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去內容

古埃及

出自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卡夫拉金字塔第四王朝)同埋吉薩獅身人面像(大約公元前2500年或者更早)

古埃及粵拼gu2 oi1 kap6)係源遠流長嘅文明。佢位處非洲東北,由尼羅河中游向下游發展,歷時超過三千五百年。佢哋國力時有盛衰,強嘅時候可以伸到東面沙漠、西奈半島紅海沿岸、地中海東岸嘅亞洲地方,同埋西邊沙漠綠洲;最高峰係大約公元前2000年時期嘅新王國

朝代

[編輯]

托勒密王國時代嘅曼涅托用希臘文寫咗《埃及史》,將古埃及歷史分做30個王朝,由第一王朝到第三十王朝。佢劃分嘅30個朝代到依家都仲採用緊,而第三十一同之後嘅王朝就由後人加落去。

語言

[編輯]

Template:主條目

歷史發展

[編輯]

Template:象形文字

古埃及語係北部非洲-亞細亞語系嘅一種語言,同柏柏爾語閃族語系有密切關係。[1]佢係有最長歷史記錄嘅語言,由公元前3200年開始一直用到中世紀,作為書面語同埋口語嘅時間都係最長。古埃及語分兩個主要階段:「早期埃及語」包括古埃及語中埃及語(經典埃及語),同埋「晚期埃及語」包括新埃及語後期埃及語科普特語[2]雖然科普特語之前嘅書寫唔顯示方言差異,但古埃及語好可能有幾種區域方言,主要集中喺孟斐斯同後來嘅底比斯附近。[3]

由早期埃及語過渡到晚期埃及語有好多創新,例如由綜合語特徵轉向更多分析語特徵,經歷語法化過程,仲有發展唔同書寫系統嚟寫呢種語言。晚期埃及語發展出定冠詞同不定冠詞嘅前綴,取代之前嘅後綴屈折標記,仲由原來嘅動詞-主語-賓語句法結構轉變成主語-動詞-賓語結構。[4]古埃及語嘅書寫系統,即係本土嘅象形文字後期埃及文字,最後讓路俾更加表音嘅科普特字母。古埃及語嘅最後階段——科普特語,而家仲喺亞歷山大科普特東正教會嘅禮拜儀式度使用,而家嘅埃及阿拉伯語都仲保留住佢嘅痕跡。[5]

發音同文法

[編輯]

古埃及語有25個輔音音位,同其他非洲-亞細亞語系嘅語言差唔多。包括特色輔音咽音emphatic,仲有清音同濁音、清擦音同清濁塞擦音。有三個長元音同三個短元音,到咗後期帝國擴展到九個。[6]古埃及語嘅基本詞,好似閃米特語同柏柏爾語咁,係由三個或兩個輔音組成嘅詞根,可以加上詞綴嚟表示文法範疇。有限動詞對應人稱標記形式,喺早期埃及語形成11個變位形式。以S--M 呢三個輔音為例,係「聽」呢個詞嘅語義核心;佢嘅基本變位係 sm=f,即係「佢聽」。大多數情況下,如果主語係名詞,句子就會用非限定動詞開頭:sḏm ḥmt,即係「女人聽」。[7]

形容詞係由名詞衍生出嚟嘅,呢個過程埃及學家叫做「nisba形式」,因為同阿拉伯語嘅相似。[8]喺動詞同形容詞謂語句中,典型嘅語序係Template:Mida,而喺名詞短語或後置詞短語做謂語嘅句子中,語序係Template:Mida[9]如果係長嘅名詞短語,可以放喺句首做主題,後面跟住一個共指代詞。[10]中埃及語嘅否定通常係喺動詞或名詞短語前面加個「n」粒子,或者用「nn」嚟否定副詞或形容詞謂語嘅句子。重音落喺開音節(CV)或閉音節(CVC)嘅倒數第一或第二音節。[11]

書寫系統

[編輯]

Template:主條目

羅塞塔石碑俾語言學家開始解讀象形文字嘅過程[12]

