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 talk:申請罷免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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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編輯]

  • @Deryck Chan可以嚟呢度打個草稿,整返個流程。搞掂程序上嘅嘢就變政策。您都可以幫手改善下啲文句。
  • @Deryck Chan您畀英文維基嗰篇嘢(en:User:Deryck Chan/Accountability),我大概睇過下。有冇諗過因應粵維嘅編輯人數去改改啲數目。例如足夠2-3位自動確認用戶發起聯儲,就正式開啟罷免討論。同埋喺罷免指引嗰度鼓勵聯儲人喺罷免前應該入被罷免人嘅討論頁度講下佢有啲咩問題先(如果唔係就裁定非法開啟罷免),呢個條件係咪唔應該係強制呢?雖然我見你個句文句都冇強制要咁做,先至得嘅意思。特克斯特 (傾偈) 2021年12月27號 (一) 17:47 (UTC)[回覆]
  • @Deryck Chan多謝翹仔幫手起稿,我初步睇咗一次,暫時有兩點想問。一、應該可以講埋被提出罷免嘅管理員唔可以投票;二、結案嗰到我印象中事務員都無權註銷管理員權限?——z423x5c6傾偈2021年12月31號 (五) 11:31 (UTC)[回覆]
    @Z423x5c6
    1. 加咗。
    2. 你啱,事務員只有擢升管理員權限,冇革除管理員權限!我改埋。
    -- 翹仔 (傾偈) 2021年12月31號 (五) 11:55 (UTC)[回覆]
    麻煩嗮翹仔。 ——z423x5c6傾偈2021年12月31號 (五) 12:37 (UTC)[回覆]
  • @Deryck Chan繼續有新問題(sor唔好嫌我煩膠(掩面)):一、係咪應該被提出罷免嘅管理員嗰票唔計?例如我哋粵維嘅rfa(選管理員)自己嗰票都唔計;二、事務員可唔可以投票?或者準確啲嚟講,係咪結案事務員唔可以投票?——z423x5c6傾偈2021年12月31號 (五) 14:17 (UTC)[回覆]
    收返第二條問題,原來你已經寫咗唔可以,眼大睇過龍睇唔到。 ——z423x5c6傾偈2022年1月1號 (六) 06:27 (UTC)[回覆]
    係喎,原來已經有慣例(不過最近一次拎出嚟用已經係2013年Wikipedia:申請做管理員/DannyChan),選管理員候選人冇得投票。我改下面草稿。 翹仔 (傾偈) 2022年1月1號 (六) 17:40 (UTC)[回覆]
    係,我睇返舊嘅紀錄好似以前rfa係畀投自己,不過依家已經唔得,麻煩嗮翹仔。 ——z423x5c6傾偈2022年1月1號 (六) 18:20 (UTC)[回覆]
  • @Deryck Chan草案內容非常豐富,不過粗略閱覽自覺係仲明顯過度寬泛、未有適當嘅程序本身被濫用嘅風險,建基埋WMCG本身風行時期就凸顯嘅各色問題,包括所謂嘅中立尺度經單極化利益嘅演繹係容易被黨羣利用去壓制對其不利嘅意見睇法、乃至係唔同少數嘅意見同參與度,而中文圈嘅獨特因素係核心決策層面都未有控制到極端嘅利益立場會主導到普遍嘅一般議題,包括自身同其他朋友都難免會有啲表現——所以由程序設計度就必須充分保證返事務嘅路線係同時受到制衡,同時可適應返有關嘅現實實際變化,即聯署資格應有適當附加限制返,如係確認到聯署人本身各自屬於唔同立場利益、「光譜」度唔係單一位置,而立案可唔限制標的嘅人數,同時程序度建議仿效grand jury模式先行作預聽證商議專案,起碼召集返不少於七個嘅本地社區參與人(必要唔同嘅利益立場)或唔同專業成份嘅編輯人等預,根據返同一個立案流程去產生返駁回或正式進入罷免討論程序、正式程序度就要求再提升參與人事人數達到原本嘅3倍,如果被提請標的係有3人或以上可要求再增加討論同結案等嘅附加條件。暫時有以上。——Longway22 (傾偈) 2022年1月1號 (六) 12:56 (UTC)[回覆]
    而家提議嘅罷免規程裡面,要求一定要證明試過討論解決問題但係冇效,應該已經有「預聽證商議專案」嘅效果。睇返而家粵維申請做管理員嘅討論參與人數,我諗要求七個人聯署仲要審查聯署人係咩「光譜」,我諗唔可行。要過半參與討論嘅編輯支持罷免先至罷免到,理論上唔會無啦啦搞到一個只係俾少數極端派系針對嘅人俾人罷免。 翹仔 (傾偈) 2022年1月1號 (六) 17:50 (UTC)[回覆]
    呃翹仔似乎理解錯咗本編嘅意思,望容許本編再解釋返:三人或以上嘅聯署條件係作為file方,人數上呢層並冇異議著,不過係建議再附加條件以限制返file本身提交時嘅利益代表度會有極端情況,同時暫定七人組成嘅係仿grand jury模式,即係正式立案前對立案基礎進行預先討論,以確定返個案係足以process——呢個係依照返本地特質、本身少數麇集可導致無數重大變化,而人事變動同屬重大事幹嘅情況下、案情本身影響可聯動多種利益變化,同時間唔似其他多人數參與嘅機制係缺乏足夠制約同運作監察,所以必要係程序度先促使返每個立案都係更有全面帶動返社區足夠活躍度嘅誘因為先,而唔係繼續簡易化而削弱本身脆弱同唔夠代表度嘅衡平制約機制,同時著眼點可盡力避免訴諸單一人身問題而去聚焦返框架整體嘅運轉同公正度等更有長遠意義嘅方面度。呢個係本編暫時嘅一啲補充,希望理解。 Longway22 (傾偈) 2022年1月2號 (日) 02:32 (UTC)[回覆]
