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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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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符號

版權粵拼baan2 kyun4)係知識產權,令一項原作作品嘅作者有獨有權利去控制出版、分發同改用,可以用喺所有意念或資訊嘅實質表達上。版權嘅目的係畀作者控制個作品嘅收益,鼓勵創作以增加意念嘅流通。

隨住伯爾尼公約受到國際廣泛承認,版權保護成為標準,大多數政府都承認,完成作品唔使登記就自動有版權。匿名創作或企業創作可以享受出版後一段時間嘅版權,而真名創作享受終身版權保護,另外再加死後一般時間嘅保護。唔少政府都立法限制版權,容許「合理使用」同畀一般使用者一啲例外許可。

侵權行為大多數都係民事爭訟,但亦有刑事爭訟。隨住互聯網數碼媒體興起,點對點檔案分享被廣泛使用,要拉侵權要用多好多人力物力,而版權嘅哲學亦受到重新檢驗。依賴版權嘅公司作出反擊,推出更多版權保護科技同埋立法打擊規避保護科技嘅行為。

喺中文官話,版權亦被稱為著作權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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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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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年代畢昇發明咗活字版印刷術後,印製出售嘅圖書成為咗印書商嘅盈利商品。宋代時候印刷商為咗壟斷一啲作品嘅印製到銷售,會將作品送請官府審查,請求官家准許獨家嘅權利。宋代係地方官府有偶爾、零散嘅行政加持,但冇做過保護版權嘅專門( 私法) 立法。頒佈過唔少管制出版嘅官文,係對私人出版業做行政嘅監控,同私人嘅「版權」冇關[1]

而西歐度喺印刷術出現之前嘅中世紀,書由於係人手抄寫,複製嘅成本較高,而寫書亦未有相應嘅報酬。到咗東亞印刷技術傳入,到十五世紀中期,古騰堡嘅印刷術問世咗,亦催生咗印刷嘅巨大產業鏈。呢陣時原作者嘅地位,同裝訂工、印字工冇乜分別[2],由出版商控制著主要嘅「版權」。而呢陣嘅「正牌」係由啲皇室賦予嘅,屬於皇家特許權制,喺義大利一啲王國係最早搞咗呢個授權,係永續性質嘅「印刷特許權」。呢個變相係令到印刷行會嘅成員控制咗「版權」,而冇特許權嘅「盜版」出版商同原作者,喺呢段時期係相對弱勢[3][4]

法務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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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年英女王瑪麗一世批准咗倫敦印刷商成立公會,仲授予咗壟斷性嘅印刷權,但同時規定咗印嘅圖要先送皇家審查,仲要喺公會度註冊先可以開印。未經註冊而自己印嘅,會由皇家嘅星室法庭懲處。而呢陣時嘅規例,並冇保護創作者嘅權利,而且係一種原始嘅對言論出版嘅審查[5]

1662年英國通過咗《授權法》(the Licensing Act),規定印書嘅人必需有許可證,同時要求將一部印出嘅副本存放到倫敦出版業公會(the Stationers Company),只係明文講返咗原先就做開嘅事幹。而經過咗資產階級革命,作者亦有咗意識要求法律保護創作權,而印刷公會嘅壟斷權亦隨之廢除咗。喺1710年英國通過咗《安娜法令》(Statute of Anne),係最早嘅現代版權法,確定咗版權源於作者[4]

安娜法令考慮到當時嘅出版商冇得到作者准許就去出書,「摧毀咗作者同佢家庭」,為咗鼓勵寫多啲書,為咗鼓勵學習,確立作者喺一段時間內對原作品擁有出版支配權力[6],有效保護期過咗後嘅作品,就會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所有人都可以出版,即係任何人都可擁有埋版權,令版權成為一種公有權利[4]

經過長期間嘅官司,作者嘅權力得到落實。其後美國(1787年)同其他國家都立法或立憲承認作者嘅版權。

伯爾尼公約簽約國(藍色)。

伯爾尼公約(1886年)係最早嘅現代版權公約,所有簽署國都互相承認其他簽署國嘅版權,唔使逐一雙邊承認。喺伯爾尼公約嘅簽署國下,只要作品係以真實方作存在(書、錄音帶、雕塑等),作者唔使登記自己個作品而得到其他簽署國嘅承認。

正值美洲盛行門羅主義抗拒歐洲支配,美洲國家另外成立布宜諾斯艾利斯公約(1910年),要求作品要有版權宣稱先至受保護(所謂「版權所有,不得翻印」,同埋「©」符號),而且容許成員國縮短版權期限。時而勢易,大多數布宜諾斯艾利斯公約國(包括美國)現今都簽咗伯爾尼公約,布宜諾斯艾利斯公約喺國際重要性降低咗。

