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憲法係規範一個國家嘅法則與及各項行為,好多時都白紙黑字法典化,保障組織嘅成員對組織管治者規條所依據。
國家憲法就規範國家嘅政治原則,對政府指定國家機器,程序,權力同埋責任。大多數國家憲法都指定唔可以被侵犯嘅人民權利,政府唔可以以行政或立法手段侵犯。「憲法」有時亦包括喺指定政府功能嘅法律,呢啲法律甚至喺未有現代憲法出現前已經出現。
憲法喺唔少政府組織都被用到,包括地區政府、跨國政府(例如歐盟)、聯邦、國、州都可以。
非政府組織,包括政黨,工會,壓力團體,志願團體同埋公司亦會用到憲章,指定組織嘅權力同程序,保護成員與及股民嘅利益。
為咗確保憲法唔受侵犯,多數情況都會由法院針對違憲指控作出審查,有時審查由指定嘅法庭進行。政府嘅立法行為都會受審查,確保法律同憲法夾得埋(叫「合憲性」)。更重要,法院亦要確保憲定的人權與自由。有啲國家安排特設法院處理違憲指控,例如台灣大法官會議,但亦有啲國家要求以一般審訊方式處理違憲指控,由低審起。
所有法律都一定要同憲法夾得埋,否則係越權(ultra vires),違憲而無效。喺解釋法律時,一定要採用可以同憲法夾得埋嘅解釋,唔夾嘅解釋唔可以用。成文憲法有時會指明唔可以廢除嘅原則[1][2],有所違反嘅修改叫都係違憲。
所有違憲嘅行為都無效同唔可以執行(null and void),而呢個無效嘅情況喺追溯到從一有違憲行為開始就立刻無效(ab initio)。無效嘅法律要返回好像從來未有立法嘅情況,不過有時只係某幾條條文違憲,唔需要成條法律無效。亦有情況唔係法律本身違憲,而係政府依法所做嘅行為違憲,咁就當無做過,做咗唔可以再執行同埋要還原,而且政府喺理解法律時,唔可以採用同憲法唔夾嘅解釋。法院可以頒發令狀作補救,但有時只係頒發宣示性補救,具體補救安排由政府同受影響人士喺法庭外坐低傾。
英國係君主立憲同議會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國家,一直都無成文憲法,法院無權決定國會嘅立法有無違憲,只係可以決定一條法例係咪根據正確嘅程序通過。不過,英國係歐盟成員,根據歐洲各大共同體法例1972(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有義務遵守歐盟嘅法律同埋條約,並畀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管,所以歐洲法院可以決定英國有幾多法律唔符合歐盟法律同條約。
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tHR))唔同歐洲法院,佢本身唔係歐盟嘅一個機構,而係根據歐洲人權公約成立嘅法院。喺英國,人權法1998(Human Rights Act 1998)令到歐洲人權公約同埋歐洲人權法院嘅判決有約束力,所以歐洲人權法院可以決定英國有幾多法律唔符合歐洲人權公約。人權法亦都俾咗高等法院或以上嘅法庭權力去裁定英國法例有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但係法院只可以發出聲明(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而唔可以廢除有關嘅法例,因為基於議會至上嘅原則,只有國會有權修改法例。當然,如果國會唔理法院嘅聲明,就肯定會受到好大嘅輿論壓力。
史
[編輯]憲法雛形
[編輯]喺信史中,阿里士多得最早提出憲法同埋憲法主義觀念,將憲法同一般法律分清楚,而佢所謂嘅「憲法」指「分配政府職位嘅安排」。佢將唔同憲法分類為「好」同「衰」,尊重法律嘅君主制叫做好,任意嘅暴君叫做衰,改善上等人文化嘅貴族制叫做好,殘人自肥嘅寡頭壟斷政治叫做衰,尊重立憲精神嘅憲政叫做好,任意濫權嘅多數暴政叫做衰。[3]。
好多古代政權都建立過某啲有憲制性質嘅法律,例如雅典城邦嘅梭倫憲法,古羅馬嘅十二銅表法,但呢啲法律改革對後世無乜影響。英國大憲章係對後世有好大影響嘅憲制性法律,1215年生效,佢限制國王嘅權力,重唔畀唔合法嘅禁錮同埋放逐[4],成為人身保護令狀嘅雛形。