  • 我睇咗其他維基媒體站點嘅罷免規程,同埋Longway22上面講預先討論嘅需要,所以喺儲夠三個聯署之後、開始全站公開投票之間,加個至少7日嘅答辯期。翹仔 (傾偈) 2022年1月5號 (三) 19:27 (UTC)[回覆]
    我好贊同要有一個答辯期,可以清楚畀其他討論嘅維基友(非聯署人)睇到啲爭議點、懷疑濫權位喺邊。不過我覺得依家啲程序有少少複雜,建議改做啲嘢可以提早做,而符合條件嘅話程序先可以進入下一階段,亦即係話:
    1. 喺聯署階段已經可以喺WP:ANT:Bulletin到通告全站,依家有罷免聯署,同時開始30日計時。30日內儲夠3個聯署並喺用戶傾計版通知被罷免人,可以提早進入答辯階段。
    2. 答辯階段計時7日,無論有無人問/答問題,7日到自動進入投票階段。
    3. 投票期長30日,到期之後投嘅票無效,事務員喺投票期過咗之後點票,清走無效票後宣佈結果。
    另外有少少提議:
    1. 被成功罷免嘅管理員一年內唔可以選管理員,過咗一年先可以。
    暫時諗到係咁多,以上 ——z423x5c6傾偈2022年1月6號 (四) 02:32 (UTC)[回覆]
@Deryck Chan同意有7日答辯期畀遭到罷免嘅管理員回答問題,亦都同意User:Z423x5c6第二點嘅提議,無論遭到罷免嘅管理員答唔答問題都好,聯儲目標+原因有齊,事務員開啟罷免案嗰陣,去埋被罷免管理員嘅討論頁度通知佢,順便喺T:Bulletin到通告全站,就可以由嗰日起計返有30日討論同投票期。當然係事務員開啟罷免案同喺T:Bulletin通知係要一齊做,咁樣就可以喺同一日內/同一時間開始30日時間嘅倒數,要為免時間上有咩唔公平嘅情況。至於通知遭到罷免嘅管理員,我覺得可以喺聯儲階段已經入去佢嘅討論頁通知佢?定還是正式開啟罷免案(即係喺T:Bulletin通告全站+事務員開啟罷免案嗰陣)嗰陣,由事務員正式通知?因為如果聯儲階段已經唔過關,通知作用好似唔大?
要等到正式開啟罷免案,順便通知埋,喺30日內嘅罷免討論入面,包埋頭7日嘅答辯期,有得畀遭到罷免人去準備。
以上。睇下詳細運作應該要點做好。特克斯特 (傾偈) 2022年1月8號 (六) 11:04 (UTC)[回覆]
同意喺聯署階段通知定先。同埋唔係個個用戶都有充分了解維基百科寫文規則,所以另有以下問題或提議:
  • 罷免投票開始嗰時有自動確認資格嘅用戶就合資格投票,會唔會太寬鬆?有機會畀人玩嘢,喺站內站外動員註冊帳戶,俾一班唔了解規則嘅用戶影響投票結果(答辯期7日,但要達到註冊4日+10個編輯容乜易)。建議收緊至聯署開始嗰一刻嘅自動確認用戶至符合資格,不過問題係會唔會好複雜。
諗到嘅話再寫。SC96 (傾偈) 2022年1月10號 (一) 15:18 (UTC)[回覆]
另外,有關一年內重提罷免,「而聯署人畀唔到證據顯示有新嘅失當行為」建議改做「而聯署人畀唔到新嘅證據顯示有失當行為」,即係話,如果再刮到舊嘅失當行為都可以重提罷免;另外亦都可以堵塞漏洞,避免就話開一個罷免專登唔提證據,令罷免失敗嚟保護曾經違規嘅管理員,其他人又無得重提罷免。 ——Z423X5C6傾偈2022年1月11號 (二) 01:40 (UTC)[回覆]
改咗少少。我自己覺得個把關位其實喺「令其他編輯轉軚支持罷免」度,不過「新嘅失當行為」澄清下都好,我改咗做「顯示有上次罷免案未傾過嘅失當行為」。 翹仔 (傾偈) 2022年1月14號 (五) 16:11 (UTC)[回覆]
有道理,咁樣寫仲清楚,唔該翹仔。 ——Z423X5C6傾偈2022年1月14號 (五) 16:19 (UTC)[回覆]
「開一個罷免專登唔提證據」擺明係濫用程序,除咗30日冇提證據就終止程序之餘,建議罰埋發起人一個月冇得參與任何罷免聯署。SC96 (傾偈) 2022年1月16號 (日) 06:42 (UTC)[回覆]
@SC96特登灌水為投票呢個問題係有諗過嘅,但係有心點人頭嘅話,就算將個時間點推到「聯署開始」,想點人頭嘅人都可以喺聯署開始之前就叫人灌定水。我提議改做「答辯討論開始」一刻達到自動確認資格,篩走啲純粹因為睇到罷免案公告而灌水嘅人。至於「開一個罷免專登唔提證據」方面,我都同意擺明係濫用程序,我諗唔使特登罰,因為噉嘅人再開罷免案應該根本唔會有人理佢。而且如果有其他人想罷免同一位管理員嘅話,佢哋都可以提證據,所以提空白罷免案嚟「保護」管理員嘅動機應該有限(聯署人計支持票啊)。同埋以粵維嘅步伐,罰一個月唔准參與人事任免討論應該冇乜實際作用。如果有人不斷重複開罷免案,噉應該用「破壞計劃頁」嘅罰則處理。 翹仔 (傾偈) 2022年1月16號 (日) 13:20 (UTC)[回覆]
暫再追加咗正式點算程序要點,對應返正式計票程序。——Longway22 (傾偈) 2022年1月13號 (四) 03:27 (UTC)[回覆]

