承認。同時話溢價金遠遠低於市價,嚴重損害咗未來特區政府同澳門居民嘅利益,對此中方深表遺憾[1][2]

1992年7月8號,動工典上中方官員全部拒絕出席以示抵制[1][2]

1992年底,經過多個月嘅拉鋸,南灣發展公司最終同意向政府交還百分之嘅廿五地段,按新溢價金標準嚟畀三十億葡幣地價[1][2]

1993年,經幾波折,工程預算已經升到一百九十億[1][2]

1990年代,工程完成之後,政府將填海所得土地部份批租畀南灣發展有限公司,政府保有其中九幅(C2、C7、C13、C14、C15、C16、D1、D3、D4)。1999年12月20號主權移交之前,政府將D1批畀澳娛旅遊塔,將C13起新嘅立法會大樓、C14用來起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大樓[1][2]

2001年,澳門主權移交之後,特區政府以C7地段同力創建築置業公司交換鄭家大屋業權[1][2]

2001年後,南灣發展公司逐步將十三幅土地轉移到旗下多間以「X景灣」開頭嘅建築置業公司,呢啲分公司嘅領導層同母公司完全一樣,相信係方便日後將土地轉賣[1][2]

2007年,南灣發展公司將C12地段轉賣畀嘉里建設,將D2地段轉賣畀信德集團,將C9地段大部份業權轉賣畀仲量聯行子公司領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1][2]

2009年,南灣發展公司將C7嘅土地業權嘅百分之七十五,以九億轉賣畀中國星主席向華強,集團同時擁蘭桂芳酒店同隔離一幅住宅地皮[1][2]

2013年,特區政府宣佈C2用來起初級法院大樓,剩返C15、C16、D3、D4四幅地未用,而政府一直冇公開有關土地用途,亦冇宣示政府擁有呢四幅南灣湖土地嘅訊息[1][2]

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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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個南灣海灣重整計劃分咗五區[1][2]

A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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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塊土地地段(A1至A12),共536,829平方呎,用作發展住宅、酒店、商店及寫字樓; 位於亞馬喇前地至南灣大馬路對開,共12塊土地地段(A1至A12),共536,829平方呎,主要用作發展住宅、酒店、商店及寫字樓;透過刊登於1994年7月27日《澳門政府公報》第30期的第89/SATOP/94號批示至第99/SATOP/94號批示,以及刊登於1996年1月17日《澳門政府公報》第3期的第8/SATOP/96號批示,確定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1993年5月28日提交的申請,將A區第一號地段至第十二號地段的租賃權利轉移。及後,地段上的項目逐一建成[1][2]

B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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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塊土地地段(B1至B12),共767,250平方呎,用作發展住宅、酒店、商店及寫字樓,設有大型休憩公園[1][2]

於1993年4月26日,曾透過第57/SATOP/93號批示,將B區的6個地段(B/b、B/f、B/g、B/i、B/j及B/l的地段)以租賃形式批給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2]

於2000年9月6日,透過刊登《澳門政府公報》第36期的第68/2000號至第71/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確定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1993年8月31日提交的申請,將B區的B/b、B/f、B/g及B/l地段的租賃權利轉移[1][2]

然而,於上指批示刊登不久後,基於賭權開放,政府希望將B區讓給獲批賭牌的博彩公司(例如“永利”、 “美高梅”等),經多次協商後,於2002年11月29日,承批人最後將上指B區的B/b、B/f、B/g及B/l全部地段放棄,惟有關批示(第33/2004號至第36/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僅於2004年4月14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第15期[1][2]

C區&D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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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區共17塊土地地段(C1至 C17),共590,004平方呎,用作發展住宅、酒店、政府建設、商店及寫字樓;D區共五塊土地(D1至D5)共355,103平方呎,用作發展住宅、酒店、商店及寫字樓。經常合稱為C、D區[1][2]

由立法會至西湖灣一帶,據當時資料顯示,為著能夠將已完成的區域加快發展、使土地利用後能被使用及轉為確定批給,並配合當時的融資市場,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1994年10月12日向澳門政府提出申請,將C區獲批給的地段,分別轉讓給不同的公司。僅於2001年,透過第80/2001號至第90/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刊登於2001年9月12日《澳門政府公報》第37期),才確定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1][2]

2010年7月份,政府曾舉辦“南灣C、D區作概念性規劃徵集活動”,並收集了19份概念設計方案。於2011年, 時任工務局城市規劃廳廳長劉榕更指出,"預計今年內可公佈新方案",然而,政府從未將最終規劃方案公佈,使承批人無法利用土地[1][2]

E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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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A、B兩部分,共27,878平方米,用作建設大道及大型停車場服務[1][2]

主要是擴闊南灣大馬路及用作湖濱休憩空間,分為A、B兩部分,共27,878平方米,用作建設大道及大型停車場服務。該區填海及土地利用已完成,並並透過第37/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刊登於2002年5月22日《澳門政府公報》第21期),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何鴻燊博士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及區華利前地,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商業及停車場(政府總部多層停車場)用途的第一座建築物及作公眾停車場(南灣多層停車場)用途的第二座建築物的所有權均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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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繁體中文)玫瑰園計劃從頭說起,論盡媒體,響2015年9月15號搵到。
  2.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繁體中文)「南灣批地又起風波」《澳門研究》,正報,響2014年1月14號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