埃及象形文字嘅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200年,由大約500個符號組成。一個象形文字可以代表一個詞、一個音素或者一個無聲嘅限定符;同一個符號喺唔同語境可以有唔同用途。象形文字係一種正式嘅書寫系統,用喺石碑同墓葬度,可以做到好似藝術品咁精細。喺日常書寫中,文士用一種叫做「僧侶體」嘅草書,快捷簡單啲。正式嘅象形文字可以由上至下或者由右至左閱讀(不過通常係由右至左),但僧侶體一定係由右至左,通常喺橫行書寫。後來有一種新嘅書寫形式叫做「後期埃及文字」,成為最流行嘅書寫風格,呢種書寫形式同正式嘅象形文字一齊出現喺羅塞塔石碑嘅希臘文本旁邊。

到咗大概1世紀,本土嘅後期埃及文字讓位俾科普特字母,即係加入咗後期埃及文字符號嘅希臘字母。雖然正式嘅象形文字一直用到4世紀作為禮儀用途,但到最後淨係得幾個祭司仲識得讀。隨住傳統宗教秩序嘅瓦解,象形文字嘅知識都失傳埋。最早嘅解讀嘗試可以追溯到埃及嘅拜占庭[13]伊斯蘭時期,[14]但直到1822年,喺發現羅塞塔石碑之後,經過托馬斯·楊讓-弗朗索瓦·商波良多年研究,先至將象形文字解讀得七七八八。[15]

艾德溫·史密斯紙草書描述解剖學同醫療,用僧侶體寫成

文學

[編輯]

Template:主條目

最早嘅書寫同皇室統治有關,見於皇家墓葬嘅物品標籤。起初係文士嘅專業,佢哋喺「生命之家」機構度工作。後來包括辦公室、圖書館(叫做「書之家」)、實驗室同天文台。[16]一啲最著名嘅古埃及文學作品,好似金字塔經文棺材文字,都係用經典埃及語寫嘅,呢種語言一直用到大約公元前1300年。新埃及語由新王國時期開始講,見於拉美西斯時期嘅行政文件、浪漫詩歌同故事,喺後期埃及文字同科普特文本都有。喺呢段時期,書寫傳統發展成墓葬自傳,例如哈爾胡夫烏尼嘅自傳。「教訓文學」(sebayt)呢種文體發展出嚟,用嚟傳達著名貴族嘅教導同指引;伊普韋爾紙草書係一首描述自然災害同社會動盪嘅哀歌,就係一個有名例子。

中埃及語寫成嘅西奴赫傳可能係古埃及文學嘅經典之作。[17]同一時期寫成嘅仲有西卡爾紙草書,係一系列由胡夫啲仔講俾佢聽嘅故事,講述祭司做嘅神奇事蹟。[18]到咗新王國末期,本土語言越嚟越多用嚟寫啲流行作品,好似《溫納蒙歷險記》同《阿尼教訓》。前者講述一個貴族去黎巴嫩買香柏木嘅時候俾人打劫,之後佢努力返回埃及嘅故事。由大約公元前700年開始,故事同教訓文學,例如好受歡迎嘅《翁卡謝雄奇教訓》,同埋個人同商業文件,都係用後期埃及文字同語言寫嘅。希臘-羅馬時期寫嘅好多後期埃及文字故事都以過去嘅歷史時代做背景,當時埃及仲係獨立國家,由偉大法老好似拉美西斯二世統治。[19]

建築
建築

政府同經濟

[編輯]

行政同貿易

[編輯]

法老係活生生嘅神,佢做埋最高祭司,係國家嘅絕對統治者。至少理論上,佢控制晒成個國家同所有資源。所有法律都由法老制定,因為古埃及冇成文法典。法老仲係最高軍事統帥,靠一班官員幫佢管理國家。管理行政嘅係佢個副手宰相。宰相代表法老,控制住一班有權有勢嘅官員書記,負責協調土地測量、財政、建築工程、法律制度同檔案管理。[20] 地方上,國家分成42個行政區,叫做諾姆(下埃及20個,上埃及22個),每區都有個諾姆長官管理,要向宰相負責,確保區內嘅農業生產同稅收。寺廟係經濟嘅支柱。佢哋除咗係宗教場所之外,仲負責收集同儲存國家嘅財富,用一個糧倉同庫房系統嚟管理,由宰相嘅手下同督察分派糧食同物資畀人民。[21] 國家機器嘅三大支柱(書記、貴族同祭司)都係法老嘅臣民,佢哋根據對國家嘅貢獻得到經濟獎勵、特權、地位、土地、職位等等。