草稿區[編輯]

第二輪討論[編輯]

諗落嚟,喺表達字眼方面,我個人唔係幾好用『投票』呢個字眼,用『表達意見』之類嘅字眼可以更加俾得到嗰啲用戶要俾嗰意見嘅原因;另外,表達意見嗰陣一定要加返俾嗰個意見嘅原因,單單嘅「支持」或者「反對」呢兩組字唔能夠構成數人頭嘅理據,最低限度都要明確寫低「支持/反對,同用戶A嘅意見」或者「支持/反對,同罷免原案所提及到嘅細節」等。 Shinjiman 2022年1月20號 (四) 02:52 (UTC)[回覆]

當有效票嗰陣可以用 投票+原因 去判斷係咪有效票。但人事任免程序,使用字眼方面一向都係用「投票」處理,冇乜必要改字眼。特克斯特 (傾偈) 2022年1月23號 (日) 10:59 (UTC)[回覆]
呢度仍強調返修訂要夠牙力防止到ochlocracy嘅情況惡化,即使係部分實際技術係未到個人修正案啲設想,至低係要修訂明確考慮返類似ochlocracy啲因素係咪會影響咗成個程序嘅運作公正度,再參考返既有個案同實例啲有如下嘅一個框架——Longway22 (傾偈) 2022年2月20號 (日) 11:14 (UTC)[回覆]

事務員緊急關閉嘅指引

提請除權嘅個案如有判明存在下列啲情形,而未有重大異議同爭議,任何用家可喺除權案預審證明開示等未進入正式程序嘅時段度,提出緊急取消或中止嘅客觀事由,非個案針對嘅事務員同管理員可宣告撤銷或中止個案,同時明確撤銷或中止個案嘅理據:

  1. 個案未有充分啲合理理據同證據去支持返個立案,同時間有濫用機制反复發起除權案,
  2. 除權案開示啲理據同證據唔足以排除到善意推定嘅選擇,
  3. 唔合乎維基計劃嘅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啲指示要求。

依足維基計劃規程,而未有重大異議同爭議,係證實到有用家有違背維基計劃嘅目的而蓄意濫用程序發起除權案嘅話,可按照返維基計劃啲程序反坐,似告誡、封艇啲衡常做法。唔論邊個個案有咩結果,都要喺社區度存檔成個完整嘅細節過程— 之前未簽名嘅留言係由Longway22留言貢獻)所加入嘅。

Longway22 呢三條提議,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範圍同限制好似已經函蓋到。翹仔 (傾偈) 2022年4月3號 (日) 22:18 (UTC)[回覆]

結案[編輯]

根據Wikipedia:城市論壇_(政策)#確立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嘅討論(固定連結),而家正式確立罷免制度。翹仔 (傾偈) 2022年4月3號 (日) 22:56 (UTC)[回覆]

公告[編輯]

@Deryck Chan你去埋Template:Bulletin順手更新埋佢啦,公告社群。特克斯特 (傾偈) 2022年4月11號 (一) 03:49 (UTC)[回覆]

整咗。 翹仔 (傾偈) 2022年4月18號 (一) 21:5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