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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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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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時期政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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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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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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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係管治香港全域嘅政府。1841年開始,原本只係包括英國統治下嘅香港島,1860年加入九龍半島,1898年加埋新界。1997年7月1號,香港主權移交咗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政府變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因為香港管治架構響香港基本法同中英兩國移交協議之下,原有制度同人事保持不變,所以呢個特別行政區政府就睇成係香港政府嘅延續。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呢個官方名實在太長,所以有時就簡化做香港特區政府,或者淨係叫特區政府。而民間都仍然叫佢做香港政府。
雖然政府呢個稱呼通常包括有行政、立法同埋司法部分,不過根據香港嘅基本法同香港人習慣,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只係計行政呢部份。立法同司法係獨立響行政之外。
英國殖民地時期香港政府阿頭係香港總督,簡稱港督。而主權移交之後,阿頭就變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者叫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首長,簡稱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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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編輯]
香港未畀英國統治之前,呢個地方係無自己嘅政府,管治都係東莞縣、寶安縣或新安縣者治之下。大清割讓香港各地之時,原本係新安縣地。
初期[編輯]
一八四一年一月廿五或廿六號,在大清境內英國人,憑穿鼻草約登陸香港島,升旗宣佈成立香港殖民地,香港開埠。無耐亦發文宣告管治方法。
重光後政府[編輯]
香港重光後,政府各機關:
回歸後嘅處事作風[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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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政府傾向以「製造共識」嘅方法去處理突發事故或難解決嘅問題,從而解決問題或從罪責中開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