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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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而家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同《地方制度法》嚟規範政區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層級,一級政區係省、直轄市;二級政區係縣、市;三級政區係鄉、鎮、縣轄市(僅限臺灣省)、區;四級政區係村、里;五級政區就係鄰[1]。
依照1999年制定嘅《地方制度法》規定,一、二、三級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政區就係附屬於上級政區嘅編組單位,冇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嘅政區(公法人)叫做「地方自治團體」[2],而家包括直轄市、縣、市同鄉、鎮、縣轄市。省原本係地方自治團體,喺《地方制度法》施行後被剔除,成為冇公法人身分嘅政區單位;縣同市嘅地方自治原受省政府監督同指揮,改係實務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直接負責,但喺部分法律同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上全稱依然係用「○○省○○縣(市)」。此外,行政院為咗便於地方民眾接洽中央業務,增設幾個「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由各部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嘅功能。由於直轄市、縣、市係最主要嘅政區同基層政權單位,因而成日合稱「縣市」。
參考
[編輯]- ↑ 中華民國國情簡介 - 政府組織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12-05-14.
-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何謂「公法人」? Archive.is嘅歸檔,歸檔日期201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