大部分經濟都係中央集權管理,控制得好嚴格。雖然古埃及人喺晚期之前都冇用過鑄幣,但佢哋用一種交換系統,[22] 用標準嘅糧食袋同德本(大約91克銅或銀)做通用單位。[23] 稅係根據每個人嘅工作或產量嚟收。農民交農產品,工匠交手工製品,漁夫同獵人都係咁。工人畀糧食做工資;普通工人一個月可以攞5袋穀物(250公斤),管工可以攞7袋(350公斤)。全國嘅價格都係固定嘅,寫喺價目表度方便做生意;譬如話,一件衫要5個銅德本,一頭牛要140個。[23] 穀物可以同其他貨品交換,都係根據固定價格表。[23] 去到-5世紀,埃及先由外國引入硬幣。一開始,硬幣淨係當做標準嘅貴金屬,唔係真正嘅錢。但係之後幾個世紀,國際商人就開始信任鑄幣。[24]

Template:埃及諾姆斯

法老通常會戴住王權同權力嘅標誌

社會地位

[編輯]

埃及社會嘅階級分得好清楚,社會地位會明目張膽咁表現出嚟。農民係人口最多嗰班,但佢哋嘅農產品會畀國家、寺廟或者擁有土地嘅貴族家族拎走。[25] 喺尼羅河水漲冇辦法耕種嘅季節,農民要做勞役,即係要去礦場或者採石場做一段時間嘅義務勞動,特別係要做灌溉工程同建造豪華墳墓同寺廟(睇主條目: 古埃及建築)。[26] 獵人同漁夫就要交一部分喺河、運河同沙漠捕獲嘅動物。藝術家同工匠嘅地位高過農民,但都要受國家控制,喺同寺廟有關嘅工場做嘢,直接由國庫出糧。書記同官員就係古埃及嘅上流社會,叫做「白裙階級」,因為佢哋著漂白咗嘅亞麻布裙,係身份嘅標誌。[27] 上流社會會喺藝術同文學度大力彰顯自己嘅社會地位。貴族之下係受過特別教育嘅祭司、醫生同工程師。古埃及都有奴隸制度,但係唔知幾普遍。[28]

古埃及人認為男女,包括所有社會階層(奴隸除外),喺法律面前都係平等。就算係最底層嘅農民都有權向宰相同佢嘅朝廷申訴。男女都有權擁有同賣財產、簽合約、結婚離婚、繼承遺產,同喺法庭打官司。已婚夫婦可以共同擁有財產,仲可以簽婚前協議嚟保護自己唔畀離婚影響,協議入面會寫明如果婚姻完結,丈夫對妻子同仔女有咩經濟責任。同古希臘、古羅馬,甚至好多現代國家比較,古埃及嘅女性有更多自主權同成功機會。好似哈特謝普蘇特同克麗奧佩特拉呢啲女人都做到法老,仲有啲女人做阿蒙神嘅妻子都好有權力。雖然有咁多自由,古埃及女性都冇參與政府管理,淨係喺廟宇做啲次要職位,而且可能冇男人咁多教育機會。

書記係受過良好教育嘅精英。佢哋負責評估稅收、處理文件同管理行政

法律制度

[編輯]

法律制度嘅頭頭係法老,佢要負責制定法律、執行公義、維持法律同秩序,呢個概念古埃及人叫做瑪亞特[20] 雖然而家冇搵到古埃及嘅法律條文,但係法庭文件顯示,埃及法律係建基於對啱同錯嘅常識理解,強調達成協議同解決衝突,而唔係死板板跟住一大堆複雜嘅法規。[29] 喺新王國時期,當地嘅長老議會(叫做kenbet)負責審理小額索償同小爭議。[20] 大件事好似謀殺案、大宗土地交易同盜墓就由大kenbet審理,由宰相或者法老主持。原告同被告通常都係自己上庭,要發誓講真話。有時國家會同時做檢控官同法官,仲可以打被告逼佢認罪同講出同黨嘅名。無論案件大定細,法庭書記都會記低投訴、證供同判決,以備將來參考。[30]