現代憲法
[編輯]至今生效嘅最早明文憲法係聖馬力諾憲法,寫於1600年[5],但當時並未具現代憲法權力分立嘅特質。最早有分開行政、立法、司法嘅憲法係「札波羅熱群自由同法律嘅憲法安排」[6][7],呢部分權憲法比起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重早,不過因為喺放逐時所寫,從來無辦法落實過。
後來隨住人民革命嘅成功,美國憲法(1789)、波蘭立陶宛聯邦憲法(1791)、法國憲法(1791)都做咗現代成文憲法嘅早期典範。
政府憲法
[編輯]『政府憲法』通常指定義政府性質同範圍嘅原則同埋規則,佢亦經常將權力打散為行政、立法、司法同其他部分,並且定義各權力之間嘅關係。政府憲法亦定義個人同政府之間嘅關係,確立各種人權同埋公民權。
有啲國家由於宗教原因(例如以色列),或要表示現有憲政秩序係臨時性質(例如巴勒斯坦),所以唔用「憲法」嘅字眼,而係用「基本法」。
法典化
[編輯]憲法可以分成為法典化同非法典化。法典憲法指憲法白紙黑字寫係單一文件上,而非法典憲法指憲法並唔係寫係單一文件上,而且有部分更係無寫清楚嘅。
法典化憲法一般寫法連貫,比較容易睇同明,但係好容易太過硬掘掘,不過,法院對憲法嘅解釋空間仍然好大。成文憲法好多時都係突然由無變有,中間有唔少波折同突變。印度有最長嘅成文憲法,有 395 章,英語版本有 117,369 字[8]。
非法典憲法好多時係由一堆法律同習慣數十年甚至數百年咁演變出嚟,好少國家好似英國咁有非法典憲法。英國憲制性文件有啲係成文(寫清楚)[9],有啲就唔成文(唔寫出呢)[10]。有啲憲制性文件好耐歷史,例如1215年嘅大憲章。喺未有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之前,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喺英聯邦事宜係最高法院。
非法典憲法嘅憲制性文件係形式上同成文法並無形式上嘅分別,議會可以任意修改或廢止憲制性文件同埋憲制習慣,所有差別都係睇政治習慣。不過,民主國家嘅議會實際上唔會利用呢啲機會廢止主要嘅公民權。
非法典憲法可以由多部成文法(白紙黑字)組成,而從來唔寫成單一文件,因此,成文憲法唔一定係法典憲法。澳洲有自己嘅成文憲法,但係英國嘅「澳洲法案(1986)」同埋澳洲嘅「西敏寺法案採用法(1942)」都有效規範澳洲政府,同樣有憲法性效力。
修憲保護
[編輯]憲法嘅修改有特定程序,通常叫「修憲」,而修憲程序有時會指明:
- 議會要多於某一支持額至算通過修憲,呢個支持額係多於簡單半數,或
- 議會要通過某啲形式先至完成修憲,譬如公投(例如澳洲)或者畀下級立法機關通過(美國),或
- 限制一啲極核心嘅原則唔可以改
大多數法典化憲法都有修憲保護。如果憲法同一般法律冇乜分別,咁就無可能作出修憲保護(見上,非法典化憲法)。
分散主權
[編輯]憲法通常指明中央地方關係,地方可行使幾多主權,中央可以行使幾多主權。有啲憲法指明地方有保留權力,中央唔可以管,咁可以視為聯邦制或邦聯制,主要差異係憲法是否容訴地方脱離邦聯,可以都叫「邦聯」,唔可以就叫「聯邦」。今日嘅美國憲法係典型嘅聯邦制憲法,而初期歷史上嘅。有啲憲法只有指明中央地方關係,而地方只有好少特定權力,或憲法容許主要資源由中央控制,咁就係單一制。
憲法一般都指明政府由唔同功能組成,較常見係孟德斯鳩嘅三權分立[11],當中包括行政、立法同司法,行政掌管政策制定同執行,立法訂立同修改法律,司法審議各類法律爭拗,包括刑法、民法、公法,甚至違憲審查,三者互不從屬互相制衡。有啲憲法設有審計部門或其他部門,以確保政府審計工作嘅獨立性。
但係現今社會需要以唔完全受行政部門操縱嘅獨立機構運作嘅部門好多(例如掌管選舉嘅委員會),遠遠多過孟德斯鳩嘅年代,憲法無可能一一寫明,咁有實施行政權力嘅獨立機構一般歸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可以列明獨立機構嘅人事任命要求,或列明可以獨立機構嘅高層定期畀立法部門質詢同罷免,但唔可以又控制任命又控制罷免,當行政部門無到。
