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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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英文:bankruptcy)係因為欠債人收入冇能力還巨債,經過債主向法庭處理嘅法律程序。
稱呼
[編輯]破產舊時又叫報窮,係由英文bankrupt音義俱譯嘅名稱,舊時香港成日用,依家大馬重有用緊。
破產規定
[編輯]香港
[編輯]- 經法庭程序,需要受到破產令管制,有破產紀錄。
- 獲准破產之後可以暫時停止還債,除咗生活費之外,收入要交由破產管理官處理,用嚟還債。
- 唔可以保留物業。
- 只可以開一個儲蓄戶口用嚟出糧。
- 借錢超過100蚊,需要披露破產身份。
- 出境前要通知破產受託人,唔可以申請信用卡、私人貸款,唔可以繼續供保險,唔可以亂使錢(例如:自費出國旅遊、搭的士等)。
- 部分破產人會被吊銷執照或唔能夠留任本身嘅職位,例如保險經紀、地產代理、證券經紀、警員等。
- 破產期內唔可以出任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律師、公司董事、太平紳士等。
- 破產期為4年,有可能會延長到8年,視乎破產期間紀律。