小案嘅懲罰包括罰錢、體罰、毀容,要睇犯罪有幾嚴重。大案好似謀殺或者盜墓就會被處死,方法有斬頭、窒息或者釘十字架。有時連犯人嘅家人都會被罰。[20] 去到新王國初期,神諭喺法律制度入面扮演重要角色,審理民事同刑事案件。做法係問神一條「係」或者「唔係」嘅問題,睇一件事係真定假。神像由幾個祭司抬住,如果向前行就係「係」,向後行就係「唔係」,又或者指向寫咗答案嘅紙莎草紙或者陶片[31]

農業

[編輯]
墓室浮雕畫住啲工人喺監工指揮下耕田、收割同打穀

幾個有利嘅地理特徵幫古埃及文化成功,最重要嘅就係尼羅河每年氾濫帶嚟嘅肥沃土壤。咁古埃及人就可以種出大量糧食,等人民有更多時間同資源去搞文化、科技同藝術。喺古埃及,土地管理好緊要,因為稅係根據每個人有幾多土地嚟計。[32]

埃及嘅農業要配合尼羅河嘅水文周期。埃及人搞咗個太陽曆預測河水泛濫,仲將一年分成三季:Akhet(水漲季)、Peret(種植季)同Shemu(收成季)。水漲季由六月到九月,喺河床留低一層豐富礦物質嘅泥,好適合種植。水退咗之後就到種植季,由十月到二月。農民會犁田同播種,用堤壩同運河灌溉。埃及好少落雨,所以農民要靠尼羅河嚟灌溉農作物。[33] 三月到五月係收成季,農民用木造或者蘆葦做嘅鐮刀收割,跟住用打穀機將穀粒同穀秆分開。再用簸箕除去穀殼,最後將穀粒磨成麵粉,或者發酵做啤酒,又或者儲起嚟以後用。[34]

古埃及人種大麥同一種二粒小麥,仲有其他穀物,用嚟做兩種主食:麵包同啤酒。[35] 佢哋喺開花之前收割亞麻植物嚟攞纖維。呢啲纖維會橫向分開,再捻成線,織成亞麻布做衫。喺尼羅河生長嘅紙莎草就用嚟造紙。蔬菜同水果就種喺屋企附近嘅花園,要人手澆水。蔬菜包括韭蔥、大蒜、瓜、南瓜、豌豆、扁豆、生菜同其他農作物,仲有葡萄做酒,棗、無花果同石榴。[36]

Sennedjem用兩頭牛耕田,牛係主要嘅役畜同食物來源

動物

[編輯]

埃及人相信人同動物之間要保持平衡,先可以維持宇宙秩序。佢哋認為人、動物同植物都係同一個整體嘅一部分。[37] 所以對古埃及人嚟講,無論係馴化定野生嘅動物都係精神、伴侶同生計嘅重要來源。牛係最重要嘅家畜;政府會喺定期人口普查時徵收牛隻稅,一個牧群有幾大就反映出呢個國家或者廟宇有幾高嘅地位同重要性。除咗牛之外,古埃及人仲養羊、山羊同豬。家禽好似鴨、鵝同鴿就用網捕捉,養喺農場度,用麵糰餵肥佢哋。[38]

尼羅河提供大量魚類。蜜蜂喺舊王國時期已經開始馴養,可以攞到蜜同蠟。[39]

古埃及人用驢同牛做役畜,主要用嚟犁田同將種子踩入土裡面。宰一頭肥牛仲係祭祀儀式嘅重要部分。[38] 馬係由喜克索斯人喺第二中間期帶入埃及,駱駝雖然喺舊王國時期已經識得,但要去到晚期先用嚟做馱畜。[38] 狗、貓同猴子係常見嘅寵物,而獅子呢啲從非洲腹地進口嘅稀有動物就淨係畀皇室養。希羅多德話埃及人係唯一會同動物一齊住喺屋企嘅人。[37] 喺史前時期同晚期,崇拜動物形態嘅神好流行,例如貓女神巴斯特特同朱鷺神托特,呢啲動物會喺農場大量飼養,用嚟做祭祀儀式。[40]