世界版權公約(1952年)係近代另一個主要版權公約,畀一啲對伯爾尼公約有所保留嘅國家有所保留咁保護版權。

世界貿易組織制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1995年),將伯爾尼公約嘅條文加入去,令伯爾尼公約變成近乎全球適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2002年)進一步確立咗電腦程式嘅版權、資料庫嘅保護、版權持有人嘅放租權與及禁止規避或破解保護科技。

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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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唔同類型嘅創作裏面,都有啲開發成本高昂,但對人類利益重大嘅研究,如果等待有人肯無償創作,就如同守株待兔。

所以,為咗鼓勵創作同埋推廣知識,版權後來成為抵消創作人創作或研究成本嘅獎勵。

意念表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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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1785年嘅短文《Von der Unrechtmäßigkeit des Büchernachdrucks》中[7],康德將一本書嘅意達方式同意念內容分割,並被現代版權納入做原則,用嚟解決出版商同原作者嘅爭拗。

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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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應用嚮好多方面嘅創作,知識,研究,藝術同表演等。具體範圍要睇唔同嘅具體立法,但一般都包括論文戲劇、其他文學作品、電影音樂錄音繪畫素描雕塑攝影軟件無線電電視同埋廣播字體就未必受保護。

版權只保護作品嘅表達方式,佢嘅意念同內容係唔包嘅。其他人整隻同公開米奇老鼠圖案或公仔,未得版權持有人許可,就係侵權。但係,生產一隻全新嘅擬人老鼠,只要客觀上唔係米奇老鼠,咁就冇侵犯米奇老鼠個版權。

版權亦保護作品唔被醜化。例如戲劇「吉蒂與死人頭」用過一張海報,同吉蒂貓嘅一張海報撞咗,即使「吉蒂與死人頭」嗰張唔係吉蒂貓,但有啲人會睇到有聯想,咁樣會有爭拗[8]。呢個爭拗之後不了了之。有時界線喺好難確定,例如金寶湯罐頭畫就冇引起爭拗。

專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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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持有人一般有以下專有權利:

  • 生產,複製或販賣作品
  • 進口同埋出口作品
  • 生產二次創作作品,「二次創作」嘅定義範圍不時有爭拗
  • 公演、公展或廣播作品

其他人要做版權持有人所做以上嘅事,要先得到版權持有人許可。

技術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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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版權只保護作品嘅表達方式,但使用唔用技術或格式去表達,都視為同一個表達。一曲歌用電腦錄,用黑膠唱片錄,都係一樣。

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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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收益係可以買賣嘅。另外,有啲國家准許僱主畀錢僱員創作,而創作嘅版權由僱主擁有。

精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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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權利(Moral right),指作品嘅真正創作品可以顯示「某某係真正作者」嘅權利,唔係買咗版權嘅人,亦唔係僱主。例如電影裏面,導演、編劇、演員等創作人,喺電影發行時佢哋個名要畀人知。

精神權利係現今伯爾尼公約一部分,不過各國具體落實方法仍有差異。法律通常都唔承認精神權利一般嘅買賣或轉讓,所以幕後代唱而唔刊出代唱人個名,會侵犯代唱人嘅精神權利。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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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合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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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指一啲合理情嘅侵權行為,唔可以用法律追究,主要原因係保護版權原有推廣「知識流通」嘅初衷,例如評論使用,小中學教育使用[9],或印製專門畀盲人用嘅版本。

「合理處理」嘅意圖同內容同「合理使用」大致一樣,係實施原則上有少少唔同,主要由英聯邦國家推行。

「合理使用」係立法落實上各國有所差異,係一個地方可以「合理使用」,唔意味其他地方都可以。為咗規管各國嘅「合理使用」立法,伯尼爾公約設下「三步檢驗標準」,各國嘅立法要依呢個標準。

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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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唔畀作品嘅表達方式被抄襲,違反就係侵權,而複製品就叫做「侵權複製品」。喺法律上,侵犯可以分直接(primary)同間接(secondary)兩類。

直接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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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侵權指直接抄襲作品嘅表達方式,或製造侵權複製品,呢個係民事責任,政府唔會去調查,但係學術上可以涉及學者嘅名譽,喺商業上可以涉及大量金錢損失。

間接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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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侵權又叫商業侵權,具體要由立法定義,但大約包括:

  • 提供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嘅方法,例如有部機佢嘅用途只係用嚟製造侵權複製品,買賣,操作或管理呢部機都叫間接侵權
  • 利用侵權複製品謀利
  • 大規模發放侵權複製品,效果上達到傷害版權持有人嘅商業利益

間接侵權通常同時係民事以及刑事責任,政府可能介入調查。

電腦同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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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嘅出現改變咗各樣作品嘅出版模式,減低出版嘅技術要求,連青少年都可以出版自己嘅作品,亦容許集體網上創作同二次創作,可謂一次出版革命[10]