憲法通常指定立法工作畀議會做,但有啲情況,憲法會規定議會由兩個組織組成,咁叫兩院制,令權力分立啲內容更加豐富。兩院權力唔一定相等,例如英國上議院唔係民選,民選嘅下議院可以堅持上議院唔接受嘅法案。喺細小同群族唔複雜嘅國家,只需要一個整體嘅議會搞立法,咁叫一院制。現代社會曾經有由國家憲法指定有三個議會組織[12],咁叫三院制,現代世界好少見。中世紀重有四個國家議會組織一齊運作嘅情況,但無現代國家憲法指定過啲咁嘅制度。
一般嚟講,行政同立法以外嘅人員都由行政立法推舉,好多時都係由行政部門提名(有時會參考獨立機關意見,但獨立機關都歸屬行政),由立法機關批准。咁樣,行政同立法以外嘅人員唔使直接面對民意考驗,但最終都要畀民意代表睇見,佢地啲行為同成效符合憲法要佢地存在嘅立的。
行政部門通常都有一批部長(亦叫閣員,主管某啲部門或執行憲法規定嘅職責)組成嘅內閣,如果部長向國會負責,即使實際上部長由首相任命,因為首相係由民選國會任命而唔係公民直接選出,咁叫國會制。國會制其中一個主流係西敏寺制,國會對首相可以提出不信任動議,如果過咗,首相要落台,國會要解散並安排新大選。
喺總統制同半總統制,總統係民選嘅,部長要向總統負責。喺半總統制有由總統任命嘅行政首長,由佢(而唔係總統)領導內閣,國會一樣可以隨時提出唔信任動議,令內閣要兼向國會負責,但如果過咗,除咗內閣要全體解散外,國會亦要強制解散,或由憲法容許總統解散國會。
做樣憲法
[編輯]意大利政治理論家 Giovanni Sartori 認為有啲國家憲法只係做樣畀啲極權政府作為合法性嘅來源。嗰啲憲法都寫住人權條文同埋獨立司法,但實情上當統治者感到受威脅時,會完全唔理會甚至拒絕執法嗰啲憲法要求。佢將呢啲憲法叫做「façade constitution」(做樣憲法)。做樣憲法並無憲法嘅設計功能,違憲審查根本唔存在,好耐無做過,或就算做咗都根本無可能係重大政治問題上挑戰政府。
各地憲法示例
[編輯]- 大清帝國: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廢咗)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廢咗)
- 《中華民國約法》(廢咗)
- 《中華民國憲法》(1923年版,廢咗)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廢咗)
-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 日本國憲法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 歐洲聯盟憲法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憲法
- 愛爾蘭共和國憲法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攷
[編輯]- ↑ 德國基本法79條規定基本法嘅修改一定要尊重人類嘅尊嚴
- ↑ 香港基本法159條規定,基本法嘅修改唔可以違反中國對香港基本國策,包括24條關於香港居民身份部分定義係唔鏟得。
- ↑ 政治,第三章,阿里士多得寫
- ↑ 大憲章第 29 條,沿用至今,係少數今日重有效嘅大憲章條文
- ↑ 美國國會法律圖書館,2008年12月27日閱
- ↑ 札波羅熱群喺烏克蘭15至18世紀活躍嘅哥薩克
- ↑ 22-23日 十一月 1996年發表,Montpellier寫,歐洲憲法承傳,歐洲委員會威尼斯委員會
- ↑ 英語印度憲法,維基文庫
- ↑ 例如北愛爾蘭法案(1998),蘇格蘭法案(1998),大憲章
- ↑ 例如王室特權,習慣(週四慣咗係大選搞,唔准中斷戴帽議員喺會議講嘢)
- ↑ 法之精神,孟德斯鳩寫,1748年匿名出版
- ↑ 1983年-1994年前嘅南非,就有一個白人議會,一個黑人議會同一個亞洲人議會,白人議會啲權力大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