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 (香港)
審計署(英文:Audit Commission)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嘅獨立部門,亦係香港歷史最長嘅部門之一,專責幫香港政府條數核數。
史
[編輯]英軍喺香港成立殖民地之後,1844年已經委任謝利做第一位核數總長,直接向英國當時嘅殖民地帳目核數局局長匯報。自1867年,港英政府帳目由當地政府負責審計,但係喺某尐情況下,仍要交由倫敦嘅主計審計長(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審計。
1910年5月,香港核數署正式成立。1947年,香港核數署署長嘅職銜改名做總監,而代表佢出掌屬土核數署嘅主管嘅職銜就改名做核數署署長。
隨住英國殖民地政策轉變,1971年年底廢除咗總監一職,設喺倫敦嘅中央核數機構都摺咗。有關方面決定屬土嘅審計工作應該由當地嘅核數署主管(即核數署署長)負責,並要求各屬土制定法例,落實呢項決定。
香港嘅《核數條例》喺1971年12月制定,具體界定核數署署長嘅委任、任期、職責同埋權力,並就政府帳目嘅審計同報告訂定條文。根據嗰條條例,核數署署長係政府帳目嘅外部審計師,有好大權力,可以查政府部門嘅記錄,又可以要求任何公職人員作出解釋,同埋提供佢認為執行職務所需的資料。喺根據嗰條條例執行職責同埋行使權力時,核數署署長唔使聽任何人或者機構嘅指令或者受佢哋控制。
1978年,嗰陣時嘅立法局成立政府帳目委員會,負責審計報告等事宜。1986年,立法局同核數署制定衡工量值嘅審計準則,正式處理部門嘅效率問題。
香港主權移交,《香港基本法》第58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運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負責,而審計署署長重成為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嘅主要官員之一,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核數署於是改名做審計署,阿頭係審計署署長。
署長
[編輯]審計署署長係香港公職人員,根據《香港法例》第122章《核數條例》執行職務時,唔使聽任何人或者機構嘅指令。署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國務院委任(根據《核數條例》第3條[1],主權移交前由香港總督委任)。
而家審計署署長每年向立法會主席呈交三份報告書,一份根據《核數條例》第12條嘅規定,每年要呈交一份政府帳目;同埋兩份關乎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審計署署長報告書會由政府帳目委員會按照《核數條例》第12條同埋《立法會議事規則》第2501章第72條嘅規定,進行審議。
歷任首長
[編輯]審計署成立咗百幾年,首長個名轉過好幾次。
- 核數總長
- 謝利(1844—1846年)
- 凱恩(1846—1854年)
- 默瑟(1854—1858年)
- 倫尼(1858年—1870年)
- 奧斯汀(1870—1879年)
- 馬什(1879—1887年)
- 斯圖爾特(1887—1890年)
- 核數長
- 核數署署長
- 鄭凌志(1948—1955年)
- 卡特(1955—1959年)
- 庫珀(1959—1965年)
- 白列鼎(1965—1970年)
- 華爾雅(1970—1975年)
- 黎義孚(1975—1982年)
- 司徒勤(1982—1988年)
- 韓智(1988—1992年)
- 鄭寧(1992—1995年)
- 陳彥達(1995—1997年)
- 審計署署長
出面網頁
[編輯]- Audit Commission | 香港審計署(英文)(繁體中文)(簡體中文)
- 《香港法例》第122章《核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