檔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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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容許點對點檔案分享技術,以這個技術傳送嘅數據,可以係自由分發嘅軟件或作品(例如自由軟件公用領域,或Copyleft),亦可以係受版權保護嘅軟件或文件擋案。同傳統抄錄相比,點對點技術比傳統實物抄錄更容易被青年掌握,非中央化令抄錄速度更高,數據可以配合加密傳送,即使網絡供商中途截取數據流向亦無法得知內容係乜,甚至連廣播視訊串流都可以以點對點技術傳播。

呢個趨勢令倚賴版權嘅商界作出反應。商界向公眾有更多宣傳[11],點對點檔案分享喺一啲地方亦被刑事化並導致判刑[12],而商界對版權保護科技有更多投資。

保護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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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喺1980年代電腦軟件就有抄讀保護,甚至連磁軌編排方式都特製,一般抄讀軟件讀唔到,不過抄讀軟件(破解技術)就應運而生[13],抄讀保護只可以推遲被侵權嘅時間。因為抄讀保護最終都會被破解[14],所以唔係打擊侵權嘅長久之計。

現代版權產品都有抄讀保護,包括DVDblu-ray,不過 DVD 嘅抄讀保護已被破解[15]。其他範圍一樣有抄讀保護,例如 PSP,但佢哋用佢專有硬件去使用,所以亦需要專有硬件去破解保護。

專有硬件作品可以使用抄讀保護。對於使用互聯網嘅軟件,商界開發其他數碼權利管理系統,由版權持有人去控制使用者有幾多權利,即使使用者可以複製實物,互聯網嘅資源仍然由版權持有人控制。不過,如果有足夠嘅顧客,數碼權利管理技術嘅可行性同擾民程度都被質疑[16]

未破解嘅保護科技嘅產品無法被開源軟件所讀取,數碼權利管理嘅支持者與開源軟件嘅支持者有唔少爭拗。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嘅版權條約指定,各簽署國要打擊破解硬件。唔少國家都有針對破解硬件而立法[17]

出版方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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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亦令出版方式更自由,除咗青年可以出版網上作品,亦容許集體創作(例如維基百科同埋Knol),出版同寫作嘅動機亦唔一定為咗錢。

呢種出版/作者關係喺互聯網之前係從未有過嘅,集體創作需要更自由嘅版權授權方式,傳統「版權所有不得翻印」並不利於集體創作,因此出現共享創意版權[18]或其他Copyleft版權。

低出版成本亦鼓勵年輕人做文化挪用混合文化,咁可以推動文化發展,二次創作唔再只係冇附加值嘅衍生作品,但係當代嘅版權觀念令二次創作面對明顯嘅法律風險。

低出版成本並唔意味低法律強制執行成本,令版權法未必可以有效保護個人創作者。視乎唔同嘅法制,如果個人網誌出版嘅內容被人哋抄去賣錢,而對手係一間公司,咁要考慮到打官司未必夠人錢多。

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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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版權嘅批評有兩類:

  • 認為版權觀念冇達到應有目的,損害知識同創作嘅流通
    • 版權嘅保護年期加長到作者死後一段長時間,到嗰陣作品嘅文化或藝術意義已經冇咗[19]
  • 認為版權觀念要改革去適應互聯網年代

睇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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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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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燕 (2011)。宋代的版权保护 (PDF)学评论( 双月刊)。第 5 期( 总第 169 期): 156。
  2. 版权制度的诞生 从古登堡印刷术到安娜女王法 丁丽 天津科技大学
  3. 新编商法教程 王传辉
  4. 4.0 4.1 4.2 版权制度的起源 阮一峰 2007-06-24
  5. 版权概念的产生 互聯網檔案館歸檔,歸檔日期2020年6月29號,. 联正集团
  6. 安娜法令(英文)
  7. Von der Unrechtmäßigkeit des Büchernachdrucks [1] 原文(德文)[2] 英譯本(英文)
  8. 戲劇「吉蒂與死人頭」用過海報對照,2009年1月3號睇
  9. 版權與英語教育 互聯網檔案館歸檔,歸檔日期2009年1月25號,.(英文)
  10. 英國衞報 "Young blog their way to a publishing revolution" 2009年1月3日睇
  11. Youtube:「他不是我」
  12. 香港特區政府訴陳乃明(古惑天皇) TMCC 1268/2005 全球首次點對點檔案分享判刑
  13. Apple ][ 系統有著名嘅 locksmith 軟件,Omega Microware 出版,連半位元(Nibble),半磁軌保護同四分之一磁軌保護都抄得到
  14. 任何被保護嘅軟件都要被讀出先可以用,一旦讀出就可重錄一個無保護版本,叫Analog hole
  15. DeCSS破解 DVD 抄讀保護,1999年出現,即係 DVD 出現三年後;家下可以喺互聯網下載
  16. Microsoft Research DRM talk 2009年1月4日睇
  17. 美國數碼千禧年版權法令以及香港禁制對規避器件嘅「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
  18. 英文叫 Creative Commons,香港叫「共享創意」,台灣叫「創用 CC」,中國叫「知識共享」
  19. http://www.law.harvard.edu/faculty/tfisher/iptheor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