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仗
正義仗(又叫正義戰爭)係種打仗倫理原則(Doctrine of military ethics),指合乎各方面道德要求嘅仗;場仗可以係內戰,亦可以係抵抗或防守。道德要求可以分為「參與」同埋「行為」兩方面,不過近年有提出「停打」嘅道德要求。正義仗嘅元素最先由歐洲神學家同哲學家提出。
正義戰爭理論指,對打仗道德有廣泛要求,唔止切實可行,而且係有必要嘅。
要求內容[編輯]
傳統嘅正義仗道德要求包括參與(Jus ad bellum)同埋行為(Jus in bello)[1]。唔同學者對要求嘅內容,多少都有啲出入,但馬丁田納西大學網上哲學百科全書[2]同史丹福大學哲學全科全書[3]對此有所修編。
參與要求[編輯]
以下要求好少爭議:
- 正義原因:打仗目的涉及要糾正嘅重大問題;以現代標準,包括強制人道救援,終止嚴重侵犯人權,俾人打還拖,幫其他國家還拖等等;
- 正當動機:參戰者嘅打仗動機必須同正義原因相符;
- 合法政府:參戰者必須係合法政府;以現代標準,必須係普遍保護國民人權並願意承擔國際義務嘅民主政府;
- 大局比例:參戰者必須有理由相信打仗嘅公益/正義原因(糾正重大過正、救援、保衛國家)必須相若於或大於打仗傷害(死傷、設施損毀);
- 最後選擇:參戰者必須有理由相信,其他選擇都唔可行或無意義(例如試過唔同方式嘅談判,但點講都係嘥氣);
- 合理勝算:參戰者必須有合理機會達到目的,否則應該唔好開打或立即投降;
以下要求幾有爭議:
- 比較正義:認為參戰者受到不公義嘅程度高過其他各方,先至合乎「比較正義」。滑鐵盧大學倫理教授 Brian Orend 反對呢個要求。
打仗行為[編輯]
一般嚟講打仗行為係要規限:
- 比例原則:喺攻擊有平民或平民財產嘅軍事目標時,攻擊者要有合理理由相信連帶平民傷害唔會遠遠超過軍事目標嘅重要性。
- 針對敵軍:參戰者必須針對敵軍而唔係針對平民作出攻擊,「無差別」當然武器唔可以用,而且重要喺切實可行情況下減少附近平民傷害。
- 詭計:有啲詭計點都唔得,包括着敵方或中立部隊(例如紅十字會)軍服,強迫被捉嘅敵方或中立人員幫手打仗,或任何利用對方遵守戰時法而得益嘅詭計(例如假扮平民或偽造為平民死傷)
有少部分人(包括緬因大學地質學助理教授 Davida E. Kellogg)主張游擊戰術模糊咗平民同戰鬥人員,一樣唔可以接受,而且應視為戰爭罪行[4]。
戰後收拾[編輯]
喺近年,有哲學家提出戰後收拾都應該加入為「正義」嘅條件,針對打完仗後點樣擺平(Jus post bellum),包括和議、戰犯、賠償同埋重建。Brian Orend 提出以下原則:
- 正當理由停戰:可以有兩個正當停戰理由
- 如果無法喺唔濫用武力下得到原有參戰目標,可以停仗
- 如果對手願意和談接受原有參戰目標,亦可以停仗
- 正當動機:各方要真誠接受停戰條件。停戰唔係策略性停火,唔可以反口報復。
- 合理條件:和議條件必須同原有參戰目標相應,唔可以吞併戰敗國,但禁止戰敗國返回國際社會
- 簽定公告:各方必需由合法政府簽署和議並公告
- 針對懲罰:戰勝國對於戰犯嘅審訊同懲罰應侷限於敵方直接干犯罪行嘅人,平民唔應該受到懲罰,無犯罪(包括一般犯罪,例如強姦,而唔只限於戰爭犯罪)嘅戰俘應被放走。
其他「戰後收拾」有時亦包括戰敗國重建(例如人權教育、制度重建同埋經濟重建等)。
概念史[編輯]
歐洲[編輯]
古典時代嘅哲學家,例如亞里士多德、西塞羅、聖奧古斯丁同埋阿奎那都寫書提到打扙需要乜嘢道德理由[3],又或者打仗係唔係完全唔合乎道德,但都好唔完整,但要到十七世紀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先將各個打仗嘅道德理由編好,令道德決定條件相當全面。雖然後世係理解同實施上有好多分歧,但粗略上無乜改變。

《亞里士多德倫理》第 10 書第 1177b 節(喺維基文庫第 VII 章),亞里士多德指出只要依據各項美德(Practical Virtues)去施政,包括打仗,都會變得偉大同光榮。佢嘅講法係一般嘅政策制訂而唔係針對戰爭,佢只視戰爭係政府其中一種常見嘅行為。
西塞羅嘅《De Officiis》[5](意思:論責任)講咗啲戰爭倫理嘅要求,例如一定要談判失敗先可以打仗[6],要提出要求同打仗警告[7],要有正義理由同正當動機[8]等。西塞羅嘅作品對以後天主教教會有相當影響力。
阿奎那寫《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ca)對正義仗嘅條件開始有雛形,喺第2書第2部「論智德與義德」(Treatise on the theological virtues)第 40 問中[9],將正當發動戰爭嘅具體條件分為:
- 依合法政府嘅權力(當時嘅合法政府係王朝,權力係神授嘅)
- 正當理由:對方嘅犯錯係足以被懲罰
- 正當動機:打扙嘅用心係行善同埋行愛而唔係另有所圖,引用聖奧古斯「The passion for inflicting harm....」