天然資源

[編輯]

埃及有豐富嘅建築同裝飾用石材、銅同礦石、黃金同半寶石。呢啲天然資源等古埃及人起到紀念碑、雕刻雕像、整工具同靚首飾。[41] 製作木乃伊嘅人會用納特倫谷嘅鹽嚟製作木乃伊,呢度仲有石膏。[42] 含礦石嘅岩層喺東部沙漠同西奈半島啲偏僻惡劣嘅瓦迪入面,要由國家組織大型遠征先攞到呢啲天然資源。努比亞有大型金礦,而且最早期嘅地圖之一就係呢個地區一個金礦嘅地圖。哈馬馬特谷係花崗岩、雜砂岩同黃金嘅重要來源。燧石係最早被收集同用嚟整工具嘅礦物,燧石斧係尼羅河谷最早嘅人類活動證據。礦物結核會小心翼翼咁劈開嚟做刀同箭頭,硬度同耐用度一般,就算之後用咗銅都仲係咁做。[43]

埃及人喺Gebel Rosas開採方鉛礦嚟做漁網嘅鉛錘同細細粒嘅雕像。銅係古埃及最重要嘅工具製造金屬,喺西奈半島開採孔雀石礦石嚟冶煉。[44] 工人會喺沖積層沉積物入面搵金沙,又或者用更加花功夫嘅方法磨碎同洗滌含金石英岩。上埃及發現嘅鐵礦喺晚期先用到。[45] 埃及有好多優質建築石材;古埃及人喺成個尼羅河谷開採石灰岩,喺阿斯旺開採花崗岩,喺東部沙漠嘅瓦迪開採玄武岩同砂岩。裝飾用石材好似斑岩雜砂岩雪花石膏紅玉髓喺東部沙漠好多,第一王朝之前已經開始收集。到咗托勒密王朝同羅馬時期,礦工喺Wadi Sikait開採綠寶石,喺Wadi el-Hudi開採紫水晶[46]

引咗

[編輯]
  1. Loprieno (1995b) 第2137頁
  2. Loprieno (2004) 第161頁
  3. Loprieno (2004) 第162頁
  4. Loprieno (1995b) 第2137-38頁
  5. Vittman (1991) 第197-227頁
  6. Loprieno (1995a) 第46頁
  7. Loprieno (1995a) 第74頁
  8. Loprieno (2004) 第175頁
  9. Allen (2000) 第67、70、109頁
  10. Loprieno (2005) 第2147頁
  11. Loprieno (2004) 第173頁
  12. Allen (2000) 第13頁
  13. Loprieno (2004) 第166頁
  14. El-Daly (2005) 第164頁
  15. Allen (2000) 第8頁
  16. Strouhal (1989) 第235頁
  17. Lichtheim (1975) 第11頁
  18. Lichtheim (1975) 第215頁
  19. Lichtheim (1980) 第159頁
  20. 20.0 20.1 20.2 20.3 Manuelian (1998) 第358頁
  21. Manuelian (1998) 第363頁
  22. Meskell (2004) 第23頁
  23. 23.0 23.1 23.2 Manuelian (1998) 第372頁
  24. Walbank (1984) 第125頁
  25. Manuelian (1998) 第383頁
  26. James (2005) 第136頁
  27. Billard (1978) 第109頁
  28. Template:Ref-web
  29. Template:Ref-web
  30. Oakes (2003) 第472頁
  31. McDowell (1999) 第168頁
  32. Manuelian (1998) 第361頁
  33. Nicholson (2000) 第514頁
  34. Nicholson (2000) 第506頁
  35. Nicholson (2000) 第510頁
  36. Nicholson (2000) 第577同630頁
  37. 37.0 37.1 Strouhal (1989) 第117頁
  38. 38.0 38.1 38.2 Manuelian (1998) 第381頁
  39. Nicholson (2000) 第409頁
  40. Oakes (2003) 第229頁
  41. Sureda, oan (1988) 第188-189頁
  42. Lucas (1962) 第413頁
  43. Nicholson (2000) 第28頁
  44. Scheel (1989) 第14頁
  45. Nicholson (2000) 第166頁
  46. Nicholson (2000) 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