阿奎那嘅理由唔少都由聖奧古斯嘅書攞出,分別係《Contra Faustum Manichaeum》(Answer to Faustus, a Manichean)[10],《Quaestiones in Heptateuchum》(Questions on the Heptateuch)同埋其他書信。
身處八十年戰爭年代嘅慘烈,格老秀斯係最早以世俗嘅方式有系統咁檢視打仗嘅道德基礎。佢喺獄中寫咗本De jure belli ac pacis(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1625年出版,並成為近代國際法嘅基礎。除咗有嘅開打道德要求之外,亦加入打仗時行為嘅規範,例如尊重中立軍團,對待戰俘等,係過去正義戰爭理論中創新嘅。
儒家[編輯]
「《春秋》無義戰,彼善於此,則有之矣。征者,上伐下也,敵國不相征也。」出自《孟子·盡心下》,當中嘅「義」指「諸侯唔可以互打」,而唔係指實際打仗理由本身。考慮到孔子《論語》「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自諸侯出,蓋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執國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則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征伐好明顯都指天子嘅權力。
呢個講法雖然同「合法政府」要求相若(古代中國或可以賢君為合法政府),但呢個「義戰」並無實質打仗嘅道德內容,同「正義戰爭」完全係兩樣嘢。
爭議[編輯]
其它選擇[編輯]
由一系列道德原則去決定打仗啱唔啱嘅做法,有啲主流哲學家同政治學家並唔贊同。咁可以有以下選擇:
內戰[編輯]
正義戰爭理論一般要求參戰者必須要係合法政府,即係尊重國民人權嘅民主政府,而革命者同埋內戰各方就無可能合乎正義戰爭嘅條件。但係,如果現政府唔係合法政府,咁樣正義戰爭理論就只係要求所有人都唔可以開打,並唔係只針對革命者而苛刻。
而非暴力抗爭主張者認為要先用公民抗命、示威、政治經濟上唔合作(例如唔交稅)等手段達到目的。
正義戰爭論者[編輯]
正義戰爭理論喺當代有唔少支持,所以唔列出。
- 西塞羅,Cicero (106 BC-43 BC)
- 聖奧古斯丁,St. Augustine of Hippo (354-430)
- 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 (1225-1274)
- Stanislaw of Skarbimierz (1360-1431)
- Francisco de Vitoria (1492-1546)
- Francisco Suarez (1548-1617)
- 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
- Baron von Pufendorf (1632-1694)
- Emerich de Vattel (1714-1767)
- 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
- 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 Paul Tillich (1886-1965)
- George Barry O'Toole (1886-1944)
- Reinhold Niebuhr (1892-1971)
- H. Richard Niebuhr (1894-1962)
睇埋[編輯]
參攷[編輯]
- ↑ 解釋 Jus ad bellum 同 Jus in bello,紅十字會網站(英文),2009年1月10日睇
- ↑ http://www.iep.utm.edu/j/justwar.htm(英文),2009年1月10日睇
- ↑ 3.0 3.1 "Just War Theory",史丹福大學哲學百科全書(英文),2009年1月10日睇
- ↑ "GUERRILLA WARFARE - WHEN TAKING CARE OF YOUR MEN LEADS TO WAR CRIMES",Davida E. Kellogg 寫,2009年1月10日睇
- ↑ De Officiis(英文)2009年1月10日睇
- ↑ De Officiis 第34段
- ↑ De Officiis 第36段
- ↑ De Officiis 第38段
- ↑ 神學大全第2書第2部第40問(英文),亦見神學大全第2書第2部第40問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02年2月12號,.(英文),2009年1月10日睇
- ↑ Answer to Faustus, a Manichean,2009年1月10日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